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網絡新業態成“偷逃稅大戶” 稅制改革該如何應對?

伴隨數字經濟迅猛發展、技術手段不斷提升、社會消費理念和方式更新,社會上湧現出了網絡直播、直播帶貨、數字營銷等新興業態。發展改革委等13個部門印發的《關於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提出,支持15種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包括在線教育、互聯網醫療、傳統企業數字化轉型、“虛擬”產業園和產業集群、“無人經濟”、共享生產等。

新經濟帶來新動能,稅收新增長點日益凸顯。近期,31個省區市密集“曬家底”發布當地財稅賬本,2021年各省份財政收入總體呈現恢復性增長,新業態新模式成為多地稅收新增長點。從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公布的數據來看,除了零售、房地產和建築業等行業外,其中相當一部分新辦涉稅市場主體進入現代服務業和新興行業。

與此同時,由於部分經濟新業態在法律層面尚無法定性,因此也在稅收方面產生一系列新難題、新挑戰。尤其是新興業態從業者偷漏稅現象頻繁發生,直接影響收入分配秩序和分配公平。

如何加強對新業態從業者群體的稅收監管?財稅體制該如何適應經濟發展過程中新舊動能、新舊格局轉換?稅制改革如何更加有效發揮二次分配的調節功能,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這是當下中國亟待破題的一道難題。

之一:流量經濟:稅收新寵多“逃犯”

半月談記者 朱麗莉 林光耀 吳燕霞 潘曄 劉宏宇 印朋

去年以來,網紅經濟涉稅案件頻發,引發輿論對網紅主播等高收入群體偷逃稅問題的強烈關注。多地稅務部門持續加強對網絡直播行業從業人員的稅收監管,不少網絡直播從業者的稅務問題浮出水面。

網紅主播偷逃稅數額巨大,避稅成業內潛規則

謝俊是一名全職視頻博主、“腰部網紅”。廣告作為謝俊的收入來源,主要來自兩種渠道:一是通過短視頻平台自身的廣告平台與品牌方接洽並簽約,短視頻平台作為“中間商”對接雙方需求,把需要拍攝的廣告以“任務”形式派發給對應的博主,並在結算時代扣個人所得稅;二是直接和品牌方簽約,一般來說客戶會要求個人所得稅從博主的收入里扣,到賬就是稅後收入。“我記得有一次簽了一個總價5萬元的廣告單,個人所得稅交了幾千元,還挺心疼的。”謝俊說。

謝俊透露,一些大的視頻博主、主播通過成立公司,將這類收入以營業收入等方式計算,進而避稅,在行業內是很多人都知道的潛規則。“現在很多從業者認為這是一碗‘青春飯’,是‘掙快錢’。網紅更新迭代的周期很快,很多人都怕自己某一天就過氣了,因此努力工作、努力賺錢,希望在足夠短的時間內掙盡量多的錢,早日‘退休’。”

2021年底,知名網絡主播黃薇(網名“薇婭”)偷逃稅案件成為人們熱議的焦點。經稅務部門核查,其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通過隱匿個人收入、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等方式偷逃稅款6.43億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稅務部門對薇婭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13.41億元。事件一出,引起一片嘩然。

網紅“雪梨”、林珊珊同樣涉嫌偷逃稅款,分別被追繳並加收滯納金6555.31萬元、2767.25萬元。2022年2月22日,廣東省廣州市稅務部門依法對網絡主播平榮(網名:驢嫂平榮)的偷逃稅款等行為進行處罰,對平榮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0.6倍罰款,共計6200.3萬元。

僥倖心態作祟

廣西自媒體人王大為(化名)是一位數百萬粉絲賬號運營者,多年來帶領公司團隊進行短視頻製作更新、網絡直播帶貨,兢兢業業打造個人社交品牌。在他看來,網紅偷漏稅現象接連曝光,反映出兩方面問題:一是部分主播、網紅收入過高且複雜,收入性質界定存在模糊不清的地方;二是這類新興行業從業主體大量湧現,並呈現野蠻生長態勢,稅務部門對部分主體和平台監管不到位不及時,兩者之間缺乏常態化的有效溝通方式。

