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廣州或開始限制新能源車牌發放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的顯示,廣州即將進行綠牌限制。廣州市政府相關人士稱:“7月1日起,廣州市消費者需憑《廣州市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以下簡稱《憑證》)和新能源汽車指標等相關材料,才能獲得綠牌。但這個政策不會一刀切,估計會有1-2個月的過渡期。”這意味着廣州將開始首先實時對新能源車牌的限制與發放。

7月1日起廣州或開始限制新能源車牌發放

根據公安部統計,廣州市2015年的汽車保有量為224萬輛,到了2020年已達299萬輛,上漲了33.4%。2020年,廣州市新能源汽車銷量為5.3萬輛,2021年前5個月銷量已達3.4萬輛,估計全年銷量將破8萬輛。所以由此看出,廣州新能源汽車市場爆髮式增長,意味着市場已經進入健康成長的階段,早期政策扶持和傾斜的必要性降低,另外隨着廣州城市道路交通的壓力與日俱增,因此需要進行合理的總量控制。

關於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試行)(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為落實《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廣東省發展汽車戰略性支柱產業集群行動計劃(2021-2025年)》《廣州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等文件精神,鼓勵推廣應用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的新能源汽車,完善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對象在廣州市進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國內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以及進口新能源汽車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統稱新能源汽車廠商),符合以下條件的,按要求報送信息:1. 車輛型號列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的中小客車,或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標註為新能源汽車的中小客車。2. 車輛型號發生熱失控事件時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信息管理機構報送材料,發生率應小於萬分之一,並且未致人死亡。3. 車輛型號符合強制性標準及標註聲明的執行標準,在亞熱帶濕熱氣候中心城市條件下安全可靠運行,按T/GZBC 29-2020《亞熱帶濕熱氣候環境下的純電動乘用車技術規範》中的典型項目檢測合格。4. 車輛型號如實標示性能參數指標。5. 新能源汽車廠商應將其自建的或與第三方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建設納入銷售服務保障體系,並在廣州市為消費者提供保障有力的公用充換電設施服務網絡,或者為消費者提供與安裝使用環境相適應的自用充電設施。6. 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廣州市設立了符合《新能源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建設和運營指南》(工信部公告2019年第46號)要求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7. 新能源汽車廠商沒有發生過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騙取和違規謀取各級財政補貼情況,不存在補貼資金應退未退情況。

二、建立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發放制度新能源汽車廠商在廣州市銷售新能源汽車,應向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指定的信息管理機構(國家智能汽車零部件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地址:廣州市科學城開泰大道天泰一路3號,電話:020-32293694,網址:www.cvc.org.cn)報送相關材料(見附件1)。信息管理機構對新能源汽車廠商提交的材料進行核實,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發放《廣州市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憑證》(以下簡稱《憑證》,見附件2),《憑證》施行一車一證。消費者在購買新能源汽車時,有權要求銷售商出具《憑證》。

三、規範新能源汽車指標申領流程消費者需申領新能源中小客車指標辦理新車註冊登記的,應向市中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出具《憑證》。消費者憑購車發票、新能源汽車指標、相關稅費憑證等材料,按照現行機動車註冊登記程序,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車輛註冊登記手續。

四、強化新能源汽車廠商主體責任新能源汽車廠商對在廣州市銷售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性和一致性、銷售及售後服務能力、廢舊車用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置等負有主體責任;協助相關部門開展事中事後監管工作,對信息佐證材料進行及時更新,按時提交年度評估報告等。

五、明確部門權責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通知施行的總體推進和協調;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新能源汽車信息管理、出具《憑證》;會同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工業和信息化局指導新能源汽車廠商落實本通知明確的責任;對本通知實施效果進行評估,並實施監督管理職責。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統籌推進公共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與運營模式;依據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對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廣州市建設的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情況進行確認,並將確認結果通知信息管理機構。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按規定發放新能源汽車指標。市公安局負責辦理新能源汽車相關登記。

六、加強監督管理市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工業和信息化局以及信息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進行監督管理。新能源汽車廠商對銷售產品的一致性和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在銷售車輛時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憑證》。新能源汽車廠商發生違反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或提供虛假信息、誤導個人消費者購買不符合要求的新能源汽車,暫停《憑證》發放,整改后符合要求,恢復《憑證》發放。信息管理機構應及時主動向市中小客車指標管理機構推送《憑證》信息,並定期核查報送材料的有效性,發現失效材料,通知新能源汽車廠商及時更新,否則暫停《憑證》發放。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委託獨立第三方機構定期對新能源汽車廠商(或其與第三方充換電設施運營企業合作建設運營)的充換電設施網絡及新能源汽車廠商為消費者提供的自用充電設施安裝情況進行抽查,若發現提供虛假材料、應裝未裝等情況,暫停發放《憑證》,直至整改完成。

七、限定適用範圍公交汽車、巡遊出租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已辦理註冊登記的新能源汽車,燃料電池汽車,暫不納入本通知適用範圍。消費者是指在廣州市購買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新車的個人和單位消費者,且應具備《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規定的新能源汽車指標申請資格。

八、其他要求本通知自2021年x月x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本通知由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與《廣州市中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辦法》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根據國家相關政策調整和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適時調整本通知,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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