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保險下架潮 行業如何消化拐點之痛?

新年伊始,互聯網保險迎來變局。2022年1月1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正式實施,對於不符合該《通知》相關要求的保險機構,需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業界達成的共識是,隨着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逐漸完善,互聯網保險業務將從野蠻生長過渡至平穩發展,中長期利於行業規範和發展,行業規範也指日可待。

然而,拐點來臨之際,不無陣痛。

身處其中的公司主體及從業者均頗有感知。2021年10月中旬,某中資壽險公司與一家頭部中介公司剛推出一款養老年金產品,后因缺乏年金險經營資質,該款產品只存在不到兩個月就叫停。而對於財險公司尤其是互聯網保險佔比較大的公司而言,即使擁有互聯網人身險經營資質,讓他們發怵的是一旦因車險、保證保險等非人身險領域遭遇重大行政處罰,也有可能在新一年中失去在互聯網保險經營意外險、健康險的資質。

整改大限已至,多個互聯網保險產品相繼下架。光大永明人壽的光明至尊終身壽險於12月30日下架,長城人壽的金彩一生年金險於12月30日下架,復星聯合健康險的媽咪保貝(新生版)於12月31日下架……

不僅如此,多家保險機構暫停互聯網保險業務,壽險公司包括百年人壽、信泰人壽、三峽人壽和小康人壽、崑崙健康、前海人壽等。財險公司包括富邦財險、華安財險、誠泰財險、中意財險等。保險機構之外,面臨新規考驗的還有互聯網保險平台、區域性保險中介。

新規意在規範行業發展。然而,在新規實施臨近期間也有不少營銷機構進行停售前產品炒停營銷,甚至有代理人在朋友圈誤導全行業互聯網保險都停售,引導走代理人銷售渠道。這顯然是誤導性的,實際上消費者仍然可以正常購買一些保險公司的互聯網保險產品。

互聯網保險大裁員

臨近年關,小鄭(化名)還在找工作的煎熬中。2021年下半年對他是一個特殊的時段,人生頭一次他遭遇裁員了。保險專業畢業的他自入職場十年以來,一直順風順水。由於工作踏實認真,既懂保險又懂互聯網,他在公司的薪酬雖然不是很高,但比起同齡的同學們還是小有盈餘。互聯網保險留下了他奮鬥的汗水也紀錄了他的青春,有經驗也有幹勁,但這次被裁員重新找工作的難度超過了他的想象。

頭部互聯網平台由於受“首月X元”模式叫停影響巨大,自身在大舉裁員。而目前市場上的一眾中小保險公司主體也紛紛在收縮互聯網保險團隊。

據不完全統計有一批“網紅”互聯網保險產品在下架。

互聯網保險下架潮 行業如何消化拐點之痛?

在2021年的最後幾天,陸續有險企發布公告,暫停互聯網保險業務。

互聯網保險下架潮 行業如何消化拐點之痛?

產品下架、暫停互聯網保險業務隨之而來的是對專業互聯網保險人才需求的收縮。一直以為自身是人才招聘市場上香餑餑的小鄭頭一次充分感受到市場上的寒冬,他投了多份簡歷,要麼沒有迴音,要麼面試交流后,要求他降薪入職。以往每次跳槽工資至少上漲20%-30%,而現在找工作,能接受他的平台比以前平台小,又要再降薪才能入職,小鄭覺得心裡非常難以接受。

“出道即巔峰,回首意難平”,某從業者從一家中型保險集團的互聯網團隊離開之際,他如是感慨。在他看來,保險網銷的價值並不止保費,而在客戶,toC的能力是互聯網保險的真正價值。對於互聯網保險人才的大量流失,他用“聚是一團火,散是漫天星”來形容。一個舊時代的結束也是一個新時代的開始,互聯網保險行業正在經歷從粗狂的流量增長到精細化運營過程的過渡。

規範手續費

在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實施臨近期間也出現一些行業亂象,不少營銷機構進行停售前產品炒停營銷。甚至有代理人在朋友圈誤導全行業互聯網保險都停售,引導走代理人銷售渠道。這顯然是誤導性的,實際上消費者仍然可以正常購買一些保險公司的互聯保險產品。

此外,根據《通知》要求: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35%;保險期間一年以上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須在精算報告中列明中介費用率上限,項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運營所產生的信息技術支持和信息技術服務類費用,不得突破或變相突破預定附加費用率上限。

這意味着保險公司支付給中介機構的手續費上限將會被嚴格控制。

有觀點認為,手續費競爭背後是保險產品缺乏創新、結構單一,各保險公司的業務基本上都集中於簡單的壽險、年金及意外傷害保險等,同質化現象嚴重,替代性強、存在感弱,缺乏核心競爭力,只能被迫進入價格競爭的惡性循環中,不利於保險公司長期穩定經營。

一位接近監管的行業人士認為,監管此番規定的良好初衷是保險公司沒有地方走費用,保險公司就給不出去費用了,可以反過頭來倒逼公司只能產生真實的費用。

但其認為,監管部門對意健險這些短期險的管理不應該簡簡單單的以費率為抓手這麼一個做法。對費率的管控實施起來需要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以及內部和外部博弈的過程。

