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高考數學作弊考生成績無效 不得參加後續考試

今天是2022全國高考第二天。針對“高考數學全國乙卷甘肅考生作弊”一事,今日(6月8日),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答覆稱,該考生數學成績無效,同時該考生將無法再參加後續高考考試,甘肅省教育考試院正在對該情況進一步處理,將及時發布情況通報。

甘肅:高考數學作弊考生成績無效 不得參加後續考試

甘肅教育考試院稱該生不再參加後續考試

6月7日下午高考數學科目考試結束后,有網友曝出多張QQ聊天截圖,截圖顯示,一名昵稱為pursue張瑞瑞的網友在群內發布求助信息:“誰會做高三題,數學,幫個忙,我可以出錢……”並附上多張疑似試卷數學題目的照片。記者注意到,該網友最初在群內發布信息的時間為15:48。隨後群內有多位自稱今年高考考生的網友指出,上述題目就是今年高考數學全國乙卷題目。

針對上述情況,6月8日,教育部教育考試院發布情況通報稱,經公安機關迅速偵查,現查明:涉數學全國乙卷事,系考中作弊,甘肅某考生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開考後拍攝試捲髮至QQ群尋求解答未果,不存在考前泄題。

上述通報稱,對所涉考點,相關地方教育考試機構已撤換監考人員,加強監考力量,並將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定對違規考生和失職失責人員嚴肅處理。

6月8日,甘肅省教育考試院工作人員對此答覆稱,該考生數學成績無效,同時該考生將無法再參加後續高考考試,甘肅省教育考試院正在對該情況進一步處理,將及時發布情況通報。

律師:考試作弊可能構成犯罪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教育部2012年修訂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明確,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或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這些行為中就包括“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等,具有法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同時《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明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這些情形包括“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還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考試作弊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中,針對考試作弊,共規定了組織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和代替考試罪三種情形,如果構成犯罪,則依法要承擔刑事責任。

北京市常鴻律師事務所彭艷軍律師認為,如果行為人為了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試題、答案,情節嚴重的,既構成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也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屬於競合犯,應當從一重處斷。

彭艷軍律師表示,根據目前披露的信息,尚不能確認該考生的作弊行為是否是被組織的作弊行為。根據組織考試作弊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他這樣把題目拍出來也可能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的犯罪,如果孩子不滿18周歲,也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可以從輕處理,人生道路很長,給孩子一點機會。”彭艷軍律師認為,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記者注意到,在2021年高考期間,也曾發生過類似情況。當時官方通報稱,一考生在進入考場接受安檢時,將手機藏於手拿的薄衣內,高舉雙手避開了安檢,違規將手機帶入考場。考中將手機藏於草稿紙下拍題,於開考46分鐘發至某培訓機構尋求答案(未獲)。

當時,武漢市黃陂區教育局針對該事件發布通報稱,經調查,系考生吳某某違規攜帶手機進入考場拍攝試卷,監考人員存在入場安檢和監考失職問題。對違規考生作出取消此次考試資格,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的處理,並根據後續調查結果作出進一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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