“一些公司和主播稅務法律意識淡薄,不少人抱着僥倖心態,不僅不重視誠實報稅繳稅的問題,還變着法子改變收入性質以少交稅,只想着自己的財富增加了多少,沒有把社會責任、帶頭回饋放在心上。”王大為說。

一名傳媒公司經營者透露,公司除了簽約主播等業務,也提供線下傳媒相關的業務,由於線上籤約主播相對靈活,勞務合同也不一定完善,加上主播流動性很大,相關部門要嚴格監管公司雇傭的主播人數並不容易。因此在繳稅方面,部分傳媒公司對線上籤約主播的收入並未足額繳稅,簽約主播們也抱着僥倖心態。

在監管中增強敬畏之心

網絡直播行業並非稅收監管盲區,要通過改革創新手段,推進行業規範與發展,破解對網絡直播行業的監管難題。

“網絡直播從業主體不斷增多,要凈化網絡空間稅務亂象,必須多方推進改革創新,包括網絡進駐、加大稅法宣傳等,從而修補漏洞,減少從業者暗箱操作偷逃稅的可能。”王大為認為,一旦納入監管範圍,相關從業者的敬畏之心會得到增強,自然不敢偷逃稅。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許正中表示,針對流量經濟的稅收規範監管,是社會公平的重要體現,未來促進社會公平的相關法律政策執行力度將越來越大、越來越精準。

之二:平台經濟徵稅有多難

半月談記者 劉宏宇 潘曄 印朋 林光耀 朱麗莉 吳燕霞

“平台經濟實際上正在改變中國的微觀經濟結構。”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微觀經濟學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杜創說。

隨着平台經濟快速發展,新的業務模式、經濟業態不斷湧現,傳統的行業劃分標準日漸不適應。同時,平台經濟將部分有形商品和服務轉變為數字形式進行銷售,使商品、勞務和特許權變得難以區分,稅務問題更加紛繁複雜。

平台經濟稅務問題紛繁複雜

如何準確界定企業的行業歸屬和適用稅率,如何判斷企業能否適用差額徵稅政策等,變得越來越缺乏確定性,這往往造成稅務機關和企業對同一業務產生不同見解。

首先,平台經濟的稅收征管理念尚不完善。

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將平台經濟作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對前來落戶的平台企業不辨真偽,一律大力歡迎。稅務機關對平台經濟市場主體辦稅手續進行優化,但缺少對平台稅源進行相應的監控和審核。部分平台企業渾水摸魚,開展虛假業務,出現平台爆雷、增值稅發票虛開頻發等問題。

另一方面,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受傳統經驗影響,對平台經濟這個集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服務創新、制度創新於一體的新經濟新業態認識不足。在長期積累的稅收征管方法和手段難以適用於平台經濟的情況下,稅務人員難以及時轉變稅收征管理念、應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稅收征管,導致有的稅務機關對前來落戶的平台企業不論真假一概拒絕,與地方政府迫切發展的願望相違背。顯然,忽略了風險防範的寬鬆管理方式和“一刀切”拒之門外的管理方式都不可取。

另外,平台經濟不同納稅主體稅費負擔不均。

平台經濟在持續發展的過程中讓大量自由職業者(自然人)成為平台服務的提供者,平台與平台內經營者共同創造價值。因此,參與平台經濟的市場主體,能否一視同仁享受同等稅收待遇,對平台經濟能否規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

90后小高是一名全職寫手。她每月寫小說保底稿費大致在2000~3000元,漫畫劇本文字改編的收入大約2000元,這些稿費均是平台扣稅後發放。部分平台寫手眾多,酬勞有高有低,平台自主扣稅很難監管。

冷劍(化名)是一名在線劇本殺App主持人,與他一起加入該平台的劇本殺主持人有十幾位,大家以攬活多少、人氣高低差異化競爭,收入不一。“平台當然要抽走一部分錢,一個好本的順利運轉,不僅要靠主持人,還有背後寫本的、測試的、美化的、維護的等所有人共同努力。”

