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網上演唱會應先取得經營許可 直播劇目採取延時直播方式

關於《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演出市場營商環境,規範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我部起草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10號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郵編:100020)。信封上請註明“規範性文件徵求意見”。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10月10日。

特此公告。

文化和旅遊部

2022年9月21日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和旅遊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文化體育廣電和旅遊局:

近年來,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選擇以直播或錄播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演唱會等演出內容,滿足了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優化營商環境,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國內舉辦有現場觀眾的營業性演出並通過網絡直播,以及在營業性演出場所提供音樂、舞蹈、戲劇等文藝表演視頻播放或在線觀看服務的,按照《文化和旅遊部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進演出市場繁榮發展的通知》(文旅市場發〔2020〕62號)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二、《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中的網絡演齣劇(節)目是指將音樂會、演唱會、音樂節、舞台戲劇(含歌劇、話劇、舞劇、音樂劇等)、曲藝、雜技以及國外特色舞台文藝等演出活動(以下簡稱“舞台演出活動”),通過互聯網、移動通訊網、移動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實時傳播或者以音視頻形式上載傳播而形成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以下情形,屬於提供網絡演齣劇(節)目:將境外舉辦的舞台演出活動通過網絡直播的;將錄製的舞台演出活動以音視頻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提供專門為互聯網傳播製作的無現場觀眾舞台演出活動或虛擬舞台演出活動的;通過個人直播間提供舞台演出活動的。

三、從事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應根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取得經營範圍包含“網絡演齣劇(節)目”的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四、提供進口網絡演齣劇(節)目,應當報文化和旅遊部進行內容審查,內容審查通過後方可向用戶提供。提供國產網絡演齣劇(節)目,應當在向用戶提供之日起30日內,報文化和旅遊部備案。

進口網絡演齣劇(節)目是指參演人員包含境外演員,或舉辦地、錄製地在境外,或虛擬演員、虛擬舞台演出活動的版權屬於外資機構或境外人員的網絡演齣劇(節)目。

五、網絡演齣劇(節)目不得含有《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禁止的內容。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內容管理制度,設置獨立的內容管理部門,配備適應內容審核工作需要的專業人員負責網絡演齣劇(節)目的內容管理,加強對評論、彈幕等用戶產生內容的實時監控。採用直播方式提供網絡演齣劇(節)目,應當採取延時直播方式播出,並安排專人對網絡演齣劇(節)目進行實時監管,發現內容問題第一時間阻斷並及時處置。

六、各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網絡演齣劇(節)目市場的動態監測和執法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七、鼓勵和支持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單位提供內容優質、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網絡演齣劇(節)目;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利用互聯網為公眾提供演出活動,創作、經營數字化演出產品;專業舞台藝術機構參與網絡演齣劇(節)目製作,推動演出新業態發展。

八、相關演出行業組織要加強網絡演齣劇(節)目行業理論研究,建立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自律,搭建行業交流平台,提供人才培養服務,促進網絡演齣劇(節)目行業繁榮發展。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遊部

2022年 月  日

《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近年來,受疫情影響,部分企業選擇以直播或錄播形式通過互聯網提供演唱會等演出內容,滿足了人民群眾精神文化需求。但新業態與傳統營業性演出存在明顯區別,由於沒有現場觀眾等原因,企業無法按照《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要求向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申請演出許可。為優化營商環境,解決企業實際經營困難,推動網絡演齣劇(節)目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文化和旅遊部起草了《文化和旅遊部關於規範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  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過程

2022年6月,我部啟動了文件起草工作。根據調研了解,目前演出市場新業態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態:一是將境外舉辦的演唱會、音樂會、戲劇等演出內容通過互聯網直播;二是將已經錄製完成的演唱會、音樂會、戲劇等演出內容通過互聯網傳播;三是專門為網絡傳播製作無現場觀眾的舞台演出或虛擬舞台演出內容並向公眾提供;四是利用數字技術製作虛擬演員演出內容並通過互聯網傳播;五是通過個人直播間提供舞台演出內容。

結合此前網絡演齣劇(節)目試點管理工作經驗、調研中了解到的行業發展訴求和市場實際困難,我部依據《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文化部令第51號)起草了《通知》,並徵求了部分企業、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

二、主要內容

《通知》包括六部分內容。一是明確了網絡演齣劇(節)目的概念,以及與營業性演出網絡直播的概念邊界。二是要求從事網絡演齣劇(節)目經營活動應取得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三是提出進口和國產網絡演齣劇(節)目的管理要求。四是對網絡演齣劇(節)目內容管理提出具體要求。五是要求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加強行業管理,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六是鼓勵行業創新發展,要求行業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行業自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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