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煙草專賣局發布關於促進電子煙產業法治化規範化的若干政策措施(試行)

為加強電子煙管理,保護人民健康安全,解決電子煙市場與產業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平穩有序規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GB 41700-2022)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章政策目標

第一條電子煙產業依法納入監管,產業布局科學合理,市場運行平穩有序,資源配置更加高效,實現總量管理下的供需平衡,落實國家煙草控制有關要求,使人民健康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電子煙產業發展走上法治化、規範化軌道。

第二條立足電子煙產業現狀,對接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引導電子煙產業向具有產業基礎和條件的地區適度集中,加強原料渠道管控,合理保障電子煙生產原料供給。

第三條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嚴控新增產能,合理控制產能規模,防止產能過剩。以優化資源配置和滿足市場需求為導向,保持產業集中度處於合理水平,引導不適應市場競爭的企業有序退出。

第四條堅持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相結合,統籌市場需求和有效供給,通過市場准入許可和總量管理等方式推動實現供需平衡。

第五條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建立公開透明市場規則,建立統一高效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落實電子煙稅收價格等政策,推動電子煙供應鏈順暢流通。

第六條提高監管效能,建立健全現代化市場監管體系和質量安全評估檢測體系,協同推進數字監管、信用監管、聯合監管,持續提升監管水平。

第二章產業布局

第七條推動電子煙產能向具有比較優勢的地區和企業適度集中。在具備電子煙產業基礎、區位條件的地區打造以電子煙產品和霧化物設計、生產、裝配為核心的產業集中地;在具備原料資源、研發能力的地區打造以電子煙用煙鹼生產為核心的原料供應基地;優化配套產業布局,引導配套產業適度集中,促進專業化分工與產業鏈高效協作。限制不具備產業基礎、核心技術、市場條件、物流運輸、專業人才等條件的地區發展電子煙產業。遏制不合理投資衝動,防止加劇產能過剩、形成重複浪費。

第八條電子煙批發業務採取屬地經營方式。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零售點數量、市場覆蓋面和地理區位等因素,對批發企業進行合理布局。

第九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市場需求及空間分佈、電子煙產品特點及銷售狀況、企業銷售成本等因素,指導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電子煙零售點布局規劃。

各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零售點合理布局規劃。布局規劃應符合本地市場需求和消費群體聚集性特點。

第十條對電子煙生產企業(含產品生產、代加工、品牌持有企業等,下同)、霧化物生產企業及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的設立和電子煙生產實施許可管理。按照依法依規、平穩有序、統籌兼顧、分類指導的原則,對於工藝裝備落後、產品質量不合格、危化品管理及環保不達標、存在安全生產風險、具有違法違規等情形的企業不予許可。對電子煙批發和零售實施許可管理。

第三章供需管理

第十一條為實現電子煙市場供需平衡,對境內電子煙產品銷售進行總量管理。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煙草控制、市場需求、經濟發展、人口變化、市場狀態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電子煙產品年度內銷銷量目標。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電子煙批發企業,在本省(區、市)年度內銷銷量目標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規範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用煙鹼、霧化物進口秩序。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籌生產能力與市場需要,在總量調控範圍內確定批發企業進口電子煙產品年度銷售目標和生產企業電子煙用煙鹼、霧化物進口需求。推行電子煙用煙鹼、霧化物實際進口情況備案制度。

第十三條優化電子煙產品出口、電子煙產品代加工等工作流程,提高對從事出口業務的電子煙生產企業的服務水平。

第十四條統籌境內銷售和出口需要,科學合理確定國產電子煙用煙鹼年度產銷規模。根據煙葉(含再造煙葉和煙梗)、煙絲(含末、粒狀)等原料出鹼率,科學合理測算年度使用量,下達煙葉(含再造煙葉和煙梗)、復烤煙葉、煙絲等煙草專賣品購銷計劃。

完善晾晒煙管理制度,加強名晾晒煙名錄管理,規範電子煙原料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申領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和為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的,應報告企業產能。

第十六條建立電子煙產能預警機制,採用信息化手段做好產能監測,結合市場實際需求做好產能利用評估,加強企業自律管理,防止產能過剩。

第四章投融資管理

第十七條按照國家有關產業政策規定,對電子煙投資行為嚴格管理。市場主體擬通過固定資產投資新形成生產能力或擴大生產能力的,應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理控制產能規模,防止電子煙生產企業盲目擴張和重複建設。

第十八條按照國家外商投資相關政策規定,禁止外商投資電子煙產品的批發、零售,對外商投資電子煙生產領域實施審查。

第十九條建立對電子煙企業境內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申請進行前置性審查制度。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前置審查職責,擬上市電子煙企業經審查同意後方可履行後續上市程序。

第五章市場體系

第二十條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完善市場監管和服務,統一市場准入制度規則,推動電子煙供應鏈順暢流通。

