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處方葯細則呼之欲出

9月9日,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權威人士處獲悉,國家葯監局日前就《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送審稿)徵求意見已結束,涵蓋藥品網絡銷售管理、平台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如該政策審議通過,有望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網售處方葯細則呼之欲出

相比去年底的版本,此次進一步擴大了網上禁售藥品的範圍,並要求未獲處方前僅能展示藥品基本信息,禁止提供處方葯選擇購買操作等,對網售處方葯監管更加嚴格。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未來第三方平台的監管將更多強調屬地管理。藥品信息展示也將受到重點監管。國家層面統一的藥品網絡交易監測平台有望加快建立,以加強信息監測和管理。禁止網絡銷售的藥品目錄、網售藥品企業需接收紙質處方等將進一步明確。

先方后葯

2020年11月,國家葯監局網站發布消息,為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網絡銷售行為,國家葯監局根據新修訂《藥品管理法》,組織制定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明確,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送審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要求,蛋白同化製劑、終止妊娠藥品、含特殊藥品復方製劑、注射劑、輸液劑等其他用藥風險較高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零售。

同時,嚴格遵循先方后葯的售葯流程。要求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葯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僅能向公眾展示處方葯通用名、商品名稱、劑型、規格、持有人及價格信息,並突出顯示“處方葯須憑處方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對於持有處方並通過審核的個人,可以向其展示藥品說明書、包裝、標籤信息。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葯信息。未獲取處方前,禁止通過自建網站或第三方平台提供處方葯選擇購買操作。對於藥品的配送,增加了“配送的藥品應當獨立空間放置並有明顯標識,保證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等。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服務“六穩”“六保”進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關工作的意見》,在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前提下,允許網絡銷售除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以外的處方葯。

安爵資產董事長劉岩表示,網售處方葯經歷了漫長的討論與探索,主要在於藥品不同於普通商品,網售處方葯可能存在用藥安全風險。另外,在醫院處方外流、醫生對病人檔案管理、平台和藥房職責分工、藥劑師管理辦法、藥品配送環節管控、電子處方真實性便捷性等方面也沒有做好充分準備。

監管趨嚴

一位互聯網平台人士對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如《送審稿》最終落地,對行業是重大利好。監管也需要一個逐步探索和調整的過程,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

該人士坦言,相對之前的版本,此次《送審稿》監管更加嚴格。其中,“先方后葯”對電商購葯流程的影響會較大,平台為了合規應如何調整還需探討。

對於《送審稿》提出的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葯信息,該人士認為,考慮到公平性問題,應將“其他藥品零售企業”擴大到“其他企業”。對於行業的影響,該人士認為,大型平台一般都標配了互聯網醫院和在線問診。總體看,互聯網醫療行業集中度將提高。

另一位互聯網平台人士則表示,“先方后葯”對電商處方葯銷量會有一定影響。但該規定符合日常的購葯流程,有利於規範網上銷售處方葯的行為。總體看,政策落地對醫藥電商是一件好事,並為未來互聯網醫院實現葯和醫保聯動做好鋪墊。

劉岩表示,政策對互聯網平台來說是重大利好,將迎來千億級市場。根據IQVIA數據預測,2020年國內處方葯零售市場規模約3000億元。平台公司的流量優勢將進一步擴大,並藉助電商平台、處方流轉平台,實施線上線下布局,進一步獲得規模效益。對於線下零售藥店而言,有望通過駐店藥劑師、藥品定點配送、定點自取等模式分享平台流量。

確保處方真實性

多個業內人士認為,如何保證處方葯的真實性是一大難點,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送審稿》要求,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葯的,應當與電子處方提供單位簽訂協議,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接收的處方為紙質處方影印版本的,應當回收處方原件並留存備查。

劉岩表示,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看,對於網絡銷售處方葯都較謹慎。比如,美國實施醫藥分開制度,處方葯銷售須憑醫生開具的(電子/紙質)處方進行購買。同時,線上藥店會對處方葯進行嚴格的分類和管理。若遇到處方不能確定是否為某個醫生開出時,售貨員需致電醫生核實,才能出售藥品。

對於如何確保電子處方真實性,上述互聯網平台人士表示,藥品零售企業與提供電子處方的醫療機構合作就可解決。涉及線下紙質處方時,需要與各大醫療機構建立聯通機制。不過,考慮到成本問題,互聯網平台及藥品零售企業對接醫療機構的數量有限,另外還涉及首診和複診的問題。這需要相應的配套細則。

雲溪基金總經理陽勇認為,保障網上處方葯業務安全開展,基本的要求是保證開具處方的醫師資質和審核處方藥師的資質,同時實現信息的可追溯。目前,醫院信息系統與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以及社會藥房信息系統都無法對接,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尚需健全,處方的可靠性、真實性是一大難題。實體醫院醫生開具的處方主要用於院內流轉,電子處方流轉平台尚未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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