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暴幾成社會熱點事件“標配” 如何打破網絡暴力的“互害”邏輯?

近日,“德陽女醫生遭網暴自殺”案中的3名被告人以侮辱罪獲刑。為何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起訴,而法院卻以侮辱罪判刑?除3名被告人,掀起輿論熱潮的網絡媒體、大V以及眾多轉發、評論的網民,又該承擔何種責任?如何打破網絡暴力的“互害”邏輯?隨着現實社會與網絡社會越來越呈現出一體化趨勢,個體該如何構建網絡空間中的數字自我形象?

網暴幾成社會熱點事件“標配” 如何打破網絡暴力的“互害”邏輯?

這並非第一例因網絡暴力獲刑的案件。隨着越來越多網絡事件伴生某種程度的網絡暴力,對於上述問題的追問有助於釐清網絡空間必須遵守的規則和底線,從而更好保護無法隔絕於網絡之外的每一個人。

定罪量刑依據何在

時隔1077天到來的宣判,讓受害者安某的家人感到一些安慰。

2018年8月,四川德陽女醫生安某與一名13歲男孩在泳池內發生身體碰撞,隨後引發激烈衝突。幾天後,男孩的三位家人將安某的個人信息發布到網上,並配注帶有明顯負面貶損、侮辱色彩的標題、帖文和評論,引發廣大網民對其詆毀、謾罵,安某不堪壓力自殺。

在本案中,綿竹市人民檢察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綿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最終法院判定三被告人犯侮辱罪。法院的相關解釋是:符合侮辱罪主體要件;符合侮辱罪主觀要件;符合侮辱罪客體要件;符合侮辱罪客觀要件。

通俗講,即三被告人對受害者實施了貶損人格、損毀名譽等侮辱行為,影響了被害人的社會評價,具有直接主觀故意,且三被告人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侮辱罪的相關法律規定,認定其行為構成侮辱罪。

針對一些網友不理解檢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起訴、法院以侮辱罪判刑的情況,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雁峰表示,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

張雁峰說,根據現行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主要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或者是行為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行為。由於本案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而非個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所以認定侮辱罪更合適。

另據專家介紹,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也屬於侵犯公民個人權利,但主要針對出售、提供個人信息或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的情況,其犯罪主體通常是有組織的個人或機構。本案不存在非法出售、提供、獲取個人信息的情況,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成立要件有所不符,故從法律適用的角度說,以侮辱罪定罪更為合理。

網暴幾成社會熱點事件“標配” 如何打破網絡暴力的“互害”邏輯?

哪些法在管網絡暴力

近年,網絡暴力幾乎成為熱點事件的“標配”,危害日益嚴重。

2019年,中國社科院發布的《社會藍皮書》顯示:近三成青年曾遭遇過網絡暴力辱罵,而“當作沒看見,不理會”則是最常用的應對方式,佔比達60.17%。

對遭遇網絡暴力感到無力,甚至“舍法求網”背後,是很多人對如何認定網絡暴力的法律責任並不明晰。

據了解,目前對何為“網絡暴力”並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員高艷東介紹說,通常認為由網民發表在網絡上具有“誹謗性、誣衊性、侵犯名譽、損害權益和煽動性”等特點的言論(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針對他人的名譽、權益與精神造成損害的,可被認定為網絡暴力。

多位受訪專家表示,常見的網絡暴力主要包括:一是人肉搜索,即在互聯網上惡意收集、公布可以識別他人身份、特徵的隱私信息。二是網絡語言暴力,即在網絡上發布針對特定人的貶低性言語,使被攻擊人社會評價降低。三是製造與傳播網絡謠言,即散布虛假事實從而毀壞他人名譽,降低其社會評價和社會名譽。

高艷東說,目前刑法中針對網絡暴力的定罪量刑,主要包括幾種情況:煽動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行為,如危害國家安全與公共安全的,一般適用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如網暴行為擾亂社會公共秩序,一般適用尋釁滋事罪;如網暴行為侵犯公民個人權利,通常適用侮辱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等。

這意味着,對前述三種常見的網絡暴力情況而言,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規定,傳統刑法體系依然管用,但在一些案件中,確實存在一定的法律適用爭議。

張雁峰介紹說,這主要表現在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此罪還是彼罪等。另外,實施網絡暴力並非都能構成犯罪,只有情節嚴重、後果嚴重,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等才能構成犯罪,否則只是民事糾紛,或叫侵權糾紛。

高艷東認為,網絡暴力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該行為從實施起就有法益侵害性。因此他建議,刑法條文可增設兜底性規定,對實施網絡暴力行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單獨設立罪名。

“法不責眾”只是錯覺

此外,人們注意到,在一些受關注度較高的案件中,除始作俑者外,其他實施網絡暴力的組織或個人,有時並未公布對其追責情況。

多位受訪專家指出,這並不意味着其他責任主體不會受到制裁。

據了解,根據現行法律規定,自媒體平台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如果沒有盡到相應監管責任和管理義務,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構成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對於評論、轉發的網絡大V,若出於故意目的實施網絡暴力,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於實施網絡暴力的普通網民,如果有組織且具有主觀故意性,同樣可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在司法實踐中,實施網絡暴力的大V和網民以尋釁滋事罪被定罪處罰的不在少數,只是有些未引起輿論廣泛關注。“法不責眾其實是一種錯覺,只是在具體案件中,受限於受害者的法律意識和固定證據的能力,有時並不能對每一個施暴者予以制裁。”

