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企業鼓勵加班不能觸碰法律紅線

通往成功的路上,都離不開奮鬥精神和艱苦勞動。對個人來說,加班是個人努力奮鬥的一種工作狀態,也是個人成長的“加分項”。自願加班是個人選擇,也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但是,法律對企業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有明確規定。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勞動者應依法享有相應的勞動報酬和休息休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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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來說,特定情況下的加班,是為了加出生產力、戰鬥力、凝聚力,看重的是效率和產出。但如果只是讓明明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的事,為了“加班費”或其他原因,拖着干、慢慢干,為了加班而加班。或者是該做的事做完了,雖無事可做,但“領導不走我不走”,做樣子、走形式,摸魚式加班,對企業而言,也是一種資源的浪費。

如果加班屬於企業強制,比如極具爭議的“996”工作制,法律法規對此也是有明確規定的。此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針對超時加班現象,聯合發布典型案例,進一步明確工時及加班工資法律適用標準,以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

加班是奮鬥的一種體現。但是,一味鼓勵加班,把加班文化植根於企業文化之中,甚至於變成一種重壓之下的畸形加班、被迫加班、強制加班,使員工超負荷工作,無疑是涉嫌違反勞動法規定的。甚至有的企業以拒絕加班安排為由辭退員工,這種觸碰法律紅線的做法是不行的。

文/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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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1-11-2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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