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藏品“打架”為哪般:NFT的版權隱患與應對

一、數字藏品:不那麼牢靠的權利基礎

NFT(非同質化代幣)一直以其唯一性作為最大賣點之一,因此常常會有各種限量版本的NFT數字藏品,而國內的NFT平台非常喜歡與各博物館合作,鑄造文物三維掃描后數字藏品。

近日,有媒體發現幻核發售預告中出現了一款法門寺博物館名為“唐鎏金雙蛾團花紋銀香囊”的數字藏品,與 Hi 元宇宙發行的數字藏品重合,授權方均是來自法門寺博物館。儘管藏品相同,但定價不同:幻核的定價是 118 元,Hi 元宇宙的定價是 399 元。

數字藏品“打架”為哪般:NFT的版權隱患與應對

這樣的同 NFT 不同價,多少會讓人有些“破防”。後來兩個平台對了一下,發現是版權方法門寺博物館疏忽,出現了重複授權,后兩家平台將該數字藏品做下架處理,而已經銷售出去的則會繼續享有數字藏品的權利。

因為知識產權問題而影響數字藏品發售的事件不只發生在國內。電影導演昆汀・塔倫蒂諾曾計劃在不使用《低俗小說》相關媒體或標牌的情況下宣布與 SCRT Labs(秘密網絡)合作,以數字方式複製原始手寫低俗小說劇本中的七個場景,並將每個副本鑄成一個“秘密 NFT”,並在 Opensea 上將它們分別出售給以太坊出價最高的人。但電影製片方 Miramax 在加州的美國地區法院對塔倫蒂諾提起訴訟,稱他侵犯了版權並違反了合同,並且侵犯自己對《低俗小說》的版權、商標以及合同權益。訴訟的發生也讓昆汀的計劃暫時中止。

二、數字藏品:限量版數字明信片

數字藏品多以 NFT 的形式存在,以確保每一份藏品的唯一性。所謂 NFT,即非同質化代幣(Non-Fungible Token),主要相對於比特幣這樣的同質化代幣。用法言法語來說,NFT 資產是一種特定物,即每一“份”NFT 都各不相同;而比特幣這樣的同質化代幣每一“份”都相同,即你錢包里的 0.1 比特幣和我錢包里的 0.1 比特幣沒有本質區別。

數字藏品“打架”為哪般:NFT的版權隱患與應對

而對於數據藏品持有者來說,想要訪問到自己的數字藏品,需要登錄平台內自己的賬號,在平台所構建的展館中查看自己“展館”內查看藏品。此類的數字藏品雖然在鏈上,但數據藏品持有者對自己數字藏品的掌控依舊薄弱。此類藏品本質上與大家登錄自己的網絡遊戲看到背包里的裝備沒有太大區別,而流通性因為平台的限制甚至還不如網絡遊戲中的裝備。

基於 NFT 的數字藏品,更像是限量版的數字明信片。明信片一直都是博物館商店中的熱門商品,而明信片的內容通常是自己館藏文物的精美照片。而數字藏品化的文物,則是將實體明信片搬到了網上。

數字藏品“打架”為哪般:NFT的版權隱患與應對

與 OpenSea 等數字藏品平台可以使用自己的加密錢包不同,國內的若干平台似乎並不支持通過數據藏品持有者自己的加密錢包來持有數字藏品,僅能通過登錄賬戶操作、處置自己的數字藏品。這當然是因為法律的限制,但也無疑降低了數據藏品持有者對自己藏品的掌控力。數據藏品持有者通過加密錢包可以讓自己更加從容地處置數字藏品,比如將數字藏品從一個平台拿到另一平台去交易。當然,使用加密錢包也不意味着更安全,對加密錢包內的數字資產進行竊取的案件並不罕見,比如近期周杰倫的“無聊猿”被竊取就是一個典型案件,另外加密錢包跑路的新聞也不罕見。

三、數字藏品的版權困局

品牌方對自己藏品的重複授權,就類似於某作者與兩家公司就自己同一作品簽訂的獨家授權協議,將同一作品授權給兩家出版社。比如賈平凹的《古爐》就曾經將版權同時授權給出版方人民文學出版社和網易讀書,進而引發爭議。

作品通過 NFT 化“進化”為數字藏品,涉及多項著作權項下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複製權是最為重要的權利之一,“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複製權確保製作方可以將版權方的作品從原生態轉化為數字化的形式。

