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院先行先試個人破產制度一周年調查:為“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兜底

呼某原來在廣東深圳一商場內經營一家教育機構,5年前,因商場倒閉其門店也不得不關閉,導致呼某背上了480餘萬元的債務。這些年,呼某一直在努力還債,甚至不惜賣掉了自己唯一的住房,但仍負債100餘萬元。2020年,由於各方面的原因,呼某沒了收入來源——這位單親媽媽陷入了深深的迷茫。

怎麼辦?2021年3月1日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讓她看到了一絲希望。2021年6月,呼某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個人破產清算申請,經過破產清算程序,5個月後,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其破產。從法官手中接過裁定書,呼某如釋重負:“我覺得自己獲得了‘重生’!”

獲得“重生”的不止呼某一人。《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解到,《條例》實施一年來,深圳中院穩步推進個人破產案件審理,重視梳理審理規程,助力服務保障新發展格局。截至今年2月28日,共收到個人破產申請1031件,面談輔導申請人594人,啟動個人破產申請審查74件,聽證調查59人,啟動破產程序25件,總計審結72件。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營造穩定公平、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陽光評價說,深圳為我國制定全國性個人破產立法提供了基礎和實踐經驗。

深圳法院先行先試個人破產制度一周年調查:為“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兜底

深圳法院先行先試個人破產制度一周年調查:為“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兜底

深圳法院先行先試個人破產制度一周年調查:為“誠實而不幸”的創業者兜底

保障人權節約成本

先易后難穩妥推進

法院作出裁定宣告呼某破產後,按《條例》規定,她將進入3年免責考察期,其間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餘收入全部用於償還債務。考察期屆滿,呼某可依照《條例》規定申請免除其未清償的債務。

“3年後我就自由了,跟其他普通人一樣正常生活。”呼某感嘆道。

和呼某一樣受益於《條例》實施的還有張某。張某1986年從高校辭職“下海”經商,任職深圳一公司經理,並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1999年,該公司與銀行簽訂183萬元的貸款合同,張某等簽訂了《貸款保證擔保合同》,為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其後,該公司因未按時還款而被起訴,法院判令歸還借款及相應利息,張某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來,公司倒閉、營業執照被吊銷,債務全“壓”到了他身上。2009年,張某的房產被法院拍賣,划轉執行款95萬餘元。但貸款債務未了,除留下基本生活費外,張某每月的退休金均被划扣用於還貸,這令老人生活得十分艱難。

2021年6月7日,張某向深圳中院提交個人破產和解申請,此時他已是76歲高齡。經審核確認,他的擔保債務還有97萬元。后在管理人的協助下,張某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方案:履行5.2萬元的支付義務后,剩餘未清償債務予以免除。10月8日,張某個人破產和解案經法院確認后終結,背負了20年債務的七旬老人終於卸下債務重負,得以頤養天年。

“張某屬於最早一批響應國家號召從事業單位辭職下海的創業者,鼓勵創業精神,為創業者兜底,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溫度所在。”深圳中院破產法庭審判長張睿說,該案既體現了個人破產制度對債務人基本人權的關懷保障,也為債權人節約了無意義追償的成本。

全國人大代表、深圳市高新投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樊慶峰認為,個人破產制度保護了債務人一些相關的社會公眾利益,同時也維護了債權人相關權益,實現雙方共贏,同時能夠鼓勵更多的創新者擺脫思想包袱,為深圳的發展作出更大的貢獻。

呼某、張某是《條例》實施后的兩個幸運兒。實際上,《條例》實施后首月,深圳中院便收到了260起個人破產申請,至當年8月初,申請總數上升至640餘件。但考慮到個人破產的改革試點大大挑戰傳統觀念和現有制度,必須先易后難、穩妥推進,確保實現改革與穩定、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最終只有34起申請進入立案審查階段,8起申請正式受理。

