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着“福利”外衣打廣告,不是共贏是共輸

掃碼紅包”“掃碼抽手機”……你的快遞單上是否有這些字樣?近日,有不少消費者反映,收到的快遞單上出現了“掃碼領紅包”等字眼,但掃碼后往往是“抽獎大轉盤”“砸金蛋”,記者試驗多次,獎品都是借貸、理財等產品,不僅沒領到紅包,還差點把自己的信息“送”了出去(據11月15日中國新聞網消息)。

別亂掃碼!快遞包裹上二維碼小廣告涉嫌侵權

圖片來源於廈門電視台特區新聞廣場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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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是商家送福利,掃碼后才發現自己被套路。很顯然,這些以抽手機或領紅包為噱頭的二維碼,實際上是披着“福利”的外衣在打廣告,廣告的內容通常是為各種App引流、推銷課程,以及貸款、理財等業務的推廣。毋庸諱言,快遞包裹直達到人,與其他廣告相比,具有成本小、投放准等優勢,於是,某些商家瞄準了這塊隱蔽角落,以送福利為幌子干起了見不得光的誘導營銷。

圖片來源於廈門電視台特區新聞廣場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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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為了擴大影響,以各種形式進行廣告宣傳,本身無可厚非,只要廣告內容不違法就可以。但是,商家廣告應堂堂正正做到明處,不能“掛羊頭賣狗肉”。廣告法第14條明確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而這種印在快遞單上的“掃碼廣告”,其實是在刻意隱藏其廣告屬性,這首先就違背了廣告的明示性要求。

其次,單就廣告本身而言,其內容應該具有真實性,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不管是“掃碼領紅包”還是“掃碼抽手機”,實際上掃碼后都是被引流到預先設定好的廣告頁面,然而,這些廣告里涉及的App是否正規,網課是否有相應資質,貸款、理財等產品是否合法,都有待查實。如果證實其內容虛假或具有誤導性,則涉嫌消費欺詐,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如果該廣告本身就是以非法收集和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為目的,則除了欺詐之外,還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此外,某種程度上來說,這種印在快遞單上的“掃碼廣告”,也是一種商業信息騷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9條規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快遞單上出現的隱形“廣告”,雖然披着“福利”的外衣,在形式上更具隱蔽性和迷惑性,但其目的是為商家推介商品或服務,也達到了商業宣傳或引流的客觀效果,本質上與營銷短信一樣,都是在未獲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發送的,是否同樣構成商業信息騷擾?

消費者作為整個市場經濟體系中的重要一環,與平台和商家應是利益共同體,而不應成為博弈的雙方。可是“掃碼廣告”這種新的營銷方式,看似增強了消費者獲得廣告信息的便利性,其實是讓消費者處於與平台和商家博弈的弱勢地位。這種方式短期內或許會使平台和商家獲利可觀,但從長遠看來,消費者會因為泛濫成災的廣告而產生排斥心理,對快遞公司也產生反感,這對於各方來說將會是一個共輸的結果。

對此,無論是商家,還是電商平台和快遞公司,都應引起重視。對於網絡商家而言,需要凈化自己的快遞面單,真正用產品說話,做出口碑,贏得用戶的滿意。對於電商平台和快遞公司而言,則需要進行監督,通過“去偽存真”讓消費者享受到更加便利且安全的消費環境。當然,媒體曝光之後,監管部門也需要動真碰硬,對種種問題依法採取約談、查處、責令整改等方式進行治理,還消費者一個清朗空間。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陸   青

編輯:潘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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