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預付金不得超百元,購卡7日內未用可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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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張楠)消費者單個賬號內共享單車騎行卡的“預付金”不得超100元;購卡7日內未使用,可申請全額退款;即使已“開卡”,只要協商一致,依然可退餘額。《北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騎行卡買賣合同(示範文本)》近日在北京市市場監管局網站公布,新版合同對市民關注的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消費者通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的平台、APP、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寶小程序等或其他任何方式成功購買騎行卡后,即視為合同成立。

  記者注意到,此次公布的新版合同,特別對騎行卡“預收金額”提出了詳細規定。其中,消費者單個賬號內騎行卡的預付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按規定建立預付金專用存管賬戶,並接受行業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保證本合同消費者騎行卡資金的安全。

  針對此前曾發生過的“辦卡容易退卡難”問題,新版合同明確提出,消費者自購買騎行卡之日起7日內未使用的,可向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申請全額退款;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在消費者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退回。

  購買的騎行卡已經使用過,還能退嗎?騎行卡“開卡”后,照樣能退。新版合同提出,騎行卡如在有效期內,也可辦理退款。如果是由於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原因停止經營,無法繼續在當地提供服務的,那麼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需提前告知停止經營情況及退款方式、時限等事宜,並自消費者提出退款申請之日起15日內原路退回剩餘餘額。如果是由於消費者原因導致無法繼續使用騎行卡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於消費者提交退款申請5個工作日內與消費者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自審核通過之日起15日內退回剩餘餘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企業應按照消費者原付款方式原路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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