平台經濟稅收征管機制亟待完善

目前,稅務機關對區塊鏈技術的運用還不夠廣泛,難以及時準確地掌握與平台經濟市場主體相關的涉稅信息數據,難以對平台經濟實現深度監管。

一方面,平台經濟本身具有的交易隱蔽性強、交易過程難追蹤等特點為稅收征管帶來了極大挑戰;另一方面,平台經濟目前魚龍混雜、難辨真偽的發展現狀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的監管難度。

部分平台企業沒有信息系統支撐,只是簡單地把線下業務“人工”搬到網上,或從其他平台技術性導入相關信息。部分平台企業沒有發生實質性的商業交易,業務的合同流、信息流、資金流、物流、票流等信息,不能逐一匹配,業務真實性經不起檢驗。因為自然人暫不能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平台企業無法取得增值稅進項發票,採取大量現金交易,在平台之外到處找票、開票虛抵進項,或者要求稅務機關核定徵收所得稅。部分平台企業為了獲得更多財政補貼,人為製造虛假交易,虛開增值稅發票,出現違法犯罪行為。

工作人員在天津市和平區大悅城利用手機直播進行線上銷售。新華社記者 李然 攝
工作人員在天津市和平區大悅城利用手機直播進行線上銷售。新華社記者 李然 攝

此外,平台經濟的相關稅收法規和政策的制定滯后。

截至目前,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平台經濟稅收征管問題的規定存在較大空白,增大了各級稅務機關落地執行和平台經濟實現稅務合規目標的難度,不利於平台經濟長遠平穩發展。

強化平台增值稅發票管理

規範平台經濟增值稅發票開具。從稅收政策層面和技術層面,徹底解決平台企業進項稅額抵扣不足、合法扣稅憑證取得難問題,以及平台內經營者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有效降低平台經濟市場主體實際稅費負擔。

準確劃分業務類型,規範發票開具行為。針對採取勞務轉售方式賺取差價的業務,平台企業向平台內經營者購買服務時,可代為向稅務機關申請,向企業代開增值稅發票,購買方為平台企業,銷售方為平台內經營者。針對撮合業務,平台企業提供經紀代理服務,平台企業可為平台內經營者向稅務機關申請,向勞務購買方代開增值稅發票,購買方為勞務購買方,銷售方為平台內經營者、勞務提供方。針對平台企業外購勞務業務(非平台上)再轉售的,勞務提供方自行開具發票。

允許不同等級的平台內經營者合理享受稅收優惠,滿足其多樣化稅務需求。對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平台內經營者,可酌情允許其享受一定程度的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免征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對月銷售額15萬元或季度銷售額45萬元以上的平台內經營者,因其銷售額已超過現行免稅標準,可委託平台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代為領用發票。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平台內經營者,需要自行申報、自行領用發票。

精準輔導平台企業,強化增值稅發票管理。保障合規平台企業正常經營所需的合理髮票數量和版面額度,支持合規平台企業使用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列支成本費用。對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建議以增值稅發票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對提供低於500元的小額零星業務,如註冊會員的,可將內部憑證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合法憑證。

《半月談》:網絡新業態成“偷逃稅大戶” 稅制改革該如何應對?

隨着互聯網和數字經濟的發展,多種就業新形態為殘障人士追逐夢想提供了更多的機遇和可能,幫助他們找到生命里的光。圖為馬瓊在家中錄製有聲小說。新華社記者 張端 攝

之三:共享經濟挑戰“以票控稅”

半月談記者 林光耀 朱麗莉 吳燕霞 印朋 劉宏宇 潘曄

國家信息中心2月22日發布的《中國共享經濟發展報告(2022)》顯示,2021年,我國共享經濟市場交易規模約36881億元,同比增長約9.2%。該報告認為,2021年,共享經濟平台企業之間競爭更加激烈,一些行業進入新的整合期,一些領域出現新一輪“洗牌潮”,已經積累了一定用戶規模的平台企業在向多元化場景、多元化商業模式拓展。

共享經濟快速壯大和市場格局急劇變化,給現行稅收征管體制帶來了新挑戰。

共享經濟出現新一輪“洗牌潮”

“2021年7月是共享出行領域市場格局變化的重要時間轉折點。”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互聯網經濟研究院院長孫寶文表示,各網約車平台紛紛推出新的市場策略,一大批二線網約車平台以各種方式加強推廣,在司機、乘客兩端投入大量資金補貼,加速進入不同城市。

