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三大法律問題:網絡平台、資產發行與管理、網絡空間安全

來自:數字治理研究院

朱嘉明教授認為,“元宇宙”的內涵吸納了信息革命、互聯網革命、人工智能革命,VR、AR、ER、MR、遊戲引擎等虛擬現實技術革命成果,向人類展現出構建與傳統物理世界平行的全息數字世界的可能性;融合了區塊鏈技術,以及NFT等數字金融成果,豐富了數字經濟轉型模式;“元宇宙”為人類社會實現最終數字化轉型提供了新的路徑

元宇宙涉及法律問題非常多元和複雜,大體主要圍繞網絡平台、資產發行與管理、網絡空間安全三個方面。

元宇宙三大法律問題:網絡平台、資產發行與管理、網絡空間安全

一、區塊鏈技術是構建元宇宙智能經濟生態的關鍵

區塊鏈技術是構建元宇宙智能化交易基礎設施和智能經濟生態的關鍵。如果沒有區塊鏈技術,元宇宙可能無法成為一個有沉浸感的現實與虛擬交互融合的經濟體。

(一)數字化的本質是打破數據孤島實現交易智能化

數字經濟的本質是跨越信息化飛速發展帶來的數據孤島向交易智能化跨越,即跨越和整合不同信息系統之間的數據,跨越和整合信息系統與實際業務操作即線上與線下的數據。

如以遊戲玩家視角來看,一方面,因為目前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沒有打通和形成一個整體,虛擬資產無法順暢地在現實中流通,現實資產也無法在虛擬世界中流通。用戶在虛擬世界中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無法有機地體現於現實中;反過來,用戶在現實世界中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功,也無法在虛擬世界中得到體現;另一方面,因為目前虛擬世界的底層基礎設施都是由單一運營商或少數幾個運營和控制的,運營環境和運營基礎設施都掌握在運營商手中,運營商佔有用戶數據權益,而且可以隨時改變規則甚至將其關閉。跨越數據孤島問題是實現向交易智能化為特徵的全新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

(二)區塊鏈技術是構建交易智能化基礎設施的關鍵

區塊鏈數據共享模式,可以實現數據跨主體、跨區域維護和利用,促進業務協同辦理,提升服務體驗。區塊鏈產業生態的構建,可以加快區塊鏈和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前沿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推動集成創新和融合應用。

基於區塊鏈的可編程屬性,可基於區塊鏈構建程序自動執行的智能交易,區塊鏈技術應用是跨越數據孤島實現交易智能化不可或缺的基礎設施。由此區塊鏈可以徹底打通現實資產與虛擬資產之間的流通與轉換,建立現實基礎施與虛擬基礎設施之間的聯繫與橋樑,讓元宇宙的底層徹底變成公共基礎設施。可以說區塊鏈技術應用的發展,配合其他數字技術融合應用,加速了虛擬與現實融合、生態與生態之間融合的元宇宙經濟體到來。

(三)區塊鏈技術是構建元宇宙經濟生態的關鍵

宇宙是下一代網絡平台,是未來網絡空間發展模式,是物理現實、虛擬現實和增強現實的融合,是數字經濟的全新載體,已經逐漸成為共識。元宇宙將各主體、各生態之間的數據資產整合、流通,將線上與線下數據資產整合、流通,以智能化交易形式構建了元宇宙的經濟生態。

區塊鏈技術為元宇宙構建交易智能化的基礎設施。元宇宙是一個以數字資產為核心的全新經濟生態,基於區塊鏈包含全量信息的數字資產,將是元宇宙全新經濟體的命脈和靈魂,基於區塊鏈的智能交易將大大提升交易效率、釋放交易潛能。基於區塊鏈構建的智能化數字經濟活動,將網絡空間和人類社會數字化轉型和發展推向新階段,將網絡空間最終轉型而與人類社會傳統存在形式徹底融合。作為元宇宙主要技術支柱之一,區塊鏈技術與應用提供了全新的去中心化交易清結算數字化平台,尤其DeFi、NFT可以有效實現元宇宙資產數字化流轉,與其他逐漸成熟的數字技術一起,為元宇宙提供了全新的用戶體驗和經濟生態。

