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最晚明年實施:不得調節利潤、財務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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鈦媒體 app 5月19日消息,在鼓勵撥備水平較高的大型銀行及其他優質上市銀行有序降低撥備覆蓋率之際,銀保監會5月16日發布《商業銀行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管理辦法》,提出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預期信用損失法實施調節利潤、調節財務指標和監管指標、規避監管要求。《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並表示商業銀行實施該辦法存在較大困難的,可向銀保監會或屬地派出機構提出延期實施申請,但最遲不得晚於2023年1月1日起實施;適用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含村鎮銀行)。(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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