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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顯示,近日,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與張某某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文書公開。文書顯示,原告華為公司訴稱,張某某在其經營的網店銷售耳機,兩個商品鏈接標題、圖片、詳情的品牌等多處使用了“華為”字樣,而實際銷售的並非“華為”品牌耳機,其行為侵害了華為商標專用權。根據提交證據,法院認定兩款商品實際成交銷售數量合計約33萬件,銷售總金額共計約406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涉案鏈接銷售的商品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華為”字樣,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作品,構成商標性使用,該行為構成對商標專用權的侵害。最終,法院判決張某某賠償華為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40.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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