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擬規定:不得扎堆推送、炒作社會熱點敏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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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進一步規範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營造清朗網絡空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我辦起草了《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眾可將反饋意見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3月17日。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2年3月2日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操作系統、終端設備、應用軟件、網站等服務的,開展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是指通過操作系統、終端設備、應用軟件、網站等,以彈出消息窗口頁面形式向互聯網用戶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務。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操作系統、終端設備、應用軟件、網站等所有者或者運營者。

  第三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送向上向善的優質彈窗信息內容,發展積極健康的網絡文化。

  第四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信息內容審核、生態治理、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未成年人保護等管理制度。

  第五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傳播正能量,弘揚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積極推送向上向善的內容,用社會主流思想價值和道德文化滋養人心、滋潤社會。

  (二)不得推送《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明確的違法和不良信息,特別是惡意炒作娛樂八卦、緋聞隱私、奢靡炫富、審丑扮丑等違背公序良俗內容;不得關聯某一話題集中推送相關舊聞,惡意翻炒。

  (三)未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不得彈窗推送新聞信息;彈窗推送信息涉及其他互聯網信息服務,依法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或者取得相關許可。

  (四)彈窗推送新聞信息,應當嚴格依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最新版《互聯網新聞信息稿源單位名單》執行,不得超範圍轉載,不得歪曲、篡改標題原意和內容,保證新聞來源可追溯和新聞信息真實、客觀、全面。

  (五)提升彈窗推送信息多樣性,科學設定新聞信息和垂直領域內容佔比,體現積極健康向上的主流價值觀;不得扎堆推送、炒作社會熱點敏感事件,渲染惡性案件、災難事故等,引發社會恐慌。

  (六)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工力量,健全彈窗信息推送內容管理規範,完善信息篩選、編輯、推送等工作流程,確保彈窗信息推送必須經過人工審核。

  (七)保障用戶權益,以服務協議等方式明確告知用戶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具體方式、內容頻次、取消渠道等;充分考慮用戶體驗,科學規劃推送頻次,不得惡意對普通用戶和會員用戶進行差別頻次推送;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或者影響用戶關閉彈窗;確保每條彈窗信息明確顯示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身份。

  (八)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過度消費等違反法律法規或者違背倫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濫用個性化彈窗服務,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等;不得濫用算法,針對未成年用戶進行畫像,向未成年用戶推送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信息。

  (九)彈窗推送廣告信息,必須進行內容合規審查,不得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應當具有可識別性,顯著標明“廣告”,明示用戶;確保彈窗廣告一鍵關閉。

  (十)不得以彈窗信息推送方式呈現惡意引流跳轉的第三方鏈接、二維碼等信息;不得通過彈窗信息推送服務誘導用戶點擊,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

  第六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關於彈窗信息推送服務的公眾投訴舉報。

  第七條 鼓勵和指導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行業準則,督促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網信部門會同電信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作監管等工作機制,監督指導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依法依規提供服務。

  第九條 互聯網彈窗信息推送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網信、電信主管、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警告、罰款、暫停彈窗功能、停止服務等措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媒體報道

      CNBeta  新浪科技

事件追蹤

  • 2022-03-02  國家網信辦擬規定:不得扎堆推送、炒作社會熱點敏感事件
  • 2021-08-27  網信辦禁止Push彈窗推送八卦緋聞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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