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保價爭議多 勿讓“保障”失了本色

近日,廣州白雲警方打掉一個利用快遞保價業務詐騙寄遞公司的作案團伙,涉案金額12萬餘元。經警方調查,該團伙成員同時充當“寄件人”與“收件人”,寄件時選擇寄遞公司的保價業務,收件后故意損壞物品;或串通快遞員,先對外觀完好的郵寄物品進行拍照並上傳系統,之後故意損壞物品,快遞員假裝不知情把損壞的郵寄物進行攬收寄出。

“收件人”隨即利用價值虛高的假交易記錄向寄遞公司“理賠”,從而騙取保價金額。

快遞公司的“保價服務”本是消費者寄送貴重物品時的一重保障,不料卻被不法分子利用,通過詐騙瘋狂斂財。

筆者認為,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快遞公司保價服務存在漏洞,一時才讓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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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也是如此,快遞保價服務已然成為了消費者產生快遞糾紛的重災區。筆者在某投訴平台搜索“快遞保價”關鍵詞,共計7847條搜索結果,投訴內容多涉及快遞保價服務名不副實,寄遞貴重物品時,購買上千甚至數萬元賠償標準保價服務時,最終只理賠幾百元,甚至有扯皮不賠償情況。本該作為寄遞安全的一重保障,如今失了本色,沒能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卻成了侵害消費者利益的“利器”。

筆者注意到,《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則規定,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快遞企業既然收取了保價費用,就理應遵循契約原則,按照與消費者達成一致的保價金額進行賠償。否則,快遞保價服務就是形同虛設,毫無意義。

據筆者了解,快遞保價糾紛頻頻發生的根源在於,目前並未有適用於快遞保價的法律規定,而涉事快遞企業自己制定的理賠標準及相關制度往往並不合理。在貨物發生損害后,又缺少科學合理評估機制,最終無法與消費者就保價金額等達成一致,快遞保價糾紛由此產生。

對此,筆者建議,除了呼籲和期盼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快遞保價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之外,快遞企業作為服務主體,應該制定夠嚴密、有邏輯、符合市場情況的理賠標準及保價制度。此外,應該堅決抵制明顯減輕自身責任,無視消費者權益,不具法律效力的霸王條款。

消費者則應該在寄遞物品時,選擇正規、信譽良好的快遞企業;寄遞快遞物品之前要仔細閱讀運單及賠償標準、保價規則等重要信息,寄遞貴重物品或易損壞物品時,購買保價服務;

收取快件時應“先驗貨后簽收”,一旦發現寄遞物品產生損壞,留存好證據,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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