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京東淘寶等平台店鋪提供虛假質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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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省上海鐵路站場調速技術中心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

2021年9月,在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中,行政監管人員發現上海鐵路站場調速技術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鐵路局站場調速設備檢測站)的兩份報告(編號:JC2021029、JC2021030)檢測時間分別為2021年9月9日和9月14日,而通過調取該公司設備交接單,檢測所用設備密封試驗機(設備編號:070711-01)於2021年9月3日送修,現場檢查未見設備,該公司也無法提供出使用該設備檢測的證據。此外,其他四份檢驗檢測報告報告(編號:JC2021011-DX、JC2021013、JC2021018、JC2021026)中保壓性能、防塵性能等項目未取得資質認定。作為機構的站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刑某某已於2021年3月調離該公司;標準方法TB/T 2460-2016已替代TB/T 2460-2009,該公司均未依法申報變更。該公司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該案已移交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2.新疆農業科學院涉嫌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10月,在國家級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中,行政監管人員對新疆農業科學院[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烏魯木齊)]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機構出具的編號為2021-N-1935的檢驗檢測報告中氧樂果、異菌脲、甲霜靈等項目檢測均未按照GB23200.113-2018標準規定進行平行試驗;編號為2021-N-0525的檢驗檢測報告中氨基酸測試記錄顯示,平行樣品測試時間分別為2021年6月28日和2021年7月2日,標準工作液進樣體積為0.03mL,樣品測定液進樣體積為0.02mL,與其使用的標準方法GB5009.124-2016中規定的“工作液和樣品測定液分別以相同體積注入氨基酸分析儀”不一致。此外,該機構原法定代表人已於2018年12月調離該機構,該機構未依法申請變更。該機構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存在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該案已移交屬地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同時移送行業主管部門。

3.京東、淘寶等電商平台店鋪假冒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提供虛假質檢報告案

2021年12月,市場監管總局收到群眾舉報,反映淘寶網佳華軒生活傢具館、簡美家居生活館,天貓索匠軒旗艦店,京東斯丹澳傢具旗艦店在出售沙發床廣告宣傳中涉嫌使用假冒檢驗檢測報告。4家電商報告都印有CMA標誌,編號均為DEZ190700092,均加蓋深圳市德測檢測有限公司檢驗專用章,但委託單位、檢驗日期等不同。接到舉報后,總局立即部署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查實,深圳市德測檢測有限公司未出具過編號為DEZ190700092的檢測報告,4家電商使用的檢測報告為假冒報告,該公司已作出聲明。京東斯丹澳傢具旗艦店所屬公司佛山市璞木家具有限公司對該質檢報告真偽並不知情,目前該公司已被佛山市順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約談。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將涉事網店違法行為的情況通報阿里巴巴(中國)有限公司,並要求平台開展調查和處置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依法對涉及相關店鋪的電商實施處置,目前店鋪展示使用假冒報告進行廣告宣傳的64件商品已全部下架,並要求商家自查自改,保持嚴密監控。

4.山東省天兵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氣瓶和空氣呼吸器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11月17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天兵(山東)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氣瓶和空氣呼吸器檢驗檢測報告。11月18日,該局執法稽查局會同認證認可處、特監處及技術專家對該公司進行現場執法檢查。11月22日立案調查,確認違法事實。2022年2月18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依法吊銷天兵安全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吊銷該機構有關責任人員特種設備檢驗檢測人員證的處罰。同時,將其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並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並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5.重慶市中科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9月15日,重慶市市場監管局檢查組對重慶中科建築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該公司在“混凝土抗水滲透性能檢測”“熱軋帶肋鋼筋檢測”等項目的檢驗中出具不實檢測報告。在“砂漿抗壓強度檢測”試驗中減少標準規定應當檢驗的步驟,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經查,該機構在9月11日、12日進行的“砂漿抗壓強度檢測”檢驗過程中,未按照標準要求,對檢測試件進行抗壓強度試驗前的尺寸測量的情況下,直接填寫了試件尺寸數據,並據此作出檢驗結論,兩日出具《砂漿抗壓強度檢測報告》共計23份。上述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該公司在2021年9月11日、12日進行的“熱軋帶肋鋼筋檢測”過程中,未按照國家標準要求將鋼筋試件彎曲到180度,卻在原始記錄上記錄彎曲角度為180度,出具了《熱軋帶肋調直鋼筋檢測報告》檢驗檢測報告19份。上述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2022年2月18日,重慶市九龍坡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等規定,沒收該公司違法所得共計0.1981萬元,對出具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行為分別處罰款3萬元。同時,將相關違法線索依法移送重慶市住建委,重慶市住建委正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對該公司進行調查並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6.山東省臨沂益安裕豐氣瓶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結果案

