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上市公司分拆條件

《規則》提到,針對市場反映的問題,明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的方式及起算期間,“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其凈資產百分之十”的計算標準,董事、高管持有擬分拆子公司股份不超過一定數量的認定依據等 … 為促進上市公司聚焦原有主業發展,《分拆規則》進一步明確子公司主要業務或資產若屬於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時主要業務或資產的,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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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07 鈦媒體: 證監會明確和完善分拆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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