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平台不審車,濟南出台首個明確出行聚合平台監管方式的地方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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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下稱“條例”)正式施行。

《條例》明確了聚合平台定位為“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第三方網絡聚合平台”,應當審核網約車平台是否取得經營許可,未取得的網約車平台不得接入。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顧大松表示,該條例是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了聚合平台的監管方式。

聚合平台出現於2017年,高德打車與多家網約車平台進行合作,將網約車平台信息一站式展示給用戶。用戶可在多平台叫車的同時進行多方比價。目前為止,高德、美團、百度地圖、滴滴等互聯網公司均各自成立打車聚合平台業務,騰訊、華為也在今年相繼入局。

事實上,在監管層面,聚合平台及其合作的網約車平台之間的關係一直是行業內部的重要議題。對此,《條例》也作出了明確規定。

《條例》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指出,網約車經營者(即網約車平台公司)取得經營許可後方可入駐聚合平台,聚合平台應當對接入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審核,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不得接入。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對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資質進行審核。

這意味着,聚合平台將主要對合作的網約車平台資質負責,後者對車輛與司機的資質負責。聚合平台對網約車車輛與司機資質的審核未被作出審核要求。

顧大松表示,關於聚合平台是否要對入駐的網約車平台資質以及司機、車輛信息進行審核,濟南的條例做出了清晰的界定。《條例》採取了相對摺中的思路,總體按照電子商務法的規定來處理。

電子商務法或是目前尚未明確立法的城市和地區研判聚合平台問題的主要依據。去年年底,《成都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作為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章正式實施。該細則並未明確提及聚合平台,而是在第二條對網約車經營者(網約車平台公司)和第三方信息服務平台進行了區分,規定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第三方信息服務平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總體而言,顧大松認為,網約車聚合平台的出現,有利於促進網約車市場競爭,推動網約車市場結構完善,為中小平台與網約車租賃公司提供更多選擇。在監管層面釐清聚合平台及網約車平台的定位和責任,對於行業良性競爭、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具有重要意義。

此外,《條例》規定,如果發現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本文來自“界面新聞”,作者:伍洋宇,36氪經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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