第二十一條建設全國統一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制定公開透明的電子煙交易管理規則和平台操作指南。電子煙市場主體應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開展交易。推動電子煙交易商流、物流、資金流、信息流的全流程管理,並將交易數據作為市場規範管理、狀態評價和有效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電子煙產品生產企業、電子煙品牌持有企業和電子煙進口企業應當通過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將電子煙產品銷售給電子煙批發企業。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應當在當地電子煙批發企業購進電子煙產品。電子煙零售經營主體不得排他性經營單一品牌電子煙產品。

第二十三條  配合有關部門制定電子煙稅收政策,推動相關政策落地見效。

第二十四條 堅持市場決定價格,建立完善主要由市場調節的電子煙價格形成機制。

第二十五條煙葉(含再造煙葉和煙梗)、復烤煙葉、煙絲(含末、粒狀)等煙草專賣品的價格按照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電子煙用煙鹼和霧化物、電子煙產品的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同一品規電子煙產品實行全國統一銷售價格,禁止價格歧視。產業鏈各環節經營利潤應處於合理區間,電子煙價格總水平保持基本穩定。

第二十六條堅持規範價格秩序,動態監測電子煙產品市場價格信息,及時預警電子煙產品價格異常波動,鼓勵消費者和經營者共同參與價格監督,配合有關部門有效預防、及時制止和依法查處價格串通、哄抬價格、價格欺詐、惡意傾銷、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電子煙生產企業、霧化物生產企業和電子煙用煙鹼生產企業應按照監管要求,嚴格規範倉儲、運輸業務,做好物流數據信息的採集和上傳工作。

第六章市場監管

第二十八條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監管職責,綜合運用“雙隨機、一公開”“互聯網監管”、重點監管等方式方法,對電子煙生產、銷售、進出口等環節實行全鏈條、全方位監管。積極開展線上清理、線下管控,查辦各類電子煙行政違法案件。探索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偽劣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走私等行為,推動相關市場主體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安全,規範電子煙市場秩序。

第二十九條運用信息技術構建電子煙產品全流程追溯體系,推進產品全生命周期數字化管理。建立全國統一的電子煙產品追溯平台,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加強電子煙產品的監管效能。電子煙市場主體應建立健全實施追溯管理所必需的配套體系和機制,符合追溯管理要求。

第三十條依託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和相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構建電子煙市場主體信用管理體系,推行承諾報告制度,鼓勵市場主體主動向社會作出信用承諾。根據企業合法合規經營、產品服務質量和公開承諾守信等因素對企業開展信用評價,形成信用記錄,進行信用分級管理。根據信用等級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對信用等級較高的企業給予經營便利,對信用等級較低的企業增加抽查比例和檢查力度,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等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懲戒對象清單。

第七章質量安全

第三十一條推動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落地,出台配套推薦性標準。規範標準制定流程,支持企業快速響應市場需求,鼓勵制定高於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加強對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跟蹤研究,推動國內外標準接軌。

第三十二條上市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成分披露、包裝標識、健康警語及註冊商標等相關規定,並按要求通過技術審評。技術審評採用“自證他證”的方式進行,申請企業先按要求開展檢驗檢測,完成安全性評估后,向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技術審評申請。

第三十三條完善產品質量安全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方法及程序,開展評價技術和測試設備研究。建設完善符合電子煙安全性評估、質量監督要求的基礎設施,開發針對生產加工、產品質量、安全評價的系列檢測儀器和實驗裝置。開展電子煙檢驗檢測機構認證,為產品市場准入、驗證測試、安全評估提供有效支撐。

第三十四條強化社會公眾對產品質量問題的監督,暢通消費者對質量缺陷產品的舉報渠道,建立健全質量缺陷產品召回機制。加強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第八章技術創新

第三十五條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協同、上下游產業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防止以“偽科學”或技術創新為名,違背、規避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和相關監管規範。

第三十六條引導企業把握全球電子煙發展趨勢,跟蹤前沿技術,以嚴格規範為前提,以質量安全為重點,加強科技創新研發。推動從原料、材料、病理、減害等方面開展基礎理論、應用技術以及安全風險評價等研究工作,不斷夯實技術和知識支撐體系。加強霧化器技術、煙鹼技術、成品組裝技術等技術攻關,不斷提升產品安全性和穩定性,降低產品危害性。

第三十七條鼓勵電子煙生產企業開展工業雲和大數據平台建設,實現煙彈、煙具全流程自動化生產、智能化監控。鼓勵電子煙生產企業進行信息化和數字化升級,整合現有製造資源,利用雲和大數據等技術,促進互聯網和信息技術在生產製造、經營管理、市場營銷各個環節中的應用。

第三十八條  推進電子煙產業綠色化,降低產品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落實綠色企業和產品的評價體系和認證標準,推動先進綠色技術研發與應用。完善廢棄煙彈、煙具回收和再利用體系,規範煙彈、煙具回收處理流程。推動清潔綠色能源利用與傳統能源循環利用。

第九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調整電子煙產業政策措施及相關配套措施,推動電子煙產業發展規範有序。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組織實施,做好與地方黨委、政府的溝通協調,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推動電子煙產業政策措施落地見效。電子煙行業協會組織要充分發揮連接企業與監管機構的橋樑作用,增強服務意識,強化自律管理,規範會員行為。

第四十條本政策措施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

第四十一條本政策措施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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