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肖颯:法律對虛擬財產保護應有具體司法解釋丨《問Ta-王雷元宇宙時間》精華實錄

7月6日,元宇宙直播訪談節目《問Ta-王雷元宇宙時間》迎來第二場直播對話,主題是《是時候,該談談元宇宙合規問題了》。

本次《問Ta-王雷元宇宙時間》主持人是巴比特CEO、資深媒體人王雷。嘉賓是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融科技領域資深律師肖颯。

在長達1個小時的對話中,話題涉及像數字藏品交易的法律風險和如何防範?虛擬財產如何尋求法律保護?元宇宙里被侵害該怎麼辦?數字藏品、元宇宙創業首先要注意的三點法律建議等等。

現場金句頻出,我們記錄了部分精彩觀點,以下是對話的精編版本。

對話肖颯:法律對虛擬財產保護應有具體司法解釋丨《問Ta-王雷元宇宙時間》精華實錄

王雷:某知名奶茶品牌,前不久推出奶茶幣和虛擬股票玩法,比如消費滿30元可以得到30元的奶茶幣,奶茶幣還推出相應的虛擬股票玩法。很火,但到底是否合法,很多人討論,你能否解讀一下?

肖颯:

從法律實質來講它屬於“消費積分”玩法。消費完后獲得虛擬幣獎勵,從而變成商家營銷的手段,這是比較高明的做法。它沒有直接跟法幣相接觸,在國內法律框架下是能夠被容忍的。但如果說是預付款300塊,然後獲得300塊虛擬幣,這就有法律風險。

跟股價相聯動這點更像一個game, 雖然業界有不同看法,但實質上講它可以納入現在的法律環境之下。另外,消費積分不能去影響金融管理秩序,而它確實對金融管理秩序沒有實質性的破壞,它還是在“激勵消費”。

它這個確實是在瘋狂試探,但沒有突破邊界。

王雷:上個月,多地省文交所開會呼籲政府開放數字資產交易。而騰訊、阿里一些大廠也發出了自律公約,反對二次交易和炒作,你怎麼看待行業里這些不同聲音?

肖颯:

關於數字藏品監管,要看數字藏品它對應的著作權到底是什麼情況。一個數字藏品對應一份著作權,它實際上就是文化產品的數字化,目前法律是不禁止的,但如果是1:100,1:10000,這種情況下其實著作權下的財產權就被稀釋了。每份數字藏品所承載的財產權比較少,只有合併起來時才能組成完整的著作財產權,在這種情況下交易確實是有一些風險的。

所以1:1的,或者著作權寫得比較清楚的,那麼在文交所是可以掛牌交易的,它並不是禁止一切。

王雷:二級市場交易會開放嗎?什麼時候可能開放?

肖颯:

監管機關、司法機關,他們對數字藏品交易保有一個相當的警惕,因為過去P2P對金融和涉眾的影響比較大,因而會擔心數字藏品重走P2P老路。

我想未來可能在監管上會做區分,比如對技術提供方繼續採取備案制。對於二級市場則採取許可制,給牌照才能做二級市場。對撮合這一方,可能會給到一個比較中間的狀態,如果只是一個信息中介平台,要遵守像網絡安全義務,但如果跟二級市場存在不可名狀的關係,還是會有實質性監管。

另外,針對二級市場,數字藏品和著作權1:1,二級市場並不可怕,最怕的是像炒鞋一樣,使得未成年人、大學生參與其中,引發了涉眾型問題,或者是利用數字藏品交易洗錢,它的法律風險就會很重。出於公共政策、對公共利益的保護,擔心數字藏品出現涉眾問題,所以會有目前看到的政策性的聲音在,倒不是法律上有什麼樣的特殊禁止。

王雷:數字藏品只是提供了小圖片炒作 ,我們注意到,不少平台開始轉型為以版權保護與使用為邏輯的數字版權平台,客戶購買了圖片,也同時購買了版權和使用權、改編權,對這類平台,您怎麼看?

肖颯:

首先我們要看版權(著作權)的期限到底是多久,然後我們要關注到底是賣出了哪一些財產性權利。所以,第一個要看時間緯度,這個著作權轉讓是作者終身加死後50年,還是一兩年。這一點要講清楚,這是一個底線。然後要看到底對應了著作權里的哪些權利(著作權可細分為著作人生權、著作財產權)。一對一,或者就著作權進行轉讓,這都是允許的。交易時還是看到底對應着著作權下面的哪一種權利。

另外我想理清一個概念,版權和著作權,在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國家並不一樣。像無聊猿裡邊的一些作品,在中國法律下就沒有所謂的著作權,但在英美法系下,因為它們對“獨創性”要求比較低,所以就有著作權或者有他們所說的版權Copyright。

王雷:很多人會把數字產品行業跟當年的P2P做對比,這兩者之間還有哪些不同?

肖颯:

P2P實際上是做了一個債權眾籌的嘗試,是有一定的規範或政策鼓勵的。數字藏品一級市場也是在法律的容許範圍為之內。

共同的問題是金融化和涉眾的題,在金融消費品供給不是很充足的情況下,有一些產品就會成為我們賭的對象,P2P時期劣幣驅逐良幣的老路現在是非常清晰的,比較野的平台反而收穫了更多的客戶,比較保守的公司就沒有上述的發展好。

P2P時代,大家也在考慮說能不能給白名單,不要把孩子和洗澡水一起倒掉,不要搞一刀切這樣一個監管思路。我們希望在數字藏品這個行業不要再出現一刀切的情況。

王雷:NFT+線下商品的新型商業營銷模式吸引了大量Z時代的用戶,但我們也注意到,這裡面已經發生了一些侵權糾紛,比如有些二手貨交易平台,它在發行知名品牌的NFT時,就被對方以侵權為由告上了法院,但平台又說,我發行的NFT只是一個提貨憑證。您能否為我們分析一下這類新型商業營銷模式的法律風險?

