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

按照新《證券法》,將定期報告修改為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明確季度報告的窗口期為“公告前十日內”,刪除“重大事項披露后2日內不得買賣”的要求 … 《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第十二、十七條關於短線交易的規定,與新《證券法》不完全一致,考慮到新《證券法》規定較為具體,可直接適用,因此刪除了相關條款 … 對《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第一、二、十六條中有關文字表述進行調整優化

媒體報道:
22-01-07 鈦媒體: 證監會: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 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
22-01-07 品玩: 證監會修訂《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 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
22-01-07 36Kr: 證監會修訂《董監高持股變動規則》:優化禁止交易“窗口期”,刪除短線交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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