在知識共享領域,音頻內容產品越來越引發公眾關注,以聲音為載體的“耳朵經濟”發展迅速,其巨大的潛力吸引了頭部平台企業入場。

2021年,字節跳動旗下番茄小說推出“番茄暢聽”、微信上線“微信聽書”、快手推出了播客類App“皮艇”。這些新入局的競爭者擁有較為豐富的內容和流量資源,進一步加劇了該領域的市場競爭。

2021年4月,共享充電寶頭部企業怪獸充電上市,街電與搜電正式合併,市場格局出現新的調整。共享充電寶領域競爭將不斷加劇,頭部企業優勢進一步強化,品牌效應更加凸顯,尾部品牌生存和發展面臨更大壓力。

在點評App搜索關鍵詞“共享自習室”,僅在杭州一城就有近100個結果。投資人胡嘉濛認為,共享自習室為都市人提供了個人成長的空間。“現在想要找個安靜閱讀和思考的地方太難了,所以就萌生了做一個專註於個人成長的共享空間的想法。我們提供新客戶體驗卡,另外還有中長期會員卡,我們的目標是在開業半年左右做到整體上收支平衡。”

自習者在共享自習室內隔座自習。新華社記者 黃安琪 攝
自習者在共享自習室內隔座自習。新華社記者 黃安琪 攝

對於共享自習室的運營前景,胡嘉濛持樂觀態度。“涉及個人成長和私人空間的共享型經濟是近幾年的一個趨勢,而且市面上的產品和服務也在逐步地更新換代。我們對這個細分領域有信心,也對我們精心打造的共享自習空間有信心。”

針對共享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持續推進,治理體系不斷完善,共享經濟市場秩序進一步規範。相關部門還將針對網約車、直播電商等新業態發展特點和存在的問題,採取更精細化的治理舉措,特別是稅收方面,以促進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共享經濟稅收治理難點多

首先,共享交易相關稅收制度不完善。

共享交易一般是在線上進行,線上交易打破了地域限制,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稅收管轄權的範圍。傳統徵稅模式下,納稅主體一般在固定場所進行交易,其產生的增值稅等稅收,均在交易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登記,納稅主體繼而在交易地承擔納稅義務。由於共享交易沒有固定場所,一切交易均可在虛擬網絡上進行,稅收征管難度也相應較高。

在共享經濟中,對某些交易行為難以確定其是否應該徵稅,對個人所得稅的徵收也產生了明顯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傳統徵收方式下,在進行稅款徵收時,需要確定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和性質。但在共享經濟下,個人所得報酬的形式具有多樣性,無法真實有效確定收入性質。

如共享經濟中的“網約工”,從其工作性質看,其與平台方既可能形成雇傭關係,也可能是勞務關係或合作關係。如果無法準確界定其報酬性質,也就無法確定按照何種稅收制度進行課稅。

其次,納稅主體信息獲取難。

稅收治理首先需要明確治理對象,即納稅主體,但在共享經濟下確定納稅主體的難度較大。稅務機關在共享經濟交易活動中參與度不高,無法獲取真實有效且全面的交易信息,信息的不對稱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取納稅主體的完整信息。而且,共享平台進入門檻較低,許多個體從業者根本沒有進行相關的稅務登記,在發生相關交易時,稅務機關很難找到交易人。共享平台的交易活動具有虛擬性特徵,經營者的收入基本上是動態的,稅務機關無法根據虛擬的交易活動以及動態收入確定納稅主體。

再次,“以票控稅”面臨挑戰。

“以票控稅”是實體行業普遍應用的徵稅手段,但“以票控稅”在共享經濟中卻難以適用。

“以票控稅”必須明確納稅主體,如果將納稅主體歸結為消費者,則消費者應取得全額支付發票。但在實際交易過程中,消費者的直接交易對象是第三方共享經濟平台,同時,供應商沒有開票環節,自然也就逃避了納稅義務。

“以票控稅”以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來驗證發票真偽,“三流”一致才能證明發票真實。在資金流方面,共享經濟下,資金支付渠道多樣且全部為數據形式,稅務機關利用現有技術手段難以有效判斷資金流與實際是否相符。

