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鈦媒體App 7月25日消息,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智能網聯汽車管理條例》。《條例》顯示,配備駕駛人的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駕駛人進行處罰;發生交通事故且智能網聯汽車一方負有責任的,該車輛的駕駛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因智能網聯汽車質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智能網聯汽車的生產者、銷售者追償。也就是說,只要L3級別或L4級別自動駕駛系統開啟狀態下,若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第一責任人均是駕駛員。(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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