也有財險公司意健險負責人認為,保險期間一年及以下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35%的規定,對財險公司而言不利。“同樣是醫療險,一些諸如6年期醫療險等長期產品就可以第一年給渠道方60%費用,而財險公司經營的醫療險本質上與長期醫療險差別並不大,但只能給35%費用,使得財險公司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他表示。

在他看來,意健險的市場遠遠未飽和,覆蓋率以及普及率還有非常大的空間。因此意健險險種的管理方式並不適合於簡單地直接框死,應該要用更貼合行業實際的方式允許市場充分競爭和健康發展。

此外,面對個險營銷員增長乏力,個險新單保費下滑,銀保業務下滑等現實壓力,原本寄希望互聯網渠道彌補保費空缺的中小保險公司,在新規出台之後亦將面臨現金流壓力。

銀保渠道面臨變局

除了傳統的互聯網保險,同樣受互聯網人身險新規影響巨大的還有銀保業務。

此前對於手機銀行、電子銀行投保的業務是否屬於互聯網保險業務一直沒有定論,此次人身險新規明確這類業務不屬於互聯網保險業務。按照新規定要求,手機銀行投保、電子銀行投保,這一類業務主要針對銀行開卡、持卡客戶,進行非公開互聯網鏈接的投保銷售,僅僅只是簡化投保的工具,這類模式使用的是銀保產品,需在有分支機構的區域經營,應符合《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等規定,滿足網點“1+3”、雙錄、長險佔比等一系列監管要求。因此,有銀行機構擔憂,銀行App從2022年起能否繼續銷售互聯網保險產品,這類客單價偏低的產品是否也需要經過複雜的線下雙錄流程。而銀保業務當前的發展格局亦或被打破。

有專業人士認為,銀保的業務的本質與互聯網保險的本質不同,銀保業務的本質是銀行的專屬客戶。但是,往年通過互聯網進行保險銷售、出單的其中很大部分是銀行的網上商城、手機銀行代銷的保險。

以2020年為例,互聯網人身險規模保費前十的險企中有3家是銀行系險企,分別為中郵人壽(第一位),互聯網渠道規模保費380.2億元,占份額為18%,建信人壽(第三位),互聯網渠道規模保費221.9億元,占份額為10.51%;工銀安盛人壽(第四位),互聯網渠道規模保費218.1億元,所佔份額10.33%。

“現在大家明年但凡有銀保業務目標預算的,都收縮得很厲害。”某業內人士告訴筆者,“很多保險公司做明年的KPI,考慮明年的保費規模大概預算做多少。而各家銀行也感覺很麻煩,因為這也影響銀行的中收收入,部分銀行可能直接就砍掉互聯網保險業務了。另外單單又要滿足線下雙錄、又要滿足線上可回溯,對銀行而言也很麻煩,需要投入大量的技術、成本、時間與精力。”

一位關注銀保渠道的業內資深人士認為,“銀郵類兼業代理應該分為純線上互聯網保險和線上線下融合互聯網保險,前者只需要遵循線上可回溯管理,後者既需要滿足線上可回溯管理又需要滿足線下雙錄要求。”

筆者獲悉,銀保監會趕在元旦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生效之前對銀保渠道政策做了適當放鬆調整:一是銀行通過線上線下融合代銷人身險產品的,可以實施遠程雙錄;二是純互聯網保險不在線上線下融合之列,應根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進行集中運營和統一管理。

同樣的爭議還體現在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台的識別與判定。自營網絡平台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監管部門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關於自營網絡平台的定義,銀保監會13號令第二條中明確“自營網絡平台,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台。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係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台,不屬於自營網絡平台”。

按照近日中介部的一項通知,直銷業務載體為:根據現有市場情況,初步將直銷業務載體分為7種類型,包括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互聯網用戶公眾號、互聯網平台小程序、電商平台門店、嵌入非保險機構App中的H5頁面和其他。

其中互聯網用戶公眾號指的是保險公司在微信、抖音、快手等互聯網社交軟件、視頻平台以公司名義註冊並取得平台認證的公眾號。互聯網平台小程序指的是保險公司在微信、支付寶等互聯網平台以公司名義註冊並取得平台認證,基於移動應用程序開放平台接口開發,用戶無需安裝即可使用的小程序。電商平台門店是指保險公司在淘寶、京東等電子商務平台以公司名義註冊並取得平台認證的線上門店。嵌入非保險機構App中的H5頁面是指頁面域名歸保險機構所有,實際運行在保險機構服務器中,基於HTML5技術開發嵌入或者包含至非保險機構App平台(包括但不限於移動應用程序、互聯網平台小程序等)中的網絡頁面。其他指的是不屬於以上6種類型的其他直銷業務載體。

筆者了解到,在新規實施執行中,目前對於電商平台門店等是否屬於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台仍存爭議。

銀保監會中介部也在該《通知》中指出,上述統計口徑係為互聯網保險自營網絡平台認定標準提供數據支持,不代表對該類載體的認可,未來會根據市場發展和監管制定、修訂情況適時調整。

文/

編輯/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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