二、元宇宙中區塊鏈技術應用主要法律問題

在元宇宙中需要基於區塊鏈技術構建基礎網絡平台、發行和管理資產、開展網絡空間活動,因此元宇宙與區塊鏈有關法律和監管主要圍繞這三個方面,即區塊鏈基礎網絡平台,資產發行與管理以及網絡空間的安全維護。

(一)元宇宙基礎網絡平台的構建

互聯網平台經濟作為信息化發展產生的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其在創新驅動下擁有巨大的發展前景,但也帶來一系列問題。根據中國信通院《數字經濟與數字治理白皮書》所揭示的,數字平台崛起強化各國對市場壟斷、稅收侵蝕、數據安全等問題的擔憂。一是平台壟斷問題。數字平台發展中逐步形成“一家獨大”“贏者通吃”的格局,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自由競爭規則的現象日益凸顯,而且基於互聯網平台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傳統企業壟斷行為存在諸多差異,因此以傳統反壟斷規則對互聯網平台進行壟斷規制面臨諸多現實挑戰。二是稅收征管問題。數字平台在全球範圍內帶來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問題對基於傳統經濟模式構建的國際稅收規則形成了巨大的衝擊和挑戰。根據歐盟委員會的相關報告估計,歐盟傳統公司的有效稅率為23.2%,而互聯網平台在歐盟地區的平均有效稅率僅為9.5%,互聯網平台與傳統企業之間的稅費存在嚴重不平衡,也引起了許多國家的擔憂和不滿。三是平台數據濫用問題。數字平台在運營過程中積累了海量數據,由此帶來的數據濫用、隱私泄露等問題不容忽視。據Risk Based Security統計,2019年上半年,世界範圍內發生了3813起數據泄露事件,公開數據達41億條,數據泄露事件的數量與上一年同期相比增加了54%,全球各行業正在遭受高頻次爆發的數據泄露事件困擾,數據安全問題正成為各國共同面對的重要難題。如何面對這些問題,社會呼籲監管機構謹慎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對尚未明晰競爭效果的新行為、新應用、新模式保持“包容審慎”的態度。

目前的互聯網平台由單一或少數幾個運營機構主導和控制平台,並無法真正解決壟斷問題、稅收征管問題和平台數據濫用問題。要真正解決只有構建基於區塊鏈技術之上的基礎網絡平台,不讓單一或少數機構控制平台的運營和收益,不讓數據歸集於該單一或少數機構掌控,元宇宙需要真正讓網絡平台成為一個公共基礎設施。

在元宇宙中,不但傳統中心化的平台,甚至基於協議的許可鏈構建的網絡平台也不適合這種開放型的元宇宙經濟形態。許可鏈作為區塊鏈應用的一種,其各個節點通常由與相應的實體機構組織控制和運營,其他用戶通過這些實體機構授權后才能加入與退出網絡。各機構組織組成利益相關的聯盟,共同維護區塊鏈的健康運轉。許可鏈與非許可鏈的核心區別,在於訪問權限的開放程度,或者叫去中心化程度。一般來說,去中心化程度越高、信任和安全程度越高。

由於許可鏈是由有限幾個實體機構組織控制和運營,很難成為元宇宙中去中心化的清結算平台。一方面,許可鏈的主要幾個機構實體控制運營的有限節點很容易被惡意玩家所攻擊;且在有限的節點之間也可能出現多個參與者會出現合謀作惡謀利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運營者聯盟外的參與,一般都要要經過所有聯盟成員的協議批准,流程多條件複雜,成員利益關切複雜溝通效率低,對生態發展相對不友好。

(二)元宇宙基於區塊鏈技術資產發行與管理

世界各國各地區各類監管機構基於不同的監管職責對基於區塊鏈的令牌化或者說代幣化資產進行定義,結論不盡相同,但其內在監管邏輯還是存在某些共通性,對於這些區塊鏈資產大體上分為貨幣、商品和證券三類。在不同的場景、不同的環節、不同的發展階段,對應不同的監管要求,令牌可能表現為不同的法律性質。

