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將二審 明確“安全港”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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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吳斯旻 鄒臻傑

  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反壟斷法正在加快修訂。

  繼2021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反壟斷法修正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后,在即將於6月21日至24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反壟斷法修正案二次審議稿將提請審議。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總結反壟斷執法實踐,借鑒國際經驗,對反壟斷相關制度規則作了進一步完善。”6月16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舉行的例行記者會上,發言人楊合慶介紹,提請此次審議的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五方面主要修改。五方面內容包括:一是根據反壟斷執法體制改革的最新實踐,明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本法的執法部門;二是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的具體適用規則;三是完善壟斷協議“安全港”規則;四是對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進行完善;五是對經營者集中的審查工作提出具體要求。

  反壟斷法修正草案後續進展如何?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合伙人李鵬律師在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法律的修改一般需要三審,目前只是二審,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22年度立法工作計劃》,今年暫未做三審安排;但如果本次二審意見高度一致,也不排除本次審議后就會表決出台。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國家反壟斷局局長甘霖4月底曾在國新辦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透露,反壟斷法今年進入到全國人大修訂議程中,今年有望出台。

  明確“安全港”適用範圍

  多位法學專家表示,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中的一大亮點在於擬完善“安全港”規則。

  在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一審稿中擬規定,“達成壟斷協議的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低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規定的標準的,原則上不予禁止”。

  二審稿對“安全港”的規則進行完善,其中明確,對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訂立壟斷協議,不包括競爭者之間訂立的橫向壟斷協議。

  事實上,“安全港”規則並非反壟斷法獨有的概念,而在美國、歐盟等其他反壟斷司法轄區中也經歷較長時間司法實踐。

  有業界人士稱,引入“安全港”規則的根本動因,是反壟斷法的普遍適用性和規制對象的複雜性之間存在衝突,立法、執法者都需要引入這一工具來予以平衡。

  “這一新增的‘安全港’規則系體現了對現有反壟斷執法體系的完善。”李鵬告訴記者,尤其是對於市場份額不高的中小企業而言,“安全港”規則能夠給企業的競爭合規提供明確指引,在明確合規邊界的同時,能最大限度促進企業的合作發展和協同運營,進一步激發中小企業的市場活力。

  暨南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副教授仲春在接受第一財經採訪時也稱,對於執法機構而言,“安全港”條款將有助於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將有限的資源運用到更加複雜的案件中;對於經營者特別是小微企業、初創企業而言,“安全港”條款將有助於保護其在一個安全的範圍中善意從事經營活動,免於受到《反壟斷法》處罰之風險。

  但一審草案中關於“安全港”規定,有業界資深人士指出,尚存不完備之處。

  深圳大學特聘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曾參與現行反壟斷法的立法工作。她日前撰文表示,在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一審稿中,一是沒有明確進入“安全港”的協議不違法;二是沒有明確以損害或扭曲競爭為目的的協議不能進入“安全港”;因此這一條款還需要認真研究。

  根據楊合慶介紹,二審稿擬明確“安全港”適用範圍。調整之後,“安全港”條例將被明確用於縱向壟斷協議。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韓偉告訴記者,一般而言,橫向壟斷協議較之縱向壟斷協議的反競爭風險更高、損害理論也更健全。針對縱向壟斷協議設置安全港,有助於提升市場預期、降低企業合規壓力。

  依據現行反壟斷法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橫向壟斷協議即“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縱向壟斷協議即“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

  其中,縱向壟斷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和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另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的《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平台經濟領域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利用技術手段對價格進行自動化設定,利用平台規則對價格進行統一,利用數據和算法對價格進行直接或者間接限定,利用技術手段、平台規則、數據和算法等方式限定其他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等行為,也可能構成縱向壟斷協議。

  強化平台反壟斷

  數字經濟不是反壟斷法外之地。

  根據楊合慶介紹,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二次審議稿將進一步明確反壟斷相關制度在平台經濟領域中的適用規則。

  今年4月29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也強調,“要促進平台經濟健康發展,完成平台經濟專項整改,實施常態化監管,出台支持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具體措施”。

  目前,中國出台了《關於推動平台經濟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等一系列平台經濟領域政策文件,促進平台經濟規範與健康發展,並從多方面對平台經濟的反壟斷開展專項治理。

  執法方面,根據6月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布《中國反壟斷執法年度報告(2021)》,2021年,突出強化平台經濟領域反壟斷監管,“二選一”行為基本叫停,平台企業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自覺性明顯增強,反壟斷常態化監管態勢基本形成。

  2021年4月和10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分別對阿里巴巴和美團“二選一”等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分別處以182.28億元和34.42億元的罰款。

  執法強化的同時,對於平台經濟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

  此前,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在總則中已明確,“經營者不得濫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以及平台規則等排除限制競爭”;並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一章中新增了專門條款,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設置障礙,對其他經營者進行不合理限制的,屬於前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而在反壟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將根據平台經濟領域競爭方式和特點,進一步完善相關適用規則。

  比如,在經營者集中方面,增加了未達到申報標準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程序,對於未達到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不申報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這一修法方向與平台領域密切相關。根據平台經濟特徵,一些市場份額不到申報標準的初創企業,在相關市場中的併購行為,也有可能影響到公平競爭。

  “規範是手段,發展是目的。”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兵告訴記者,此次二審稿總體上會延續為發展而規範的思路,對平台反壟斷更加具體和明確,以為相關市場主體釐清哪些不可為和如何更好的“可為”。

  仲春建議,對於當下國內諸多互聯網“龍頭”平台企業,其具有龐大的經營規模,具有較高的市場地位,更容易對市場競爭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產生影響,“這些平台運營方需密切關注《反壟斷法》的修訂進程,適應反壟斷法律規範的發展趨勢,加強建設平台企業的反壟斷合規,降低運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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