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索賄4800萬,挪用公款1億,農行江蘇分行原行長高友清獲刑16年半丨局外人

訪問原網址

受賄索賄4800萬,挪用公款1億,農行江蘇分行原行長高友清獲刑16年半丨局外人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記者|張曉雲

據上海第三中院微信公眾號消息,9月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農業銀行(下稱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高友清受賄、挪用公款、違法發放貸款案,對被告人高友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上海第三中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友清利用職務便利,為多名私營企業主在授信審批、貸款發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通過虛假投資、虛設貿易中間環節、低價購房、無償使用商鋪等方式,先後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賄賂共計4800餘萬元。

2012年至2015年,高友清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農業銀行公款共計1億元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及營利活動。案發前,高友清已將上述公款歸還至農業銀行。

2009年至2014年,高友清在擔任農業銀行蘇州分行行長期間,違規審批授信,並關照下轄銀行工作人員為相關公司違法發放貸款共計11.69億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友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友清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以及向他人索取賄賂2700萬元,均應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作出上述判決。

受賄索賄4800萬,挪用公款1億,農行江蘇分行原行長高友清獲刑16年半丨局外人

簡歷顯示,高友清出生於1959年8月,江蘇張家港人,1980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

高友清是一位老“農行人”。2002年9月至2009年10月,歷任農行江蘇省張家港市支行行長,蘇州市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無錫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蘇州市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主持工作);

2009年10月至2013年8月,歷任農行江蘇省分行黨委委員、副書記、副行長,蘇州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3年8月至2017年9月,歷任農行江蘇省分行黨委副書記、副行長,農行江蘇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農行江蘇省分行黨委委員、行長。

2017年9月起,高友清退居二線,擔任農行江蘇省分行巡視員,直至2019年9月退休。

回顧來看,高友清是在退休一年半后“落馬”的。2021年3月,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中國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高友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21年9月10日,高友清被依法“雙開”。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近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中國農業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中國農業銀行江蘇省分行原黨委書記、行長高友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高友清違反政治紀律,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與他人串供,偽造、轉移證據,託人打聽案情,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信貸客戶禮金,違規操辦兒子婚宴並藉機斂財;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廉潔紀律,縱容、默許配偶利用本人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違規從事營利活動,違規向信貸客戶借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屬承攬工程謀取利益;違反工作紀律,造成信貸資產重大損失;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信貸客戶巨額錢款,為個人利益向企業違法發放貸款,挪用信貸資金歸個人進行非法活動及營利活動。

消息還指出,高友清身為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私慾膨脹,擅權妄為,置黨和國家經濟金融政策和資金安全於不顧,把組織賦予的公權力當成謀取私利的工具,將國家託付管理的信貸資源視為其個人對企業主的“恩賜”,與不法商人勾連暗合、互養共生。

高友清的行為已嚴重違紀違法,並涉嫌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國農業銀行黨委研究決定,給予高友清開除黨籍處分,按照規定調整其退休待遇;經上海市監察委員會研究決定,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媒體報道

      界面
(0)
上一篇 2022-09-18 01:24
下一篇 2022-09-18 02:2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