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減”政策下 教培機構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減”

日前,昆明某校外培訓機構的多名員工反映,他們被公司解僱了,公司讓他們簽署一份“自願離職證明”,不簽就不發剩餘工資。這令他們感到困惑,“我的勞動權益也被‘減’了嗎?”教育部、人社部印發的《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強調,校外培訓機構應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與招用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雙減”政策下 教培機構勞動者合法權益不能“減”

“雙減”新政落地后,以學科培訓為主體的校外培訓機構有的進行裁員,有的宣布倒閉。在此過程中,如何維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值得關注。

一位校外培訓機構員工說,公司要求他們寫離職證明,聲明自願離職,如果不寫,公司就要暫緩發放工資。然而,有的員工寫了證明,公司也沒有如約發放工資。由於離職證明裡寫明了“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爭議、糾紛以及未支付的薪酬、費用”,公司答應發工資則是口頭承諾,員工們認為自己被公司“套路”了。

據記者了解,多家校外培訓機構的員工在微博或貼吧上反映稱被“自願離職”,或崗位被調整,如從行政部門調去做銷售,有些人難以勝任新崗位,無奈只能辭職。

北京市律協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委員會委員潘麗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員工按照單位的要求提交了辭職信或簽署了自願離職相關證明,其結果將無法拿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因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這種情況下的離職屬於自動、主動辭職”。

潘麗麗說,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被辭退,有權利要求公司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金,但從前述員工的反映來看,他們的訴求只是要回當月的工資,這已是非常低的要求了。

記者了解到,有一些校外培訓機構在減員、裁員過程中還是能夠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某機構北京校區教師表示,該機構裁員從8月25日開始,全國範圍內的教師有三四千人,因業務徹底關閉,這些教師將全部被裁員,均會獲得N(工作年限)+1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員工有權要求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一年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

中國陶行知研究會副會長王旭明建議相關部門積極介入,多方施策,既堅定不移地落實黨和政府的政策,又要與校外培訓機構一起在國家政策和法規框架內妥善處理善後問題,包括員工的勞動補償、轉崗等,把工作做實做細,實現平穩過渡,確保員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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