據介紹,《條例》實施初期,個人破產申請需求旺盛,深圳中院最多的一天收到申請19件,但申請人對個人破產制度的認識、法律後果的理解都有待進一步加深,加上對財產、債務的前期整理不夠,導致申請材料審核難度高、退補多、周期長。

對此,深圳中院積極部署,逐一梳理申請情況,及時研判問題對策,逐步探索建立了書面材料核查、電話答疑、一對一面談輔導等申請分流識別機制。同時,指導深圳破產管理人協會組織法律援助力量,對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人進行一對一的電話輔導,協助其準備符合立案要求的材料。

破產法庭全庭法官面談近300名申請人,對不在深圳居住、未連續繳納社保、提交材料不合格、未如實申報信息,以及因過度消費、過度投機、參與賭博等導致負債的,明顯不符合《條例》規定要求的申請,依法釋明后予以退回處理。也有一部分申請人經過法官釋法,認識到個人破產程序的要求和法律後果,評估自身情況後主動撤回申請或變更申請信息。

確定“誠實而不幸”

合理兼顧各方權益

李某申請個人破產,但深圳中院在審查中發現,李某所述經營損失、實際支出情況與負債數額相差較大,且李某在與前妻協議離婚時約定,由其承擔全部夫妻共同債務,又舉新債歸還后申請破產。合議庭認為該情況導致無法認定李某具備破產原因,於2021年5月14日裁定不予受理。

該案承辦法官介紹說,法院通過書面審查、法官面談、聽證調查等方式,仔細審查了李某申報的債務財產信息和婚姻家庭關係,對李某是否具備《條例》規定的破產原因進行了審查論證,防範不正當債務安排、利用程序逃債等行為,為識別債務人是否“誠實而不幸”提供有效經驗。

相比之下,個人破產首案中成功重整的債務人梁某的情況就大不相同。2018年,梁某選擇藍牙耳機市場開始創業,由於一直無法獲得穩定的客戶資源,未能打開市場實現盈利,加之受疫情影響,債務越背越多,無力償還利息和滯納金。2021年3月10日,梁某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

經過調查梁某財產收入、債權債務、家庭情況,劃定豁免財產範圍后,管理人協助梁某製作了個人破產重整計劃草案。草案明確,在保留生活必需品和每月7700元用於一家四口基本生活費用后,梁某將在3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債權人予以免除利息和滯納金。該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由深圳中院裁定批准。

《條例》保護的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而債務人是否儘力償債是判斷債務人是否“誠實”的重要標準。即便進入破產程序,儘力償債仍是對債務人關鍵性的要求。企圖通過破產“賴賬”的行為既不被制度允許,也無法通過程序檢驗,無法獲得破產救濟。深圳中院在審查個破申請以及推進案件辦理時,非常重視對債務人償債情況的審查,以防範債務人的“搭便車”心理甚至是破產欺詐。

“在梁某個人破產重整一案中,梁某展現出強烈的償債意願和努力。創業失敗后,梁某積極找工作謀生;申請破產前,一家人節衣縮食堅持還款;本人及其家人都在破產程序中積極配合,充分、全面地履行了如實申報義務,申報的個人以及家庭財產、債務與管理人最終的核查結果基本一致。”深圳中院破產法庭庭長曹啟選介紹說,多數債權人也發表了監督意見,認為他屬於“誠實而不幸”的人,這是重整計劃草案能夠順利通過的原因。

曹啟選告訴記者:“我們在辦理破產案件中,強調要充分保障債權人對債務人申請破產、對管理人辦理破產進行監督的權利,目的是合理兼顧各方合法權益,確保破產審判的公信力。”