2021年4月8日,臨沂市市場監管局對臨沂益安裕豐氣瓶檢測有限公司氣瓶檢測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3月18日至4月8日,該機構因水壓試驗台電腦故障一直未使用,卻未經檢測直接在檢測報告上填寫水壓試驗數據,共出具394隻工業氣瓶(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報告和79隻CNG氣瓶(壓縮天然氣金屬內膽纖維環繞氣瓶)定期檢驗報告;自2021年1月份以來,在7隻LNG氣瓶(低溫絕熱氣瓶)靜態蒸發率檢測時長3.5小時,達不到標準規範要求的情況下,該機構擅自編造二十四個小時的檢測數據,計算靜態蒸發率,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構成出具虛假檢測數據、結果的行為。臨沂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責令該機構改正違法行為,並依法吊銷其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

7.安徽省碭山縣香格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案

2021年9月,安徽省碭山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檢驗檢測規範年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碭山縣香格格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CMA)的情況下,向客戶出具含有由未檢定設備檢出甲醛含量檢測數據的污染源處理方案。安徽碭山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

8.江蘇省永安建工機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冒用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案

2021年6月,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調查投訴舉報案件中,對江蘇永安建工機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公司在未取得資質認定的情況下,利用其租賃在滁州市紫薇南路1559號的某辦公室里對25個施工升降機對防墜器進行了檢驗、檢測,並冒用永安建工機械檢測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資質認定證書出具了檢驗報告。該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江蘇永安建工機械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罰款3萬元。

9.廣東省肇慶市交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和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8月,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資質認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抽查中,對肇慶市交通汽車綜合性能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於2021年7月30日檢驗粵ARXXXX車輛外部照明設備及信號裝置時,檢驗人員和司機沒有進行互動查驗燈光,導致未實際檢驗前照燈的遠、近光光束是否正常,違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方法》(GB38900-2020)有關操作規程,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該項目對應“外部照明和信號設備”檢驗結果為“合格”。2021年7月到8月,對4輛重型貨車進行整備質量第二次檢驗時,通過在駕駛座增加人員從而增加車輛整備質量的方式,達到檢驗結果“合格”,出具4份虛假車輛檢驗報告。該局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罰款1.755萬元 ;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撤銷該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10.貴州省黔西南州眾誠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6月,貴州省黔西南州市場監督管理局和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組成調查組,對黔西南州眾誠機動車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明知4輛貨車整備質量超重,通過修改稱重設備標定值的方式,使這4台貨車順利通過整備質量檢驗,對這4輛貨車出具了檢驗合格的虛假檢驗報告。黔西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2.4萬元。黔西南州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及《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其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11.河北省衡水衡潤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在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專項檢查中,發現在衡水衡潤環境監測有限公司出具的環檢字(2021)第04024號、環檢字(2019)第12021號檢驗檢測報告中,無組織非甲烷總烴採樣記錄單中記錄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五個點位(廠界上風向、廠界下風向1#、廠界下風向2#、廠界下風向3#、生產車間口1#)同時採樣,但實際該機構只有兩台採樣設備(嶗應3036型HHR-116,嶗應3036型HHR-134),無法實現兩台設備同時採樣五個點。該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該機構處罰款3萬元,並將違法行為抄送省生態環境廳。