對於“無聊猿”這樣完全基於 NFT 創作的數字藏品,展覽權是一項特殊的權利。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展覽權之所以重要,是因為該權利決定了購買數字藏品的數據藏品持有者能否將藏品進行展覽。數據藏品持有者在獲得“無聊猿”后,本質上是獲得了作品的原件,而此種原件“所有權”的獲取可以直接讓數據藏品持有者獲得作品的展覽權(《著作權法》第 20 條),即可以進行展覽。但展覽權的初衷是線下展覽,並未涵蓋網絡空間的展覽,線上要展出數字藏品會涉及到信息網絡傳播權。

信息網絡傳播權是著作權在網絡空間中最為重要的一項權利,“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但與展覽權不同,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會隨着數據資產持有人的轉移而轉移。更加值得警惕的是,國內各家數字資產平台普遍會在協議內寫明了知識產權歸原作者所有,間接卡死了數字資產持有人通過微博、微信等社交媒體平台向公眾展示自己藏品的渠道。

在《幻核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內約定:

7.2 您理解並同意,數字藏品的知識產權由發行方或其他權利人擁有。上述權利並不因您購買數字藏品的行為而發生任何轉移或共享。除另行取得擁有數字藏品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書面同意外,您不得將數字藏品用於任何商業用途。
未經騰訊或相關權利人書面同意,您不得為任何商業或非商業目的自行或許可任何第三方實施、利用、轉讓上述知識產權。

在鯨探的《螞蟻鏈數字藏品平台用戶服務協議》(20220319版本)中約定:

4.1.6 您理解並同意,數字藏品的版權由發行方或原作者擁有。除另行取得版權權利人書面同意外,您不得將數字藏品用於任何商業用途。除平台規則或平台功能允許外,您獲得的數字藏品應僅用於自身收藏、學習、研究、欣賞和展示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唯一藝術的“權益須知”:

一、唯一藝術版權作品權益須知:著作權人同意,在交易完成後,您將獲得該數字藝術品除人身權利外的其他著作權(包括複製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彙編權等)。 特別提示:如您有意對該數字藝術品進行商用許可、授權等,建議您與著作權人訂立書面的“著作權轉讓協議”並進行著作權轉讓備案登記。
二、唯一藝術衍生品作品權益須知:發售方同意並承諾,在交易完成後,您即享有對該數字藝術品進行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 特別提示:您對該數字藝術品的佔有、使用、處分不得侵犯作者著作權,即您只能以合理的或著作權人可預見的方式展示、展覽、彙編該數字資產中載有的作品,亦可向其他人轉讓該數字藝術品。如您需要對該數字藝術品做出複製、出租、改編、放映、廣播或進行網絡傳播等涉及作品著作權授權的行為,您應獲得著作權人的相應授權,並訂立相關的協議。

因為以上授權協議中的版權瑕疵(無法覆蓋信息網絡傳播權),數字資產持有人實際上不能夠將自己持有的數字藏品放在網上公開進行展示,只能在“私域流量”中進行展示。

四、正視數字藏品的知識產權風險

數字藏品所面臨的知識產權的法律風險是結構性的,足以讓一個好的數字藏品項目暫停,甚至是完全終止。

當各地都在埋頭向元宇宙躍進時,當前著作權法中的展覽權已經顯得有些與網絡空間中的數字藏品格格不入,有必要在後續法律修訂時關注網絡空間中以數字形式存在的原件展覽的情形,適當對現有法律進行修訂,以適應飛奔的數字經濟。

但在此之前,企業還是應當基於現行法律做好知識產權的合規工作,因此我們建議企業在開展數字藏品項目時:

  1. 在與權利人簽訂協議時,應當對權利是否存在瑕疵進行充分調研,確認權利人對相關作品確有完整的版權,且該版權不存在抄襲或已進行獨家授權等瑕疵,尤其是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授權情況。
  2. 在授權時,盡量選擇排他性的授權,避免其他平台或品牌出現相同的數字藏品。
  3. 在授權時,要求權利人在一定場景下讓渡信息網絡傳播權給數字藏品的持有人,確保數字藏品的持有人有權在網絡空間公開展示數字藏品。
  4. 在用戶協議或其他授權文件中,確保數字藏品的持有人就自己的數字藏品具有信息網絡傳播權,避免數據藏品持有人因為公開展示藏品而面臨侵權的風險。

史宇航,法學博士,執業律師,註冊信息安全專業人員(CISP),註冊信息隱私管理人員(CI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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