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手機竟然在偷偷錄音?一公司憑偷錄內容向離職員工索賠14萬

公司認為離職員工存在“飛單”行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提交的證據竟是從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文件。近日,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判決公司侵犯員工隱私權,員工無需賠償公司損失。

所謂“飛單”,是指本公司銷售業務員拿到訂單后,將訂單交給別的公司。

李某曾就職的這家網絡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若“飛單”“干私活”,需按成交價的40%追究賠償責任。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離職,並將工作手機交還於公司。過了不久,公司以李某曾經“飛單”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了仲裁,要求他賠償因“飛單”造成的公司損失14萬餘元。為了證明李某存在“飛單”行為,公司拿出了從李某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在這些通話錄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談銷售業務的內容,並親口承認自己要“飛單”。

勞動仲裁部門根據該通話錄音,認定李某存在“飛單”行為,裁定他賠償公司14萬餘元。李某對該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認為,公司截取的錄音內容沒有涉及具體項目、實際發生時間、金額、人物,只是日常生活中與朋友的正常通話聊天,並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商業利益損失。公司遠程監控自己電話,且並未事先告知,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因此該錄音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公司則辯稱,有證據證明李某確實存在“飛單”行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比例要求他補償經濟損失,合法有據。該手機是公司發放給員工用於工作的,公司有權取得通話信息,所以也不存在侵犯隱私權。

金山法院審理后認為,“飛單”明顯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對此絕不姑息。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竊聽他人私密活動、處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為。公司對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進行管理監督,無可厚非,但應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行使權利。本案中,公司的確享有工作手機的所有權,但是其並未證明已告知李某會對運用該手機的通話予以錄音並恢複數據,或已就恢復其通話信息取得同意,故該證據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前提下,公司無法證明李某存在“飛單”行為並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其無需向公司支付損失賠償金。公司不服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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