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供水公司等公用企業不得在初裝中捆綁銷售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自來水公司、燃氣公司等公用企業在用戶初裝時,往往強迫要求捆綁銷售初裝費、設備費,這種行為合法嗎?在今天(27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一起供水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捆綁交易的案件,該案件的判決給這類行為樹立了標杆。

原標題:最高法:供水公司等公用企業不得在初裝中捆綁銷售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最高法:供水公司等公用企業不得在初裝中捆綁銷售

典型案例顯示,廣西永福縣供水公司是自來水供水公用企業。吳某某向該公司申請用水,供水公司要求其用水和水表安裝一併進行。吳某某繳納了水表費、安裝費共計2500元。后吳某某不同意供水公司進行安裝,要求自行購買水表,退還施工服務費。永福縣供水公司未退款也沒給吳某某提供供水服務。吳某某認為供水公司的行為構成捆綁交易等四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訴至法院。

南寧中院經審理認定,永福縣供水公司在永福縣所轄地域範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服務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永福縣供水公司在該過程中並沒有給予吳某某從別處購買供水設施材料和安裝服務的選擇權。據此法院認定永福縣供水公司系以在用戶申請供水時需同時購買供水設施安裝的方式實施了捆綁交易行為,該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 林廣海:在本次公布的供水公司壟斷案中,人民法院認定涉案供水公司在相關市場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要求用戶申請供水時需同時購買安裝供水設施,構成捆綁交易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法介紹,本案涉及公用企業壟斷行為的認定。各類公用企業如自來水、電、燃氣供應企業在初裝時捆綁收取初裝費、設備費時有發生。本案明確了公用企業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標準,對同類案件有借鑒意義。本案也為公用企業規範經營提供清晰明確的行為指引,有助於公用企業在提供服務時避免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市場競爭。(總台央視記者 李文傑)

(編輯 邵希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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