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辦教育協會:出租方不應將校外培訓機構退租視為違約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發布校外培訓機構房租有關問題的行業意見書

但一些機構向協會反映出現退租困難並存在被要求支付違約金,且押金和已預付的租金無法退還等問題。

為此,協會經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實地調研走訪,以及向參與立法人員、法學專家、專業律師等人士進行專門諮詢,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得出論證意見:在“雙減”文件印發前,校外培訓機構如已簽訂合同承租房屋,用於開展學齡前兒童線上培訓或學齡前兒童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培訓的,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主張構成情勢變更,並與出租方重新協商變更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也可以與出租方協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應將此視為違約,不應收取違約金,並應退還押金和所預付的部分租金。

據此,協會正式形成《中國民辦教育協會關於校外培訓機構房租有關問題的行業意見書》,並予以公開發布,供有關校外培訓機構與出租方協商變更或解除辦學場所出租合同時使用。意見書文件文本可點擊下方附件下載獲取。

中國民辦教育協會

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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