我國目前對於虛擬財產包括基於區塊鏈的資產並無統一的監管政策。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提到比特幣屬於“虛擬商品”。一些地方性法規中提到的虛擬商品大體上指的兩類,一類是遊戲裝備、充值服務、虛擬貨幣等電子遊戲中的權益,另一類是電子形式的商品兌換券、電影券等與線下實物相聯繫的權益。從這個角度出發,虛擬商品都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兩個屬性,在特定的場景下依據相應的法律規範規制。

當我們使用非許可鏈即公共區塊鏈時,產生的法律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區塊鏈記賬時所支付的不同形式的費用是什麼性質;如何規範基於法定貨幣儲備發行的區塊鏈資產,是證券、商品還是貨幣;如何監管基於智能合約的交易;法定數字貨幣如何基於該區塊鏈網絡流通;企業或個人應如何發行和管理自己的令牌化資產。總的來說,我們認為要解決的最主要的兩類問題,一類是如何判斷區塊鏈使用費的法律性質,另一類是如何基於區塊鏈發行和管理資產。

1、關於區塊鏈的使用費及其法律性質

區塊鏈是一個記賬平台,使用這樣的平台需要付費而並不是無償的,這種付費是通過使用一種平台原生的令牌,如以太坊平台是ETH;而這種令牌需要通過挖礦即為平台提供算力、存儲或數據等貢獻,或通過商品交換合規獲得。另外,基於平台的交易一般是通過基於區塊鏈平台的智能合約運行。

公鏈的一個最主要問題是對相關令牌的使用。用於區塊鏈記賬使用的令牌是什麼法律性質?此時應該是屬於一種在特定場景下使用的虛擬商品。在將公鏈作為底層使用其記賬功能時,我們認為其原生令牌或代幣符合虛擬商品的性質。這是因為,一是其具有使用價值,這種使用價值就是對公鏈記賬功能的使用,具體是通過支付記賬費用來獲得這種使用。二是具有價值。使用公共區塊鏈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對公鏈系統的價值輸入,要麼通過參與維護公鏈來獲得代幣,要麼與已經有代幣的人交易獲得,間接支持維護公共區塊鏈,無論哪種情況都是對公鏈系統的價值輸入,是一種具有交換價值的行為。三是具有特定性。在這個場景下只能使用這種虛擬商品。為什麼不用其他支付工具或虛擬商品來支付公鏈的使用價值?因為只有ETH可以用公鏈的程序結合,其他支付憑證無法嵌入其程序。如果其他的支付工具也通與公鏈的記賬功能以開源、透明方式相結合,理論上也是可以的。

2、關於如何基於區塊鏈發行和管理資產

基於區塊鏈進行資產交易時,必須以將有關貨幣或資產令牌化。一旦在其業務流程和金融活動中使用令牌化的產品、服務和資產,此時這些資產將不在傳統的金融體系中流通,這些令牌化的資產能夠與法定貨幣和其他商品在其適合的交易場景中有效交換。從法律監管的角度來說,這意味着這些令牌也需要為用戶身份及資信核驗、交易合規性、資產權益確定性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合規性問題負責。

監管必須結合以令牌及智能合約形式實施的業務模式實現。通過公鏈使用智能合約,也需要將部分資產進行令牌化。那麼如何管理這些鏈上的令牌?基於去中心化網絡,中央銀行需要能夠實施其金融監管職責,應該能夠控制或管理在區塊鏈上流通的法定數字貨幣,企業或個人應該能夠在管理自己的已經令牌化的資產。我們以傳統貨幣和傳統證券的管理類比,在社區化運營的去中心化區塊鏈網絡上,中央銀行或企業主體至少可通過類似回購的形式管理和控制這些令牌化資產。

(三)元宇宙網絡空間安全維護

既然許可鏈無法成為元宇宙的基礎設施,那麼法律應如何對區塊鏈進行規制,以保障元宇宙網絡安全包括網絡空間安全?各國對此都有一些相關的要求,如我國根據《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及《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維護網絡運營安全和信息數據安全。

