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封就不能退貨?最高法明確:這種格式條款無效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將於3月15日起施行。

簽收即視為商品質量合格?

最高法:格式條款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條對於“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拆封就不能退貨?最高法明確:這種格式條款無效

拆封就不能退貨

最高法:不影響商品完好即可退

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而實踐中,有些商家經常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不給退貨,這種做法合法嗎?新規有規定。

《規定》明確,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無理由退貨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贈品可以免責?

最高法:免費提供同樣需擔責

在網上買東西,經常會附贈一些贈品、獎品,有些商品是消費者用優惠券或者積分換購,或者以較低價格換購,這些屬於商家的一種促銷手段。因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又該如何處理呢?

《規定》明確,獎品、贈品、換購商品給消費者造成損害,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以獎品、贈品屬於免費提供或者商品屬於換購為理由主張免責。

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

最高法:直播平台必須標明實際銷售者

如今,網絡直播賣貨越來越多,網絡直播賣貨產生糾紛,該如何進行責任界定?對此,《規定》對網絡直播賣貨民事責任承擔進行了比較詳盡的規定。

《規定》第11條對平台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台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台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於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規定》第12條對於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2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夠證明已經標明了其並非銷售者並標明實際銷售者,並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

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

外賣平台未盡審查義務,需要擔責嗎? 

最高法:要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法介紹,近年來,外賣餐飲行業蓬勃發展。網絡外賣訂餐的優勢在於其便捷性、高效性,大家足不出戶,就可以享受到美食。

然而,實踐中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沒有任何餐飲衛生資質甚至經營許可證,卻利用外賣平台的審核漏洞違法經營。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規定》第18條明確,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未依法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台服務等義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有權主張網絡餐飲服務平台經營者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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