快遞員在掃碼取走已封裝好的涉稅資料。新華社記者 宋為偉 攝
快遞員在掃碼取走已封裝好的涉稅資料。新華社記者 宋為偉 攝

在發票流方面,企業與個人的網絡交易信息主要以電子數據呈現,發票的比對方式只有數據核實,無法進行實票(紙票)識別,導致發票業務雙方的主體虛擬化,單憑一組開票數據無法確認納稅人業務的真實性。

在貨物流方面,企業或個人購銷貨物具有高流量、高周轉的特點,加之物流行業經營比較複雜,多數企業採取與個體從業者掛靠經營的方式,不開票或不用票的物流運輸經營者隨處可見,這也加大了稅務機關核實貨物真實性的難度。

最後,風險識別難度大。

稅收治理的基礎信息獲取主要是通過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等方式,同時採用人工錄入的方式進行保存。但在共享經濟下,數據信息量巨大且難以採用人工方式獲取,有效數據和無效數據難以區分,嚴重影響稅收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識別。

共享經濟呈現出長尾經濟、協同經濟等特點,驅動發展要素主要以數據為主。在這種經濟模式下,傳統風險識別模型對共享經濟稅收風險難以有效識別,加大了稅務機關稅收治理難度。

完善共享經濟稅收治理制度

——完善稅收法律法規。

要對共享經濟的行業歸屬和收入性質制定明確的法律規定,以正列舉方式,明確存在爭議的業務活動,對納稅主體進行準確界定,修訂數字經濟活動發生地的認定標準,重新界定屬地管理規則,簡併不同貨物和服務的增值稅稅率、擴大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的徵稅範圍,從根源上解決因稅目、收入性質劃分不清造成的稅收爭議和稅負不公問題。

同時,制定統一的身份認定標準,充分發揮第三方共享經濟平台的媒介功能,使其承擔起連接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與共享經濟主體之間的責任。還要完善第三方共享經濟平台委託代征機制,規範稅收治理秩序,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扣代繳義務。

——健全信用管稅體制。

所謂信用管稅體制,就是建立“信用”貫穿交易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後全環節的新型信用治理機制。

在創新事前環節信用管理方面,要積極開展守法誠信教育,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鼓勵納稅人主動作出信用承諾,提高稅法遵從度。

在加強事中環節信用管理方面,要全面建立納稅人信用記錄,完善納稅信用綜合評價制度,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的動態管理機制,大力提高信用監管質效。

在完善事後環節信用管理方面,要推動部門合作,健全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深入開展失信聯合懲戒;要藉助數據和平台支撐,充分披露違約、違法信息,為特定納稅主體的信用情況“畫像”,全面落實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信用機制。

——建立協同共治機制。

要建立稅源控管共享機制,積極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制定區域綜合治稅和財源網格化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夯實稅收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要建立聯合懲戒管理機構,與金融、不動產管理、公安、財政等部門成立聯合辦公機制,搭建聯合徵信系統,加強納稅失信信息交換,針對納稅人的偷逃騙稅行為,面向社會定期公布。

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稅務部門自己的平台治理規則,將稅收征管制度和治理需求嵌入其中,推進財、稅、業一體化,壓縮稅法不遵從空間,減少稅款流失。

之四:數據資產徵稅成為世界性難題

半月談記者 印朋 潘曄 劉宏宇

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建立於傳統工業經濟基礎之上,對數據資產的特性及其發展趨勢考慮有所不足,這導致數據資產與傳統生產要素之間的稅負差距較為顯著,造成了稅負不公現象。

隨着數據資產交易規模不斷擴大,數據資產稅收流失也較為嚴重。因此,作為可以產生價值並能帶來收入和利潤的數據資產,是否應該徵稅、應該在哪些環節徵稅、稅基和稅率應該如何確定等問題已引起稅收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高度關注。

主播在開播前清點貨品。新華社記者 陳鍾昊 攝
主播在開播前清點貨品。新華社記者 陳鍾昊 攝

我國數據資產交易課稅有三難

第一,數據資產的稅基確定難。

目前數據資產交易大多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屬於關聯交易。而很多企業的數據資產關聯交易價格往往偏低,甚至不收取費用,或者價格偏高以實現避稅目的,導致數據資產稅基很難確定。