1、公共區塊鏈作為一個整體不能成為法律責任承擔者

假如整個區塊鏈網絡並非由確定的幾個機構或主體控制並運營,則區塊鏈網絡作為一個整體,因其沒有一個獨立的意志的行為主體能夠控制該網絡,因此也沒有主體能夠為該網絡承擔法律責任。此時公共區塊鏈網絡是一個信息網絡基礎設施,與目前的遍佈於全世界的互聯網本質上是一樣的,即其不能也無法作為一個整體來承擔法律責任。

對於許可鏈,運營機構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對於非許可鏈來說,如果其已經足夠去中心化,從技術上沒有任何一方能夠單方面終止服務,另外提供服務、變更服務項目等,也不一定能單方面決定,但是我們為了安全,需要參與運營該網絡的節點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是保障網絡空間安全的一種合理要求。

2、公共區塊鏈網絡中的各參與者應各自應承擔法律責任

一般從公共區塊鏈技術應用角度來看,其參與者主要有,一是應用程序開發者和維護者,二是重要節點如區塊生產者,三是一般節點即區塊鏈網絡使用者。

其一,關於程序開發者和維護者

正如一直以來流行於區塊鏈行業的疑問,開發者是否需要為其產品出現的違法行為負責?這個問題可能無法簡單而抽象化地回答。在這方面,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委員Brian Quintenz建議,如果智能合約代碼很明顯可以預見會被美國人用於違反CFTC規定,智能合約時代碼開發人員可能被起訴。我國《網絡安全法》也規定,如果所提供的網絡服務或產品存在明顯的惡意程序或顯著的系統漏洞,則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是在一個區塊鏈及其他數字技術不斷創新應用背景下,應結合具體的技術發展和應用場景來判斷系統漏洞或代碼缺陷應否被及時發現。監管者將如何區分代碼編寫者和部署者和平台運營者的角色?執法會受到去中心化的網絡、不可阻擋的智能合約和匿名代碼開發者的影響嗎?我們認為,從合理的角度來說,如果程序開發者主觀上就有將其程序用於違法犯罪目的,那麼無疑其應當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而在實際的司法程序中要調查清楚這一點可能有難度,但是我們相信大多數的時候還是可以做到的。

其二,關於區塊鏈系統維護者如區塊生產者

假如一個區塊鏈系統應用其本身並非為違法犯罪目的而開發,那麼對於一個公共區塊鏈如比特幣區塊鏈來說,假如其節點屬於《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所稱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那麼一方面由於其打包主要是交易信息,另外該交易信息來自於根據系統軟件所設定的合法交易,要求交易者進行用戶註冊可能有困難,而且由於比特幣區塊鏈打包節點無法刪除合法區塊鏈中的信息內容,那麼要求其承擔系統管理者的法律責任是否合理?此時可能需要將基於底層技術的區塊鏈交易打包與應用層面的內容顯示與應用之間的法律責任區分開來。

其三,關於區塊鏈系統的使用者

以信息發布活動為例,對於公共區塊鏈的使用者來說,由於其有可能將信息寫入區塊鏈中,因此如果其將非法信息通過區塊鏈非法傳播,那麼顯然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當區塊鏈系統在使用中被寫入了非法信息,應當如何處置?當然首先應當是寫入該信息的主體承擔首要責任。再根據該信息造成危害大小,是否決定由區塊鏈系統維護者共同決定是否進行回滾操作,而為了避免這種有對系統發展非常不利的操作,對上鏈數據進行加密可能是必要的。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對基於區塊鏈系統的網絡空間的安全維護,主要是通過節點維護方來進行處置和管理,要求一是對自身服務提供者進行備案制,二是要求使用者實名制。如今世界範圍內,隨着越來越多的機構加入公共區塊鏈相關產業如基於公共區塊鏈的DeFi等,合規性監管已成趨勢,網絡實名制並非是使用公共區塊鏈的障礙,對於相關參與者的實名制及相關法律責任的要求可能將成為參與公共區塊鏈普遍要求。

與信息發布的情形類似,如果區塊鏈使用者利用其交易而從事非法活動,當然是由該當事人承擔責任。我們認為這是毫無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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