App收集信息頻繁徵求用戶同意不得進入應用商店

昨日,為響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各項要求,中國網絡空間安全協會和國家計算機網絡應急技術處理協調中心起草了團體標準《應用商店App個人信息收集使用上架審核和管理規範(徵求意見稿)》和《移動智能終端個人信息保護指南(徵求意見稿)》。

其中,在應用商店App個人信息收集使用方面,徵求意見稿明確,存在收集的個人信息超出實現功能的最小必要範圍、在用戶拒絕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后,頻繁徵求用戶同意、以捆綁多項功能、捆綁必要與非必要個人信息等方式,誘導、強迫用戶一次性授權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等行為,平台運營者應當拒絕移動應用程序進入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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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運營者在受理移動應用程序進入平台的申請時,應當要求開發者至少提交並核實以下信息:

a) 移動應用程序的名稱、包名、版本號、更新日期、基本功能服務等基本信息;

b) 移動應用程序開發者的姓名或者名稱、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或者機構的聯繫方式;

c) 用戶隱私協議全文文本,涉及為兒童提供服務的,還宜提交單獨的兒童個人信息保護協議;

d) 開發者未提供上述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的,平台運營者應當拒絕其移動應用程序上架。

隱私協議審核隱私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運營者應當拒絕移動應用程序進入本平台:

a) 未提示用戶閱讀隱私協議;

b) 以默認選擇同意隱私協議的方式徵求用戶意見;

c) 未完整、詳細、逐項列出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別、說明收集的必要性、實現的服務或使用目的;

d) 未完整、詳細、逐項說明申請權限所實現的服務或使用目的、用戶能否拒絕授權、不可拒絕的理由;

e) 未完整、詳細、逐項列出嵌入的 SDK 名稱、包名、開發者名稱、嵌入目的、收集的個人信息類型、使用的系統權限;

f)隱私協議中存在免除個人信息保護相關主要義務、排除用戶主要個人信息權益等不合理情形。

申請和調用權限審核移動應用程序申請或者調用權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運營者應當拒絕移動應用程序進入本平台:

a) 在用戶未使用任何功能時(如:App 啟動過程中)申請或者調用權限;

b) 在用戶使用功能過程中,申請或者調用與實現當前功能無關的權限;T/CSAC XXXXX—XXXX2

c) 因用戶不同意打開非必要權限而拒絕提供服務;

d) 在用戶拒絕打開非必要權限后,頻繁徵求用戶同意,干擾用戶正常使用;

e) 在申請權限時,未同步告知用戶其目的,或者告知的目的與實際情況不符;

f) 僅以改善服務質量、提升用戶體驗、定向推送信息、研發新產品等非功能性需求為由,強制要求用戶打開權限。

個人信息處理行為審核移動應用程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平台運營者應當拒絕移動應用程序進入本平台:

a) 以捆綁多項功能、捆綁必要與非必要個人信息等方式,誘導、強迫用戶一次性授權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例如進入 App 或註冊登錄時強制要求用戶同意隱私協議全部條款;

b) 收集的個人信息超出實現功能的最小必要範圍,包括收集個人信息的類型、頻率、數量、方式、精度、場景等;

c) 因用戶不同意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而拒絕提供服務;

d) 未經用戶自主選擇,默認開啟非基本功能服務收集個人信息;

e) 在用戶拒絕收集非必要個人信息后,頻繁徵求用戶同意,干擾用戶正常使用;

f) 在收集敏感個人信息時,未向用戶同步告知其目的;

g) 僅以改善服務質量、提升用戶體驗、定向推送信息、研發新產品等非功能性需求為由,強制要求用戶同意收集個人信息;

h) 收集了個人信息但未提供聲稱的功能;

i)未向用戶提供有效的查詢、更正、刪除以及撤回同意收集個人信息的途徑;

j)具有定向推送信息功能的,未向用戶提供關閉定向推送信息的選項;

k) 具有註冊賬號功能的,未提供有效的用戶賬號註銷功能,或者為註銷用戶賬號設置不必要或者不合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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