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事件之後 明星維權不發律師函選擇報警合適嗎?

在吳亦凡事件之後,給娛樂圈帶來的一個直接影響是,昔日明星為維權發的律師函和律師聲明很難讓人信服了。近日,井柏然、何炅、包貝爾等明星因網絡造謠、誹謗,開始採取“報警”的方式為自己維權,引起公眾關注。

對於明星採用的這種維權方式是否合理?紅星新聞記者採訪了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譚蕾律師和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

現象:為證清白 明星不發律師函直接報警

8月4日晚,何炅工作室曬出接報案回執單,就何炅被誹謗一事報警。在這之前,被同份聊天記錄所波及的井柏然已報警,包貝爾工作室也在4日發表聲明對網傳的不實聊天記錄將做報警處理。

吳亦凡事件之後 明星維權不發律師函選擇報警合適嗎?

何炅報警

紅星新聞記者了解到,這幾位藝人所提到的“不實聊天記錄”,是指網絡上傳出有所謂的“吳亦凡400G”視頻,將潘瑋柏、林俊傑、井柏然、包貝爾、何炅等多位明星捲入其中。在井柏然等人報警前,林俊傑和潘瑋柏已發了律師聲明。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林俊傑和潘瑋柏發律師聲明的效果,並沒有何炅等人報警的效果好。而造成這樣的狀況,與吳亦凡發了律師函后很快被“打臉”不無關係。

鑒於此,“報警”似乎悄然成為了明星們“證明清白”的方式。

律師:報警是向公權力求助,不是任何事都可報警

明星覺得自己受到誹謗,不發律師函而選擇報警,律師如何看呢?

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張柄堯律師認為,“一般而言,報警是指因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電話、網絡、信件等方式向警方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信號;而律師函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託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製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張柄堯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報警是向公權力求助,希望公權力介入。律師函則主要起到一個通知作用,也會產生一定的威懾力,但由於仍屬私力救濟範疇,效果往往有限。”張柄堯律師認為,公權力介入往往有明確的界限。“通常而言,只有達到違反治安管理或刑事犯罪程度,警方才會介入。普通的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報警通常起不到效果。”

吳亦凡事件之後 明星維權不發律師函選擇報警合適嗎?

林俊傑發律師函

記得李晨曾經打過一個官司,就是控告一位網友侵犯他的名譽權,最後李晨敗訴,當時的判決書里有一句話:“作為娛樂圈明星,應當對大眾評論有一定的容忍度。”

對此,泰和泰律師事務所譚蕾律師認為,不是任何事情都可以報警的,“比如說剛剛提到的誹謗罪那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去誹謗他人的,而且這種情形很嚴重才會涉及到誹謗罪。如果你本身作為一名公眾人物,大家批評你的穿着很土或者長得丑,(公眾人物)應該有一定的容忍度,但是這種評論超過了一定的界限可能會侵犯名譽權。”

觀察:明星報警,是否公器私用?

紅星新聞記者也發現,對於明星報警維權,也有網友認為某個角度上是公器私用,不合適。而且報警后,上了熱搜,進一步佔用公共資源。

對此,張柄堯律師認為,報警或發律師函進行催告、警告,均是合法的維權路徑,明星當然可以選擇其中的一種或兩種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別是明星自覺受到網絡誹謗時,選擇報警往往會起到較好效果。因為通常而言,一般的誹謗行為往往只牽涉民事侵權或刑事自訴,但根據2013年兩高司法解釋,網絡誹謗達到相關標準,即符合刑事公訴案件要求,公權力機關即有介入的基礎。事實上,由於網絡誹謗罪案件,往往存在侵權範圍廣,侵權主體具有一定的隱匿性,若沒有公權力介入,僅僅依靠私力救濟,通常難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近年來,娛樂圈的明星遭遇對自己不利的言論,往往先發律師函警告。但經過吳亦凡事件后,大眾對這類律師函的相信程度大大降低,甚至有網友發出疑問,如果律師函所載內容故意失實,以造謠帶輿論為目標,有混淆公眾視聽之嫌,那律師會不會承當相應責任。

張柄堯律師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通常而言,發函律師會根據委託人所提供的證據和陳述等,對事實部分形成初步判斷,並結合自身的專業分析,形成最後的法律文書。“在涉明星類案件中,部分律師函往往還承擔了公開聲明的作用。對於這種網上公開的律師函,若函件中存在故意捏造事實,故意侵害他人隱私等內容,包括委託人,發函律所或律師則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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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1-08-06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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