12.河北省泊頭市安通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河北省市場監管局在組織開展機動車檢驗機構專項檢查中,發現泊頭市安通機動車檢測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6月30日全天檢測報告檔案中,檢測項目“轉向輪橫向側滑量”數據存在異常,共有九輛車進行了檢測,檢測結果均顯示為“0”。現場檢查組調取相關資料核實后發現,該機構利用鎖止銷插入設備影響了數據,改變了該項目關鍵檢驗檢測條件。該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該機構處罰款3萬元。

13.內蒙古自治區興昌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0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在檢驗檢測監管執法中,發現內蒙古興昌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於2020年12月7日至2020年12月17日期間,向未上線檢測的車輛出具了檢驗合格報告,構成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行為。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撤銷該公司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

14.山東省威海百順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3月,根據群眾舉報,威海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市公安局、南海新區綜合監管執法局對威海百順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聯合檢查,發現該機構檢測人員將一輛貨車稱重質量由3800KG修改為2760KG,存在存在篡改數據、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情形,威海市場監管局將查實的違法行為線索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威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對該公司處罰款0.1萬元,並依法撤銷檢驗資格。

15.山西省長治鑫鼎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6月,根據群眾舉報,山西省市場監督監管局對山西長治鑫鼎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機構於2021年5月26日-27日出具的編號為14040001320210526050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中車輛外觀檢查結果判定為合格,該車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表(人工檢驗部分)車輛外觀檢查第18項輪胎判定為合格。2021年7月15日,高平市金宜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對該車重新進行了外觀檢驗,結論為該車輛輪胎為不合格。2021年8月17日,執法人員對晉EXXX挂車實際所有人王某依法進行了詢問,證明該車輛在2021年5月27日檢驗之後至8月17日沒有更換過輪胎。山西長治鑫鼎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編號為14040001320210526050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結論錯誤,屬於不實檢驗檢測報告。該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

16.浙江省平湖市某建設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會同實驗室審核專家依法對平湖某建設工程檢測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通過對兩批抗滲試驗檢測設備的檢查和檢測人員毛某的詢問,發現,該檢測公司於2021年4月11日,對某能源有限公司送來的兩批混凝土試塊進行混凝土抗滲試驗,該公司檢驗人員毛某未經檢測編造數據直接出具了上述兩批混凝土試塊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BGM202100064(檢測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報告編號BGM202100065(檢測日期2021年4月11日—2021年4月13日)),該公司的檢測科科長劉某負責上述兩批混凝土抗滲試驗的數據審核工作,劉某在毛某檢測上述兩批次混凝土試塊時未實地查驗就通過了數據審核。該局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同時,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原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對毛某處罰款2萬元;依據《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原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對劉某處罰款2萬元。

17.浙江省紹興市眾達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1年7月,浙江省紹興市柯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浙江眾達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的檢測情況進行複核,發現該公司出具編號為ZJZD21062401523檢測報告的電子織物強力機的儀器使用記錄本,對應日期內未有設備使用記錄;根據編號為ZJZD21062901619檢測報告的汗漬色牢度烘箱儀器使用記錄本,對應日期內未有設備使用記錄。此外,根據《GB/T3917.4-2009紡織物 織物撕破性能第4部分:舌形試樣(雙縫)撕破強力的測定》標準要求:“8試樣的製備:8.1總則:每塊實驗室樣品截取兩組試樣,一組為經向,另一組為緯向。每組試樣應至少有五塊試樣或按協議更多一些”,但是該機構僅做了四組試樣的8次試驗,而且用的主要儀器設備電子強力機,個別檢測數據在檢測設備上無法查實,儀器使用記錄本也沒有相關使用登記。且機構留樣不足以做重複試驗,導致相關試驗數據無法複核。該局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一批檢驗檢測 市場監管執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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