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網涉嫌壟斷被查,學者建議依法將知網從上市公司業務中剝離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前期核查,依法對知網涉嫌實施壟斷行為立案調查。”5月13日16時許,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公布的這則短訊引發廣泛關注。隨後,知網方面回應稱,將以此次調查為契機,深刻自省,全面自查,徹底整改,依法合規經營,創新發展模式,承擔起中國知識基礎設施的社會責任。

知網涉嫌壟斷被查,學者建議依法將知網從上市公司業務中剝離

5月17日下午,在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指導的專家研討會上,10餘位專家學者圍繞“知網案解析與全面治理之道”的主題進行了研討。

浙江大學求是特聘教授方興東認為,“知網事件”是數字時代知識生產與共享的中國困境的生動案例。知網事件具有複雜性,解決知網問題,需要全新的思維、制度創新和治理機制。這次反壟斷立案為曠日持久的知網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歷史性的契機。

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總幹事張洪波在研討會上表示:“知網模式”涉及著作權侵權、行業壟斷和知識資源合法有序傳播的問題,需要多部門出手進行共治。文著協正在針對會員和其他權利人的投訴,進行調查取證,進行多點起訴,並向有關部門投訴,依法追究知網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

張洪波認為,行業協會要正視知網問題。近半年時間裡,在趙德馨教授起訴知網之後,陸續有很多知識分子和作家站出來起訴知網。知網是很多行業協會的會員、理事單位,甚至是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單位。這些行業協會是否也要正視知網長期存在的侵權和涉嫌壟斷問題?面對知網存在的廣受社會詬病的問題,行業協會是不是應當及時進行行業治理?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順德提出,討論知網不能僅僅停留在它涉嫌壟斷的問題上,也應該從知識產權法的角度特別是版權保護的角度,把知網存在的問題系統梳理一下。為什麼在知網的服務模式下,大家的知識產權受到嚴重侵害,卻不能及時、有力地解決,原因何在?知網服務模式帶來的問題已經是“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了,如果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問題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要從社會根源、歷史根源、法律根源等幾個方面認真梳理,找到知網最本質的問題所在,徹底革新。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叢立先教授從法律風險角度思考知網問題。他提出,知網主要存在三大法律風險:平台中存在大量未經授權或脅迫授權的作品,龐大的數據庫資源在市場上進行高價售賣等不規範甚至違法問題,相似度檢測為代表的衍生服務產生了很多“黑灰”現象。

叢立先希望知網作為知識平台能真正發揮其價值和作用,回到創建的初衷上來,不能打着“知識基礎設施工程”的旗號完全去追求商業利益。此次整改應是以公共利益為主,“知識基礎設施工程”服務為本的調整。

在對策建議部分,由於知網目前屬於A股上市公司同方股份的子公司,因此有學者認為依法將知網從上市公司業務中有序剝離,還有學者認為需要大力支持知網的競爭對手發展起來。

武漢大學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孫晉教授表示,知網目前已被立案調查,知網已經表態“全力支持,積極配合”,如果它真的能說到做到,反壟斷執法機關有可能就會終止調查,這也是大家皆大歡喜的結局。同時,要大力支持知網的競爭對手發展起來,將市場競爭機制確立起來,讓市場競爭從內到外推動知網良性發展。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成員胡鋼建議,網信、公安、市場監管、國資、證券、科技、教育等多部門聯動,協同治理,全面排查知網法律風險,專項整治;依法將知網從上市公司業務中有序剝離,防範過度資本逐利思想對知識集成者的惡性侵蝕。

浙江大學求是特聘教授方興東認為,知網越來越重要,學術工作已經離不開知網。知網不能延續資本驅動的發展機制,應該從上市公司拆分出來。希望知網在知識共享中有所作為,成為一個全球學術共同體互聯互通的平台。

教育部長江學者、北京師範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執行院長喻國明表示,知網作為知識平台,是一個準公共設施,不應該徹頭徹尾採取商業運作。他認為知識平台的未來發展有三條路徑:有一個各方都能接受的標準合同格式,多方權益實現相應的平衡;政府對公共平台牌照公開拍賣,經營權獲得者應履行某種社會責任;數據資源、文本資源等的使用,是多方共治的運作模式,不應視為是某一個企業、某一個平台的私有財產。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生導師、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馮曉青從作者和雜誌社的合同格式角度思考這一問題。他認為,近年來,隨着信息網絡技術的發展和普及,報刊社特別是雜誌推行網絡投稿,作者和雜誌社基於發表作品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事先由雜誌社的格式協議(合同)所確定,這是問題的關鍵所在。

馮曉青提出,目前,作者向雜誌社投稿,已形成一種默契——你向雜誌社投稿,就必須接受雜誌社的投稿協議。本來這無可厚非。但現在很多雜誌社越來越形成了統一的“標準”:文章一旦在本雜誌社發表,作者享有的所有著作財產權,都要求強制性地轉讓給雜誌社,雜誌社支付的稿費也包括了通過知網等信息網絡平台傳播的一次性稿費。這種格式合同實際上剝奪了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甚至連繼承權都被一攬子買斷。但作者出於發表的考慮,又不得不同意這份協議。

馮曉青建議,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就要改造期刊雜誌社與作者簽署的格式合同,國家版權局可對這類合同進行規範。比如說,由國家版權局提供的格式化的出版合同就比較合理,可以進行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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