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手速搶購的“NFT數字藏品盲盒”被退款,買家索賠9萬餘元,法院判了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

限時搶購、限量發售

“NFT數字藏品盲盒”……

當這些關鍵詞同時出現

不僅會吸引大量“圍觀”

還有可能引發新類型糾紛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NFT數字藏品交易引發的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杭州某數字技術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運營有專門從事數字藝術品銷售的電商平台,原告王某(化名)是該平台用戶。

今年2月,A公司通過上述平台發布搶購公告,稱一款“NFT數字藏品盲盒”將限量發售。公告內記載了價格、搶購時間、限購數量等發售詳情,並附有購買通道二維碼。公告底部提示,搶購時需填寫與實名認證一致的手機號,且一個手機號只能搶購一份。平台將剔除未實名認證、個人信息填錯等無效訂單,對無效訂單進行強制退款。

原告王某訴稱,其通過該公告公示的購買渠道,搶購了一份A公司發售的“NFT數字藏品盲盒”,在填寫手機號及個人信息后付款999元。但A公司一直未予發貨,並在10天後強制退款給王某。王某認為,A公司此舉侵害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如不能履行,則賠償其損失99999元。

被告A公司辯稱,為防止部分用戶利用外掛軟件進行非正常搶購數字藏品,以及幫助用戶更好地了解搶購規則,平台在發售商品前特地發布了搶購公告,並載明注意事項。因王某在下單時填寫的手機號及身份證號的部分數字與實際信息不符,平台作退款處理。A公司認為,該合同並未訂立,即便合同成立亦已根據約定進行了解除,原告接受了退款,無實際損失。且該數字盲盒已發售完畢,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交易對象為NFT數字藏品,而非NFT權益憑證。而本案特殊之處即在於雙方當事人交易的標的物系NFT數字藏品,故需要先確認NFT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

NFT數字藏品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交易性等財產權客體特徵,同時還具有網絡虛擬性、技術性等網絡虛擬財產特有屬性,屬於網絡虛擬財產。涉案合同並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亦未違反我國防範經濟金融風險的現實政策及監管導向,應當受我國法律保護。

雖然A公司發布的搶購公告在形式上屬於要約邀請,但該公告中的發售詳情、購買通道及注意事項等內容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王某通過該公告提供的購買通道選擇數字商品盲盒時,上述內容即可視為A公司向特定相對人作出的要約。當王某以成功提交訂單的方式“承諾”時,上述內容即構成雙方合同約定的一部分,且並不存在無效情形,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搶購公告明確,A公司針對未實名認證或個人信息填錯等情況,約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權。從王某提交的訂單詳情來看,其填寫的手機號第四位數字及身份證第六位數字均不符合要求,屬於個人信息填錯的情形。A公司將王某支付的款項予以退還,屬於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的具體表現。王某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無相應的合同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因A公司退款給王某的行為並不存在違約或違法之處,王某要求杭州某數字技術公司賠償損失99999元的備選訴訟請求,也無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亦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拼手速搶購的“NFT數字藏品盲盒”被退款,買家索賠9萬餘元,法院判了

NFT數字藏品交易系隨着數字經濟發展而誕生的新興產業。關於NFT數字藏品的法律屬性,我國法律目前並未進行明確的規定。數字藏品交易的性質如何、應如何適用法律,以及數字藏品電商經營者單方發布的合同解除條款是否構成無效條款、是否構成違約等問題均需通過裁判予以明確。

NFT數字藏品作為虛擬藝術品,本身凝結了創作者對藝術的獨創性表達,具有相關知識產權的價值。同時,NFT數字藏品是基於區塊鏈節點之間的信任和共識機制,在區塊鏈上所形成的獨一無二的數字資產。因此,NFT數字藏品屬於虛擬財產範疇。

NFT數字藏品這一新型網絡虛擬財產作為雙方交易的對象,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案涉交易轉移的標的物為網絡虛擬財產,不同於一般買賣合同中的有形物或無形物。從雙方的交易表現來看,符合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表現形式。在案涉NFT數字藏品交易符合信息網絡買賣合同表現形式的情況下,可參照適用我國法律關於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予以規制。

本案中,案涉交易通過互聯網信息進行,且NFT數字藏品屬於網絡虛擬財產,係數字商品範疇。故案涉交易表現為通過互聯網信息銷售數字商品的經營活動,屬於電子商務範疇,應受《電子商務法》規制。

對於雙方爭議的“NFT數字藏品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約定其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的內容”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需結合法律規定、產業合規化需要、個案具體需要綜合考察。當NFT數字藏品經營者享有合同單方解除權的約定,系基於我國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是基於防範NFT數字藏品交易風險、促使NFT數字藏品交易合規化運營的現實政策監管導向,還是基於NFT數字藏品平台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實需要時,則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應當確認相關格式條款的合法性。

需要指出的是,當NFT數字藏品經營者通過格式條款作出的合同解除約定不具有正當性,用戶要求繼續履行或承擔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費用均不具有現實可行性。由於NFT數字藏品具有“非同質化”的特徵,每一份NFT數字藏品均具有不可複製的唯一性,一旦發售,便無繼續履行或第三人替代履行的現實可行性。同時,由於NFT數字藏品交易均依託於區塊鏈技術和智能合約技術,每次交易的時間、價格、買賣雙方的信息都可追溯且不可篡改,在每件NFT數字藏品的每一次交易都有據可查的情況下,計算NFT數字藏品交易中的違約損失相比較一般買賣合同中的違約損失,更加直觀精準、便捷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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