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規範人工智能司法: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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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範人工智能司法: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
在智能司法上,最高法院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體系。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規範和加強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擬將進一步推動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設,創造更高水平的數字正義,推動智慧法治建設邁向更高層次。
《意見》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應用人工智能技術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基本原則、應用範圍、系統建設和綜合保障等相關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較為完備的司法人工智能技術應用體系,為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供全方位智能輔助支持,顯著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有效保障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創新服務社會治理。”
《意見》共包括六個部分20條內容,主要明確了人工智能司法應用需要遵循的五項基本原則。比如,《意見》堅持倫理規則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應用需遵循五項基本原則。分別為,安全合法原則,人工智能建設與應用不得損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合法權益,確保國家秘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不受侵害;公平公正原則,人工智能產品和服務需保證無歧視、無偏見,不因技術介入、數據或模型偏差影響審判過程和結果的公正,確保智能化司法服務對各類用戶的普適包容和機會均等;輔助審判原則,明確人工智能輔助結果僅可作為審判工作或審判監督管理的參考,確保司法裁判始終由審判人員作出,裁判職權始終由審判組織行使,司法責任最終由裁判者承擔;透明可信原則,要求人工智能系統中的司法數據採集管理模式、法律語義認知過程、輔助裁判推定邏輯、司法服務互動機制等各個實現環節能夠以可解釋、可測試、可驗證的方式接受相關責任主體的審查、評估和備案;公序良俗原則,要求人工智能司法應用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秩序,不能違背社會公共道德和倫理,並要求健全風險管控、應急處置和責任查究機制,防範化解人工智能司法應用中可能產生的倫理道德風險。
與此同時,《意見》還明確了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主要應用範圍,着重從人工智能為司法工作提供全方位智能輔助支持、顯著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有效保障廉潔司法、提高司法管理水平、創新服務社會治理等角度,明確了人工智能司法應用的主要場景。要求加強人工智能全流程輔助辦案,具備為法官裁判案件全過程提供智能輔助能力,促進裁判尺度統一,保障司法公正,維護司法權威;要求加強人工智能輔助事務性工作,能夠最大程度依託信息化手段,減少法官事務性工作,降低各類人員工作負擔,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加強人工智能輔助司法管理,支持實現對不規範的司法行為進行自動預警,提升司法管理質效,保障廉潔司法;要求加強人工智能服務多元解紛和社會治理,為社會公眾提供便捷的司法資源,為化解社會矛盾、服務社會治理提供新的途徑和方式。同時,為保證應用場景持續創新和應用範圍不斷拓展,在第四部分應用範圍的最後部分,還明確要求不斷拓寬人工智能司法應用場景和範圍,結合人工智能技術創新進程和人民法院改革發展實踐,積極探索並不斷拓展新的應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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