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記錄,怎樣才能成為證據?

在每個人都很忙、見面和聊天成為奢侈的今天,可以說,微信架起了親人、朋友間了解彼此生活的橋樑。微信集語音、短信、支付、遊戲等功能於一體,大家用微信打車、購物,甚至是借錢、談生意,訴訟中,微信聊天記錄也常常被作為證據提交。

浙江省桐廬縣人民法院科技城法庭今年1月至7月共審結買賣合同糾紛案件288件,其中以短信和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的92件(其中17件僅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佔31.94%。

微信聊天記錄可以被篡改、偽造,並不必然被法院採信。那麼,在日常使用微信的過程中,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踩“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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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闆開了一家農業開發有限公司,主要出售茶葉、枸杞等農副產品。2012年至2013年期間,鄧女士向王老闆購買了一些茶葉、茶具等產品,價值兩萬多元,因為資金緊張,便和王老闆商量,等過段時間再付。為了客戶資源,王老闆沒多想便答應了,隨後匆匆做了份提貨清單讓鄧女士核對,核對完后鄧女士在清單上籤了字。王老闆還細心地開了收款收據,告訴鄧女士等她下次來付錢的時候直接把收款收據帶走就行。

有些“心大”的王老闆隔天就把這件事給忘了個乾乾淨淨。2021年,王老闆整理賬目時,發現鄧女士欠的貨款至今未付。多年過去了,跟鄧女士早沒了聯繫,王老闆想想兩萬多塊錢,也不少,便通過朋友多方打聽要到鄧女士的微信,聯繫上了她。可事隔多年,鄧女士一口咬定自己沒在王老闆那買過東西。無奈之下,王老闆只能起訴到桐廬法院,要求鄧女士支付拖欠的貨款。

為了證明雙方的買賣關係確實存在,王老闆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開庭的時候,鄧女士不認可該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法官當即要求王老闆展示微信聊天記錄的原件。此時,王老闆卻犯了難,因為生意往來較多,他有個習慣——經常清理聊天記錄,手機里的原始記錄已經被清理,無法提供。由於王老闆無法證明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最終法院對此微信聊天記錄不予採信。好在王老闆提交證據時,一同提交了當初交易時的提貨清單和收款收據,能夠證明鄧女士欠付貨款的數額,法院據此支持了王老闆的訴請。

這裡要提醒大家,用微信聊天時,要養成備份聊天記錄的好習慣,如果手機換新或存儲空間不夠了,可以提前在電腦上備份聊天記錄。同時,可以視情況使用“騰訊電子簽”功能。“騰訊電子簽”小程序,主要用於管理各種收據、簽訂租房合同等。通過該小程序簽訂電子合同,簽約過程和結果都會通過區塊鏈技術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被篡改的可能性,避免證據丟失,確保了證據的安全。

看了王老闆的案例,你是不是心裡會有疑惑:微信聊天記錄要怎樣才會被法院當證據採信呢?李老闆的做法就值得大家學習。

李老闆是開針織廠的,與張老闆素有業務往來,為了方便核對,雙方每年均通過郵箱發送文件確認貨款及收付情況。一直以來雙方挺有默契,這邊發貨,那邊付款,合作還算愉快。可不承想,合作多年,偏偏今年鬧出了矛盾。2021年,李老闆對賬后發現張老闆還有20多萬元的貨款沒有付清,便通過微信直接向張老闆討要。可張老闆卻說只欠李老闆六七萬元,李老闆不樂意了,堅持說是20多萬元。雙方在微信里各執己見。由於賬目出入太大,遲遲談不攏,李老闆只能起訴到桐廬法院。

為了打贏官司,李老闆向法院提交了與張老闆的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可沒想到,開庭時,張老闆直接否認了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懷疑微信聊天記錄是虛假的、偽造的。李老闆當庭拿出手機演示了微信聊天記錄中雙方的微信號、微信頭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記錄並播放了語音。當法官問張老闆該微信賬號是否是其所有時,張老闆只能點頭承認。面對確鑿證據,張老闆坦言:跟李老闆也合作了這麼久了,希望能夠和李老闆再好好核對下,確認貨款后一定如數支付。最終張老闆和李老闆達成調解協議,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將貨款付清。

通過李老闆的案子,我們不難發現:起訴時,應當提交雙方個人信息界面——微信頭像、昵稱、微信號、地區等信息,以此判斷當事人身份的真實性。同時,應當提交完整不間斷的微信聊天記錄,不能只截取對自己有利的部分,語音要轉化成文字,視頻要用光盤等存儲設備保存。開庭時,應當根據法官要求,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記錄的設備登錄微信,展示雙方個人信息界面驗證身份,展示聊天內容證明證據真實性,對語音、視頻、圖片、轉賬信息等內容打開展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明確規定微信聊天記錄、微博、電子郵件、電子支付記錄等,均屬於電子證據。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原始載體包括儲存有電子數據的手機、計算機或者其他電子設備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記錄時,要提供使用終端設備登錄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聊天雙方的個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記錄。

電子數據並不意味着打印出來,或者手機截圖之後,大家就可以放心“刪記錄”了。電子證據作為新型的證據形式,相對傳統證據來說可篡改性比較大。因此,如果想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在無其他證據佐證情況下,要注意三點: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載體;第二,要證實微信聊天的對方就是案件對方當事人,即要證明對方當事人是該微信號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載體上的聊天記錄應當保證完整性,不能隨意選擇刪除,否則完整性將被質疑,可能導致證據不被採信。(記者 王春 通訊員 潘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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