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稅制上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稅的漏洞

有學者建議,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稅的漏洞,經營所得應該納入綜合所得計稅。個稅改革的呼聲又大了起來,其中一個原因是:影視行業、網絡直播行業中高收入群體偷逃稅現象頻發。這引人深思,該如何從稅制上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稅的漏洞?

2018年,以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為標誌,我國歷史上第七輪個稅改革拉開大幕。這次改革一項突出的調整是首次引入綜合計稅模式。

2019年以前,我國的個稅採取分類徵收模式,即不同類別的收入,適用的稅率、扣除標準等不同,這使得不同類別收入個稅負擔不同,由此,也產生了公平問題。為改變這一現狀,財稅部門對稅制進行了重塑,即將以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稿酬統一為綜合所得,採取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確保這四項收入適用相同的稅率,而非此前不同的稅率,由此體現了公平性。

事實上,個人所得稅的徵稅內容除了工資薪金等四項外,還包括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在初步階段,第七輪改革僅將具有易征管、不易轉嫁或避稅等特徵的工資薪金等四項收入先行納入綜合所得範圍,其餘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但隨着時代發展,特別是互聯網經濟的興起,越來越多新的經濟業態出現,稅收征管方式也面臨諸多挑戰。從稅務部門近期公布的幾起明星主播偷逃稅案例看,他們多是通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轉變收入性質,將個人勞務所得轉為經營所得,從而偷逃稅。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等四項綜合所得統一適用3%-45%的超額累進稅率納稅;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單獨納稅,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比照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簡單從45%和35%兩個最高邊際稅率差異就能想象其中有多大的避稅空間。而在實際征管中,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較難區分,存在征管漏洞,也因此加大了避稅空間。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公共收入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施文潑指出,目前個稅制度對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定義在業務範圍上存在較多的交叉重疊,實際征管中不僅納稅人難以辨別,稅務機關也不易判斷。

同時,隨着數字技術與經濟活動深度融合,傳統商業經營門檻大幅降低,微商、直播帶貨等C2C經營模式興起,使得自然人可藉助互聯網成為商業經營主體;零工經濟日益盛行,生產經營所得和勞動所得越發難以明確區分,進一步加大了個稅征管難度。

“擴大綜合所得範圍,提高個稅的收入調節能力,已經成為我國下一步個稅改革的重點問題。”施文潑說,綜合所得覆蓋的所得項目越廣,越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的收入和稅收負擔能力,充分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這是“十四五”時期我國個稅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財政部部長劉昆此前曾撰文指出,“十四五”時期將進一步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適時推進個人所得稅改革修法,合理擴大納入綜合徵稅的所得範圍。

學界的共識是,堵住明星主播偷逃稅的漏洞,經營所得應該納入綜合所得計稅。

“工資薪金等四項統一為綜合所得主要是考慮這些都是勞動所得,性質相近,而經營所得從原理上來說也是和勞動所得相近的。”山東大學財政系主任、中國稅務學會理事李華打了個比方:個人被單位雇傭取得工資薪金,經營所得相當於自己雇傭自己。

施文潑認為,在征管模式上,經營所得和綜合所得的稅率結構、扣除、申報方式較為相似,在征管銜接上更為容易。進一步將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範圍,可以將現行的兩項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制度合二為一,有利於消除現行制度中兩者混淆的制度性問題,實現“預扣預繳”“分期預繳”和“彙算清繳”的統一,較好地促進稅法遵從。

但問題也存在。從征管來看,經營所得的納稅人數量龐大,業務範圍廣泛,不同類型納稅人的業務極具個性,要準確實現對納稅人的收入成本核算比較困難。

當前在實際征管中存在查賬徵收、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核定徵收率等多種徵收方式,為了減輕納稅人申報負擔,稅務部門在徵收經營所得時以核定徵收方式為主。

核定徵收就是在無法準確識別納稅人具體財務情況下,按照法定的標準和規則,核定其應納稅額的行為和過程。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由於納稅人的會計賬簿不健全,資料殘缺難以查賬,或者其他原因難以準確確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時,稅務部門將採用核定徵收的方式依法核定納稅人應納稅款。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副教授、財稅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樺宇說,通常而言,在核定徵收條件下,企業按照經營收入額乘以應稅所得率,再適用對應的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

他曾算過一筆賬,在網絡直播行業,以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所得稅為例,若按照核定徵收方式,應稅所得率一般在10%-20%左右,這樣即便適用經營所得的35%最高邊際稅率,實際稅負率也只有3.5%-7%。

施文潑表示,將經營所得納入綜合課徵範圍后,首先就面臨著如何準確核算其所得額的難題,征管難度較大,且會增加絕大多數無經營所得納稅人申報負擔。

但是從公平稅負和防範出現避稅漏洞的目的出發,改革仍有必要。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近期發布的《中國稅收政策報告(2021—2022)》對此作出建議:在經營所得納入綜合所得后,在短期內仍可對大多數納稅人實行核定徵收的做法,但應儘可能取消定額徵收的方式,保留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徵收率的方式。未來則需要進一步完善經營所得的征管模式,儘可能推動從核定徵收到查賬徵收的征管模式轉變。

具體的做法是——對取得高收入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應通過提高核定應稅所得率和核定徵收率的方式倒逼其建賬建制;對當前數量佔大多數、收入低的個體工商戶業主,通過允許其核定扣除一定費用(如扣除30%)或增加其可享受的免稅收入,盡量維持其現有稅負水平。

施文潑說,在紮實推進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十四五”時期個人所得稅改革承擔著重要的使命。顯然,“促進稅收公平和行業規範化是必須要做的事”。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張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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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2-02-22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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