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特首發|防範虛擬貨幣過度投機風險的法治思路

作者:鄧建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科技法治研究中心聯席主任)

2021年5月18日,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與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公告,要求會員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兌換以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此次三大協會之所以聯合公布“封殺”的信息,在於依託於區塊鏈的虛擬貨幣,大多數缺乏錨定真實價值,價格深受監管政策、投資人的所謂共識與情緒變化等不確定因素影響,極易暴漲暴跌,而與之伴生的傳銷、詐騙和洗錢等金融犯罪活動近年來亦快速攀升。虛擬貨幣領域的投機炒作,雖然給極少數人帶來巨大財富效應,但對眾多普通人而言,更是潛藏着巨大的風險。

具體而言,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等相關交易活動,與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於2017年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政策相背離,投機炒作面臨政策風險。另外,近年來一些機構或個人推出包括虛擬代幣直接發行、期貨、槓桿合約、為散戶代理高頻量化交易或證券化代幣買賣等業務,特別是有的境外商業機構向所有投資者發布無差別的誘導性投機廣告,誘導普通投資者參與極高風險的高倍數合約交易,極端情況下造成個別投資人傾家蕩產,甚至因此報復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普通投資者參與區塊鏈去中心化金融業務,可能遭遇“無常損失”、黑客利用代碼漏洞發動攻擊盜取投資者鎖倉的虛擬貨幣等風險。

根據現有法規與政策,上述業務中,多數未得到金融監管機構審核和批准,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特別是2020年下半年以來,國際上一些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風起雲湧,帶動國內一些完全缺乏風險識別能力與風險承受能力的普通投資者跑步進場,給這些投資者的財產安全、經濟金融的正常秩序帶來了很大風險,這是此次三大協會公布“封殺”信息的重要背景。

此次公告強調,虛擬貨幣價格極易被個人或機構操縱。根據筆者的研究與觀察,這道出了虛擬貨幣市場炒作的特質。現實中,特別是近半年來,有境外高科技行業著名人士在網絡上不斷“喊單”,直接推高了某虛擬貨幣價格短期內暴漲,同時此人又針對另一種虛擬貨幣發布批評意見,直接導致該虛擬貨幣價格短期內“砸盤”,這種市場操控的嫌疑甚為明顯,使得普通人參與的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經營失敗、投機炒作等多重風險,這對於在高風險領域缺乏豐富投資經驗的普通人而言,冒然介入虛擬貨幣投機炒作,很容易損失慘重。基於行為金融學的理論,以及自實踐中長期觀察可知,高風險投資領域的成功,一方面要求投資人對投資目標有極其充分和正確的認知與判斷,另一方面能時刻保持心理情緒極其穩定,後者甚至占成功因素的70%。但是,保持情緒穩定與對投資目標精準判斷往往超出了普通人的能力極限。

另外,從我國近年的司法實踐看,一些地方法院拒絕受理涉及虛擬貨幣(以及各類穩定幣)交易相關合同糾紛。法院此舉在合法性方面尚待商榷,但結果則使得不少當事人不得不自行承擔相關損失。因此,遵循金融監管機構的政策方向,三大協會及時發布風險提示,提醒廣大普通投資者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正當使用個人銀行賬戶,具有重要意義。

不過,三大協會本質上屬於金融領域的行業自律組織,其發布的告示僅限於約束本協會內部的會員單位,一旦涉及非會員單位,那麼要求其停止提供相關服務並非易事。再者,協會並非監管機構,並無執法權限,對違背服務約定的會員單位缺乏有效的威懾力。此外,虛擬貨幣投機炒作天然具有全球性、准匿名性等特徵,這對單一國家的嚴監管政策提出了挑戰。

因此,要在該領域穩步推進監管,防範虛擬貨幣過度投機炒作帶來的風險,需要依據法治精神,多方共治,才能取得預期效果。首先,應重新思考區塊鏈及虛擬貨幣為金融等領域可能帶來的正面意義,其未來可能打破長期以來“美元一統天下”的霸權格局。區塊鏈分佈式金融記賬的權力衝擊了美元發行的中心化格局,虛擬貨幣點對點支付有利於繞開美國支配下SWFT對一些國家的美元支付結算的制裁。近期,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發布了對去中心化金融(DeFi)的評估報告,該報告甚至認為“ DeFi有改變全球金融的潛力。”因此,如何嚴防風險,在監管理念上包容行業發展,使監管規則可預期,當是下一步政策應重點思考的方向。其次,應繼續推動虛擬貨幣監管領域的“良法善治”。所謂“良法”,是本領域的法規與政策有助於推動區塊鏈領域的技術創新,與黨中央近年着力鼓勵區塊鏈核心技術研發的政策精神保持一致。與聯盟鏈或私有鏈不同,區塊鏈的全球尖端技術研發主要體現在公有鏈領域。然而,公有鏈核心技術的研發主要分佈在歐美地區,中國在該領域應積極迎頭趕上。但是,公有鏈項目研發與技術推廣難免涉及虛擬貨幣投機炒作風險。因此,對於區塊鏈研發衍生的虛擬貨幣投機炒作風險,建議監管者推動“監管沙盒”(劃定一個範圍,對在“盒子”里的企業,採取包容審慎的監管措施,同時杜絕將問題擴散到“盒子”外面),嘗試以新型監管方式鼓勵區塊鏈技術的研發,同時將相關風險置於可控可防的範圍內。再次,民法典規定“網絡虛擬財產受法律保護”。據此,建議相關立法機構及時明確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為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提供有效制度供給與法規指引,實現憲法關於“公民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的基本精義。再其次,金融監管機構對一些經營機構明顯的違法違規行為,比如發布誘異普通人參與高風險投機的廣告等,要進行嚴格執法,並與行業協會繼續推動虛擬貨幣炒作的風險提示與風險防範宣傳工作。最後,建議中國金融監管機構推動國際多方協同監管,以防範境外虛擬貨幣投機炒作風險向國內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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