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借用微信賬號發紅包是騙局

以借用微信賬號給紅包為借口,趁機修改被害人微信密碼,並出售給詐騙團伙牟利。近日,青海省海西州格爾木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振某、冶某等9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一案。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待業在家的王振某在微信群中認識冶某,兩人網絡聊天時得知了售賣微信賬號賺錢的路子。

為此兩人在格爾木市騙取他人微信賬號,並售賣給詐騙團伙牟利。由於成本小、來錢快,數月之後,嘗到“甜頭”的兩人覺得這個方式能“賺大錢”,為大規模騙取微信賬號,先後召集劉某等7人專門從事騙取、收購微信賬號“工作”。

劉某等人通過各種渠道加入學生QQ群,之後在群內發布“借用微信號,紅包500元”等虛假廣告,利用被害人貪圖小便宜的心理,一步步誘導被害人主動提供微信賬號、密碼。在騙取被害人信任后,劉某等人通過被害人短信驗證碼驗證方式登錄被害人微信,在3天時間內,利用其他人實名解封微信賬號方式盜取被害人微信賬號,之後他們便將盜取的微信賬號出售給詐騙團伙進行牟利。

王振某、冶某夥同他人在較短時間內瘋狂騙取微信賬號、抖音賬號等多種社交軟件賬號進行牟利,截至案發已非法牟利40餘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振某、冶某等9人違反法律規定,非法收購、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結合王振某、冶某等9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悔罪態度,對9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九個月,並處人民幣6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罰金。

近年來,電信詐騙犯罪呈現高發態勢,犯罪鏈條上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也隨之興起,屢禁不絕,不僅嚴重擾亂了公民正常生活秩序,也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埋下隱患。針對非法獲取、出售、利用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格爾木市人民法院立足審判職能,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理念,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懲治力度,切實為平安格爾木建設添磚加瓦、保駕護航。

辦案法官介紹,現代社會,公民個人信息與生產、生活權益息息相關,個人信息安全已經成為全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非法獲取、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隱私以及正常工作、生活均構成嚴重威脅,甚至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重要一環,嚴重影響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人民群眾安全感。廣大市民要深刻認識到個人信息安全對於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的重要意義,不斷增強法治意識,注重對個人信息的依法使用和保護。只有全社會共同努力,構建起信息安全屏障,人們才能依法、持久、安心地享受互聯網帶來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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