對數據資產徵收所得稅時,與形成數據資產相對應的費用往往很難確定,常常出現費用難以或無法扣除,抑或過度扣除的情況,因此數據資產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存在困難。

不僅如此,不論是在增值稅徵收環節還是在所得稅徵收環節,數據資產稅基的評估確定方法都存在局限性。

由於數據資產是動態的,不但其時效性較難估計,其使用期限也不易確定,進而導致其未來收益期限長短較難確定。儘管我國已出現諸如貴陽大數據交易所、上海數據交易中心等數據交易機構,但受限於交易平台的不成熟,無法提供大量、全面的交易參考數據,數據資產交易頻率較低、種類較少、規模不大,尚不足以形成公允的市場價格。

第二,數據資產的稅率確定難。

數據資產很難找到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如何設計合理的數據資產課稅稅率,以更好促進數據資產和交易發展,是目前數據資產交易課稅中的一大難點。

第三,數據資產課稅征管難。

作為可以生產、加工、流通和利用的數據資產具有通用性、虛擬性、外部性、交易性和價值性等特點。數據資產交易往往與其他資產交易混合交織進行,難以明確區分。納稅人在一項交易中同時涉及數據資產和其他資產,其交易行為應當如何繳納稅款,是否應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分別核算時如何準確計量數據資產的交易價格和經濟效益,數據資產的成本及其價值增值、所得數額該如何計量等,這些都對數據資產課稅的稅收征管提出了挑戰。

數字經濟下新稅制嘗試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幹部學院高級研究員姜躍生指出,如何應對數字經濟對國際稅收規則的挑戰,已成為國際社會關注的熱點問題,其他國家也在不斷進行數字經濟下的新稅制嘗試。

新加坡實行“聊天報稅”,納稅人可通過與機器人對話實現便捷報稅;智利使用電子文檔開展稅務審計,生成預警信息;阿聯酋運用大數據快速退稅……

中國已經明確了“十四五”時期智慧稅務建設藍圖,將以發票電子化改革為突破口,以稅收大數據為驅動力,全面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升級和智能化改造,積極推行“非接觸式”辦稅。

為了應對大型跨國數字企業轉移利潤、侵蝕稅基的行為,也為了保護本地中小企業,部分國家針對互聯網企業開徵數字服務稅(DST)。法國對提供數字接口服務、定向廣告服務、傳輸以廣告為目的的用戶數據服務徵收3%的數字服務稅,英國對搜索引擎服務、社交媒體服務、在線市場廣告服務徵收2%的數字服務稅,意大利、匈牙利、奧地利等國也對在線廣告服務等徵收3%~7.5%不等的數字服務稅。

目前的數字服務稅還很“粗糙”,遠不具備稅法的嚴謹和規範。如法國將數字服務稅稱為“GAFA稅”。數字服務稅只給出了大體框架:以互聯網企業為納稅人,對互聯網服務收入徵稅,採用比例稅率,規定了起征點,等等。數字服務稅的劃時代意義在於:標誌着知識時代數字經濟新稅制開始萌芽,它帶來了世界稅制改革的新曙光。

由於數字經濟偏離乃至脫離現行國際稅收規則依據的“物理存在”“單獨實體”“獨立交易原則”三大利潤分配原則,因此,只能全力推進以無實體的應稅存在、全球單一實體、適當公式分配為特徵的新徵稅聯結度和利潤分割方法。如果國際共識達成,這將開啟國際稅收規則百年未有之巨變,對跨國投資、國際經貿格局乃至世界經濟都將產生深遠的影響。

姜躍生表示,中國既是資本輸入輸出大國,又是進出口額全球第一的貿易大國,國際數字稅收新方案聚焦跨境活動所產生利潤在國家之間的分配,涉及中國核心利益,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拿出中國的態度立場和應對之策。

源:《半月談內部版》2022年第4期 原標題《新業態倒逼稅制改革》

策劃、編輯:鄭雪婧、李力

責編:秦黛新

校對:郭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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