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頭”捲走歌手後援會153萬元后帶母親跑路 法院判決歸還本息

據廣西高院官方微信8月26日報道,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一審依法審結一起“粉頭”捲走153萬餘元集資款的委託合同糾紛案件。據悉,原告單某是歌手迪某全球後援會的成員,也是該後援會在某娛樂社區平台發起網絡籌款的管理者和籌款提現銀行賬戶的綁定者。被告韋某則是該後援會的管理員、華東地區負責人。

“粉頭”捲走歌手後援會153萬元后帶母親跑路 法院判決歸還本息

2017年12月、2018年1月,微博賬戶“迪某全球後援會”在某娛樂社區平台上發起“首專應援·第四期”“首專應援·第五期”籌款活動,共籌集到資金1537769.66元,擬用於迪某的首張專輯發行。籌集而來的資金存放於某娛樂社區平台,單某的銀行卡賬戶是該筆籌款的提現綁定賬戶。

2018年1月至4月,應韋某要求,單某陸續將籌款全部轉到韋某的個人賬戶,委託韋某代為保管。韋某收到錢后私自挪作他用,遲遲不歸還。同年12月,單某及多名後援會代表去到韋某家中催其還款,韋某當場寫下還款承諾書:本人作為後援會華東地區負責人,一直保管着第四、五期的集資款共計1537769.66元,2018年11月底,因家庭出現困難暫時轉給家人使用,本人承諾在2019年1月31日前陸續歸還所有款項。韋某的母親在承諾書上簽字擔保,承諾共同承擔還款義務。

韋某及其母親返還了135000元后銷聲匿跡,單某等後援會成員與其失去聯繫,遂訴至法院要求韋某及其母親返還集資款及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應被告要求轉款后,委託被告代為保管集資款,雙方成立委託合同關係,被告應當按照要求處理委託事務,但被告將集資款挪作他用,構成違約。而被告亦書面承諾返還相應款項,故原告主張被告返還款項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韋某的母親在被告寫下的還款承諾書上簽字確認,屬於債務的加入,故應與被告共同承擔返還款項及支付利息的責任。

綜上,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除已返還的135000元外,被告韋某及其母親須共同向原告返還1402769.66元,以及資金占用期間產生的利息,應於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0)
上一篇 2021-08-26 14:34
下一篇 2021-08-26 14:3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