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翻車”頻發,為何鮮見被罰?

“知名影星傾情推薦”“某某明星也在用的投資理財平台”……一段時間以來,多起明星代言翻車”事件引發關注,涉及消費、投資等諸多領域。面對消費者維權和社會質疑,收取代言費動輒數十萬元甚至上千萬元的明星多回應:萬分抱歉、已經解約、敦促解決、下不為例……代言明星儘管在當時陷入巨大輿論風波,最終往往不了了之。有的明星以“體驗官”等頭銜規避代言風險,方便關鍵時刻“甩鍋”。

業界專家表示,對於明星代言應加強監管,完善法律,加大執法力度。

明星代言頻“翻車”,多以道歉回應

去年8月,湖北十堰市的程先生想加盟一家奶茶連鎖店。“實地考察時,總部公司辦公區域滿牆貼的都是代言人的廣告,讓人感覺這個品牌就是和代言人‘捆綁銷售’。”

程先生告訴記者,當時銷售人員介紹,該品牌是某檔衛視常青樹綜藝節目的衍生IP,品牌代言人是常年主持該節目的知名主持人。負責接待的周經理說,從9月開始,代言人會每個月到各大城市的旗艦店做一日店長,“品牌不可能做不起來”。

“有這麼知名的明星代言應該不會差。”抱着這樣的想法,程先生投資了20餘萬元。但後來發現,加盟時公司提出的投入千萬元用於品牌營銷、在綜藝節目中對品牌進行宣傳推廣等承諾始終沒有兌現,新品配方也遲遲不提供。加盟商們選擇維權,卻發現該公司已被列入了經營異常名錄。

在事件登上微博熱搜后,該明星在個人微博上發文回應,表示早在今年6月已與該品牌解約,對佔用公共資源表示抱歉,並將積極協助處理加盟商的維權事宜。

近年來,頻“翻車”的明星代言包括涉嫌虛假宣傳、有質量問題的生活用品,收了加盟費就跑路、涉嫌詐騙的餐飲品牌,甚至還有涉案金額動輒數億元的爆雷理財平台……

今年4月底,著名影星代言的網紅燕窩品牌“小仙燉”,宣傳的即食燕窩原料、干燕窩含量、商品產地等10項指標與真實情況不符,被有關部門處以20萬元罰款。

今年2月,知名主持人被投資者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訴至法院。2018年,該主持人曾為網絡投資平台“網利寶”錄製多條視頻廣告進行宣傳。2019年,“網利寶”爆雷,截至立案偵查,“網利寶”累計成交金額高達259.7億元,借貸餘額30.3億元,波及4萬餘名出借人。

自2014年以來,明星代言的互聯網投資理財平台爆雷事件高達十餘起,其中“網信理財”爆雷金額達750億元。

此外還有品牌加盟涉嫌詐騙“跑路”。今年5月,著名女影星代言的奶茶品牌“茶芝蘭”涉嫌詐騙。據警方公布,該公司以虛假奶茶品牌吸引加盟商,以虛假宣傳對外推銷加盟服務,伺機實施合同詐騙,涉案金額高達7億元。

記者發現,在代言產品出現問題后,明星的回應如出一轍:一紙“解約”或“道歉”聲明。在“茶芝蘭”涉嫌詐騙被上海經偵警方立案調查后,代言明星工作室發表聲明,表示已經和該品牌解約並向消費者和加盟商致歉。

代言利益很大,“翻車”成本不高鮮見被罰

根據廣告法,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廣告法還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如有違反,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情況,處罰同上。

法律專家表示,按照廣告法,明星代言的產品或者服務出現問題,根據具體情況,有些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記者調查發現,不少明星代言雖然“翻車”,但受到處罰的並不多。

今年多起明星代言風波中,公開可查有一例受到行政處罰:北京市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一男性綜藝明星在廣告中利用自身知名度為女性內衣作推薦,屬於廣告代言行為,且未使用過該商品,並在廣告文案中發布有辱女性尊嚴的文案,被處以累計罰款87萬餘元的行政處罰。

更多的“翻車”明星,除了當時陷入輿論風波,多數都沒有受到實質性懲罰。如去年8月,一女明星因代言“中晉系”投資理財產品被起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該女星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也無證據證明其牽涉在集資詐騙罪中,故未支持“中晉系”集資詐騙案中一位投資者的賠償請求。

天津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王焱說:“明星與代言產品的連帶責任關係較難認定,比如如何認定是否盡到事先審查義務,以及是否存在明知廣告存在虛假宣傳仍選擇代言的主觀故意等。”

北京安理(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朱樹榮表示,對於明星來說,代言的風險其實是很小的。“代言的收益實在是太高了,產品好則名利雙收,產品出現問題,也僅僅是形象受損,獲得的收益並不會受到影響。”

一些明星用“體驗官”等頭銜規避風險,應加強監管加大執法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屢屢發生代言風波,一些明星採取各種方式規避風險。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除了代言以外,有的明星會選擇“體驗官”“大使”等頭銜,甚至不設頭銜,只在廣告拍攝中出現。

“明星不直接以代言人身份出現,一旦產品涉嫌違規違法,明星就更容易規避可能產生的連帶責任。”朱樹榮說。

如在“網利寶”爆雷事件中,面對投資者的維權訴求,明星在聲明中稱並未與平台方簽訂代言合同,而僅是進行過拍攝中插廣告的短暫合作。

一些專家表示,明星代言屢屢“翻車”,有執法難的問題。但明星代言“翻車”之後,不能以一句“對不起”就撇清責任。

今年1月,北京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發布公告,其中明確要求P2P網貸機構廣告代言人要配合落實風險化解責任。

公告指出,演藝人員、公眾人物在接到部分網貸平台的代言邀請后,對於平台利用其影響力吸引投資人購買非法金融產品,沒有合理審查、作出不實宣傳帶來的負面影響,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4月,中國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發布2021年第二期風險提示,明確提示,代言人和金融產品供給主體應依法合規履行責任。明星等公眾人物代言,應當遵守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接受代言前,應當查驗所代言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所代言產品和服務是否內容真實、符合監管要求。

朱樹榮建議,對於明星代言應加強監管,加大執法力度。“依據現有法律,對出現代言問題的明星處以實質性的處罰。”同時,對於現行廣告法中對明星代言違法違規品牌難以舉證認定的部分進行補充完善,“比如,要求明星在代言之前盡到對產品、企業資質等審查的義務,產品親自試用,留下視頻證據等。”

王焱表示,明星應加強自律,不能僅僅為了高額代言費推薦並不了解的產品或服務,應提升自身的社會責任感,謹慎選擇代言產品。消費者在選擇商品、尤其進行金融消費或品牌投資時,需要謹慎甄別,認清明星代言實屬商業行為的本質,避免上當受騙。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梁姊、尹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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