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快遞法定義務豈能變成收費服務?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發文稱,有消費者反映,在使用“順豐速運+”微信公眾號寄快遞時,發現順豐公司提供了一項名稱為“簽收確認”的收費增值服務,收費金額為1元,購買該項增值服務后,收件人需憑順豐發送的簽收碼或本人身份證后6位簽收快遞,消費者認為順豐提供該項增值服務的行為侵害了其合法權益。(9月12日《北京青年報》)

[評論]快遞法定義務豈能變成收費服務?

送件簽收是快遞服務的最後一環,也是一個重要環節。為確保該環節服務規範化,2018年施行的《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其中,“當面驗收”的意思已包括“簽收確認”服務。

所謂“當面驗收”,既包括收件人或者代收人與快遞人員面對面核實快件的投遞信息是否準確,避免快件錯投,也指當面核實收到的快件與寄件人寄出的快件包裝、內容等是否一致,這是為了避免兩方或三方交易糾紛。條例所規定的“當面驗收”已通過規範服務來減少糾紛,但順豐在此基礎上推出“簽收確認”服務並進行收費。

按照順豐的說法,“這一增值服務是目前快遞行業中的通行做法”。“行業通行做法”就意味着合法合理嗎?顯然不是。如果所有快遞企業都這麼做,只能說明該行業存在普遍亂收費問題,而更多消費者有可能受到快遞企業誤導,為這種亂收費買單。這是快遞行業不按法規規定“出牌”,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又一亂象。

對此,浙江省消保委一針見血地指出:順豐速運推出的“簽收確認”增值服務,實則是快遞公司應盡的法定義務。順豐速運擅自把“簽收確認”從應盡的法定服務內容中拆分出來,涉嫌巧立名目收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順豐等快遞企業把應盡的法定義務——讓收件人當面驗收,擅自變成收費增值服務,並不是真聰明而是一種小伎倆。

所以,希望順豐等快遞企業儘快取消“簽收確認”服務收費,按照法規要求提供“當面驗收”服務。消費者已經為快遞服務買過單了,再單獨收取“簽收確認”服務費,已涉嫌重複收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快遞暫行條例》。

順豐稱這種增值服務最先源於珠寶首飾、3C電子以及奢侈品類客戶的特殊需求,為的就是避免快件錯投或妥投后的交易糾紛。少數客戶對貴重物品投遞有特殊需求可以理解,但非亂收費理由。

針對少數客戶的特殊需求,在不違反現行法規的前提下,快遞企業應提供個性化服務,而不是推出統一的“簽收確認”收費增值服務。因為這種服務容易誤導消費者去額外付費。希望快遞企業自覺改正違規行為,行業主管部門應及時叫停“簽收確認”服務收費。另外,快遞送不到家的現象也很突出,應該對“當面驗收”環節加強監管。

需要特別警惕的是,快遞企業以“行業通行做法”“客戶有需求”為由,來掩飾亂收費的非法性。

文/老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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