肖颯:

著作權的侵權它有一定的特殊性。

總的來說,不管你是線上還是線下,都要對於別人享有的,不管是專利還是商標還是著作權保持敬畏。

針對賣提單這個說法實際上是不符合全世界對於侵權的看法的。從目前的情況看,平台有嚴格的審查義務,要了解上面賣的東西到底有沒有侵權。

王雷:前不久,有媒體報道,說是用戶在佩戴VR眼鏡進入虛擬世界時遇到了性騷擾。在虛擬世界里遇到侵害,我們能報警嗎?該提前做好哪些防範措施,比如保留證據?

肖颯:

在虛擬世界里遭到這樣損害,我個人是希望能通過立法對這些行為做相應規制,但很可惜,目前世界上的國家的法律法規,它傾向於保護物理上的傷害,及由物理傷害帶來的精神傷害,虛擬世界里的精神傷害實際上是沒有保護的,目前的保護辦法只有道德上的譴責,以及在一定程度上,通過元宇宙平台自身的規則,對侵害者進行譴責、封號等等。

王雷:行業的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完善,你對元宇宙領域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有什麼期待或建議?

肖颯: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一條給我們鏈上世界里網絡虛擬財產有了一個法律定性,但很可惜後半句就沒有了,沒有一個更細緻的規定去說明什麼是網絡虛擬財產。

針對這個問題,有律師說,能不能針對於《民法典》一百二十一條專門出一個司法解釋,什麼樣的鏈上資產就能夠歸為虛擬網絡的虛擬財產。也有律師說立法機關能不能給到這麼一個立法。如果要立法,就要考慮我們為什麼要給這樣一個前瞻的、目前還不是普遍的行為一個這麼高層級的法律保護。所以爭論還是比較多的。

我希望能夠通過協會,或者是第三方的智庫機構,從而給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一定的細化的規則,司法解釋也好,立法立規也好,甚至是一個行業的規定,或者是條例,目前的尷尬局面真的讓人無所適從。

王雷:我們在虛擬世界里,將來或者現在就有各種各樣的虛擬資產,或者說數字資產,甚至個人數據都是一種資產,那麼如果遇到了資產被盜竊或者說被黑客攻擊,要報警那?警方會立案嗎?

肖颯:

很難,大家的接受程度還是不高,因為對於虛擬財產它到底是物是債還是數據,司法機關的態度是不一樣的,有些人認為就是一堆數據,你憑什麼覺得它值錢?如果值錢,憑什麼你說值3000萬。像比特幣,有漲有跌,犯罪數額怎麼算?在這個問題上爭議就很大。

在立法層面,一些學者的觀點就是這樣,虛擬財產實際上是一種物,像“電”一樣。在某地的互聯網法院,就把NFT在一審判決時判成物。但是,我就問你,如果是個物,它是擁有對事權利的,它的前端權利只有50年(對應著作權),你憑什麼給它一個一輩子的權利,你是立法機關嗎?這真是很讓人難以接受的。然後人家反過來問你,你說它不是個物,那它到底是啥?

我們看到像海外還是物權屬性比較強的,你在鏈上的資產你拿走就完了。在國內我們看到它的債權屬性比較強,是個憑證,憑證是我要求你一定要給我某種觀賞的權利,使用的權利,我買了這個東西就是買的權利。

比如說買了某個歌星他20年前的一個demo的聆聽的權利,我買到的其實是一個債,你說有人把我債權偷走了,算盜竊罪嗎?可能清華的張明楷教授說屬於盜竊罪,北大的陳興良教授說不屬於盜竊罪,所以它會帶來一系列的法律上的問題。

根上都是因為對於這個東西本身是什麼?沒有一個準確的說法,相對固定的說法。目前如果給出一個固定的說法,可能也都為時過早,容易禁錮這個行業,因此我們認為現在不宜給他一個特別準確的結果。所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它用這種比較模糊的辦法反而是給市場留出了空間,這也說明我們立法者在這個問題上是很智慧的。

王雷: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於推進實施國家文化數字化戰略的意見》,文化數字化戰略對元宇宙行業也是重大利好,作為金融科技領域資深律師,您對元宇宙行業的創業、創新和創投,能否給出三點最重要的建議?

肖颯:

法律具有時滯性,就是說很多情況下法律是滯后的,對市場上新跑出來的一些賽道不一定理解特別透徹。同時法律又要求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投資、創業的朋友一定要了解法律的滯后性,從事這樣一個創新它實際上確實是冒着一定法律風險。

有沒有完全沒有法律風險的創業?這種事情可能就輪不到我們來做了。我們所說的這些創造、創新,實際上經常跟監管的一些規則,行政法,甚至是刑法打擦邊球,所以也確實會經常出現這種“瘋狂試探”,稍不注意可能就擦槍走火。

我們建議創業的人首先要理解做創業一定會有法律的衝突和風險,要有心理準備。然後無論你違反什麼樣的法律規則,但請你一定不要違反刑法,刑法是剝奪人的生命和自由的法律。像非法集資類的6個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集資詐騙、非法經營……這都是我們的底線。最後,黃線思維,所謂黃線就是行政處罰,一方面我們要了解行政處罰的容忍度到底是什麼程度,會不會進行取締,如果嚴重的話像網絡安全義務,兩次或三次拒不履行可能就直接到刑法領域了。或者是稅務方面的,一開始還給你機會補繳,堅決不交要逃稅,這種情況下可能刑罰也會找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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