徐陽光指出,《條例》為“誠實而不幸”的自然人提供了遭遇債務危機后的法律保障,允許個人經營失敗后,在保留最基本的自由財產前提下進入破產程序,這有利於整個社會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對於社會來講,如果一個人陷入財務困境,法律不提供救濟的途徑,那麼這個人輕則可能淪為國家救助的對象,重則有可能做出違法行為,所以個人負債雖然是個人的原因,但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社會影響,通過個人破產制度處理好個人債務,有助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對於公眾擔心的逃廢債行為,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認為,應通過形式約束和制裁,防止通過濫用個人破產制度來逃廢債。未來在修訂破產法時,應當對刑法作出相應的聯動修訂,對個人破產程序中可能出現的不法行為的刑事懲治要有更加細緻的規定。此外,也需要改革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在政府部門、檢察機關以及法院之間構建破產犯罪追懲機制。

仍在摸着石頭過河

不斷完善配套制度

推動支持成立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深化兩權分離,探索釐清法院、政府辦理破產的職能分工,逐步健全“法院裁判、機構保障、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的四位一體辦理破產體系;支持管理署出台《深圳市個人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暫行辦法》,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制度落地見效……過去一年,深圳中院不斷推動完善個人破產配套制度。

社會各界也非常關注深圳個人破產制度改革進展,不少人期待這項創新舉措能夠推而廣之。

“個人破產重整、和解、清算三種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全面激活個人破產制度設計,但要將個人破產制度推向全國,仍任重道遠。”曹啟選坦言,面對大量申請、複雜的債務構成等情形,諸多重要配套機制仍有待建立、完善,破產法庭對個人破產案件辦理也是“摸着石頭過河”。

作為個人破產重整首案的破產管理人,杜艷芝負責核查債務人財產狀況、擬訂財產分配方案以及管理、監督、協助計劃執行。在她看來,個人破產比企業破產更難做。企業作為一個經濟實體,經過工商登記註冊,有法可依,基本情況摸得清楚,而自然人財務狀況沒有透明要求,個人財產申報的“貓膩”不容易被發現。

“個人破產制度牽一髮而動全身,背後需要一套密切銜接的配套制度做支撐。”在組織協調法官與數百名申請人逐一面談后,深圳中院破產法庭綜合辦主任景曉晶深有感觸,財產申報調查、破產信息公開、反破產欺詐的監督和懲戒機制能否迅速建立完善,是個人破產制度能否加快探索、全面推進的關鍵。

深圳中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深圳是一個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城市,個人破產制度改革才剛剛起步,下一步,深圳中院還將繼續總結實踐經驗,持續推動完善系列配套制度——

健全申請前輔導制度。由於沒有個人財務制度,債務人往往缺乏財務管理能力,難以準確全面提供個人和家庭的財產債務材料,這也成為法院審查破產申請的一大難題。當前,深圳中院通過法官“一對一”核實,輔導債務人整理申請、選擇適宜程序,下一步將積極探索、支持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依照《條例》設計,承擔個人破產的申請輔導職能。

完善信息登記和公開制度。深圳中院將加快與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的協同,加強“深·破繭”平台與其他信息公開平台的互聯對接,確保破產信息充分、及時地公開,進一步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深化府院聯動,推動破產信息與信用信息的融合和交互,在債務人實現經濟再生的同時,推動其實現信用再生,推動金融機構等涉及信用評價機構完善信用評估機制,助力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推動構建庭外和解規則。深圳中院將參照德國等域外經驗,探索設置破產和解前置程序,完善與庭內和解、和解協議確認的銜接機制;引入金融機構、專業中介、法律援助,促進債務糾紛多元化解,為債務人提供多樣化、便利化的債務清理方式,也為法院審查判斷提供有效依據。

完善反破產欺詐機制建設。通過建立債務人財產申報制度、破產信息公示制度、完善法律責任體系等健全反破產欺詐制度,建立透明公開、可追溯的破產信息登記與公開制度,讓債務人“在陽光下破產”。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服務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高質量發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優化法治營商環境,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切實需要。面對不斷新增的個人破產申請和不時出現的問題難點,深圳中院將迎難而上、不斷摸索、多點突破,推進個人破產改革縱深發展,為全國個人破產立法提供先行先試經驗。”該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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