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社廳回應“大學生創業失敗代償貸款”:原則上要追償

浙江人社廳回應“浙江大學生創業失敗代償貸款”:在實施辦法中明確了追償和核銷機制,代償后原則上要予以追償,但對實在沒有能力予以償還的,按規定程序經審批后從創業擔保基金中核銷。

浙江人社廳回應“大學生創業失敗代償貸款”:原則上要追償

昨日,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相關負責人介紹該省大學生創業支持政策時表示,“大學生創業失敗,貸款10萬元以下的由政府全額代償,貸款10萬以上的部分由政府代償80%”。

2月17日上午,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開新聞發布會後,許多網友來電諮詢關於大學生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政策。現公開答覆如下。

關於政策開始實施的時間和背景

2015年,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發展眾創空間推進大眾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9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等兩個文件,浙江省政府出台了《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

政策規定,有創業要求、具備一定創業條件但缺乏創業資金的在校大學生、城鄉勞動者創辦個體工商戶(含經認定的網絡創業),可申請不超過30萬元的貸款;合夥經營或創辦企業的,可適當提高貸款額度。2018年,浙江省政府又出台了《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8〕50號),將貸款最高額度提高到50萬元。

2015年出台該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通過建立創業擔保基金代償這一容錯機制,減輕包括大學生在內的重點群體創業的負擔和顧慮,營造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氛圍,解決好包括大學生在內的重點群體想創業沒有錢、想提升創業能力沒人幫、創業失敗沒人管等問題。

關於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對象

政策規定,所有在浙初次創業人員都可以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其中,在校大學生或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含大專)、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退役軍人、持證殘疾人等5類人員可申請由政府設立的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

關於大學生申請創業擔保貸款的程序

政策規定,申請創業擔保貸款須經兩道程序審核把關:一是由人力社保部門組織專家對創業項目審核,通過後為大學生出具由創業擔保基金擔保的貸款資格認定證明;二是大學生憑資格認定證明及有關材料,向經辦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經辦銀行再對大學生創業項目情況、信用狀況、償債能力等進行調查。審核通過後,政府設立的創業擔保基金為大學生提供擔保,經辦銀行向大學生髮放貸款。大學生按期還清貸款本息后,憑經辦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材料,向人力社保部門申請貼息。

關於創業失敗代償機制的實施

因創業失敗還不起貸款,由政府設立的創業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的貸款被認定為不良的,貸款10萬元以下的,由創業擔保基金全額代償;貸款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由創業擔保基金代償80%。同時,在實施辦法中還明確了追償和核銷機制,代償后原則上要予以追償,但對實在沒有能力予以償還的,按規定程序經審批后從創業擔保基金中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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