張雁峰解釋說,根據現行刑法,涉嫌侵犯公民個人權利的網絡暴力行為,如果未達到刑法認定的“情節嚴重”的標準,一般屬於自訴案件,這需要被害人或家屬起訴並舉證。但現實是,網絡暴力行為一般參與人數較多,被害人或家屬往往很難一一追責。

在高艷東看來,如果沒有國家力量的強制介入,可能就會出現在一些案件中,由於當事人不懂法等原因沒有向施暴者追究刑事責任,最終不了了之的情況。因此他建議,在刑法中應增設通過網絡實施侮辱、誹謗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王叢虎指出,對那些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受害者可要求平台通過封號、禁言等方式予以懲戒,也可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償損失等。

多位受訪專家強調,未來隨着司法理念的發展和互聯網生態的演進,公權力將在打擊網絡暴力行為上發揮更加主動的作用。今年2月,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檢察院對“女子取快遞遭誹謗案”兩被告提起公訴的案件就體現出這種趨勢。

平台監管不該缺位

不單是個體不因“法不責眾”免於懲罰,平台的常態化監管義務和責任同樣不能缺位。

張雁峰指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從技術層面看,通過爬蟲抓取、關鍵詞檢索、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進行內容風險管控對平台來說並非難事,但極端偏激、情緒化的輿論場更有助於為平台導流。囿於平台的逐利性,在一些網絡暴力事件中,平台反而成為極端言論的推手。

王叢虎建議,平台可通過技術手段,完善內容監管,通過提醒、制止等方式在極端言論發出前予以阻斷。“網絡空間就像一個個公共會客廳,平台作為會客廳的主人,有責任、有義務制止不當言論。”

高艷東表示,平台承擔的責任相對有限,而且是事後監管。一旦傷害產生,事後彌補的作用往往十分受限,需要平台儘可能將網絡暴力的傷害扼殺在搖籃中。

北京執象科技副總經理、資深架構師李新認為,傳統媒體有一整套嚴格的編審機制,可以有效履行社會責任。相比之下,網絡平台的傳播路徑更短、反應時效更快,內容審核機制被大大削弱。作為信息傳播樞紐,網絡平台是互聯網輿情生態中的新增變量,並且對聲音放大起主要作用,理應對極端過激言論的非理性擴散負主要責任。

有聞智庫創始人陽淼認為,目前平台在爭議性事件中獲得更多流量,甚至通過操縱排名、精準推送等方式激化情緒,在獲取商業利益的同時平台必須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除屏蔽、刪帖、禁言、註銷賬號外,陽淼建議平台為用戶展現事件全貌,特別是對關注度較高的事件,通過消息提醒的方式,為每一個關注過這一事件的用戶推送事件的動態變化。“了解事件的完整脈絡可以幫助一些人冷靜下來,避免頭腦一熱、衝動發言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李新表示,如果能強化網絡平台在網絡暴力事件中的責任風險,就能倒逼網絡平台增加投入。“法律建設和道德倡導短時間內都難見成效,而通過平台的技術升級,線上解決遠比線下更有效率。”

朱巍指出,從長遠看,隨着互聯網技術革新和業態轉型,“流量即收益”已成為歷史,反倒是更安全的網絡環境,凝聚更多信任的網絡空間會創造更多經濟價值。

珍重你的“數字自我”

“德陽女醫生遭網暴自殺”后,曾經的煽動網絡暴力者——男孩家人變為網絡暴力的受害者,這也讓人們更清晰看到,如果網絡空間被非理性吞噬,那麼傷害與被傷害其實沒有分界線。

在網絡世界從眾心理的暗示下,受極端情緒傳染,藏匿於虛擬空間的獨立個體,更容易被盲目、衝動、憤怒等負面情緒左右,失去理性和應有的警惕。

李新認為,隨着移動互聯時代到來,社會輿論生態發生“基因突變”,特別是網絡平台改變了傳統的輿論生長方式,互聯網平台能夠沉澱聲音、固化觀點、放大傳播效能,使網絡世界的虛擬輿論場具備了更強大的攻擊力和影響力。而由於“沉默的螺旋”,不同觀點並非被均衡放大,在網絡空間中呈現出的往往是逆意受眾的觀點,這些觀點更極端、言語更激烈。“不說話的人永遠是0,願意發聲的,特別是那種過激的、不穩定的、不負責任的言論常常被誤以為代表了大多數人的觀點,聲音很可能從1變為100。”李新說。

值得注意的是,網絡空間呈現出三種錯位:感性表達和理性思辨的錯位、影響力聚集和追溯力分散的錯位以及法定權利和責任的錯位。

李新將其比喻為“讓一個孩子拿着核武器的按鈕”,在網絡世界操控輿論變得更容易,引起圍觀后破壞力也更大,但為非理性行為買單的概率卻更低。

網絡世界是現實世界的映射,應當一體化看待。朱巍認為,網絡空間具有公共空間屬性,與現實世界中公共空間內的行為規範應該一致。

高艷東進一步指出,由於網絡空間的特殊性,相較於現實空間,網民的自我監督程度更低。因此,網絡空間的行為規範應當比現實中的更加嚴格。互聯網作為新型社會公共空間,理論建設、觀念迭變、習慣養成等很多方面仍處於待建構狀態,絕不能任由網絡暴力肆意發展。他建議細化網絡暴力的入罪標準、強制推行網絡實名制,強化對網絡空間的監督管理。因為“從長遠看,推進制度建設、強化各個主體的責任意識勢在必行”。

王叢虎認為這並不會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言論自由不等於在網絡輿論場肆無忌憚、不顧底線。隨着越來越多網絡暴力事件以司法途徑處理和解決,或將讓越來越多“舍法求網”者望而卻步。

“極端言論泛濫,最大的受害者其實是每個普通網民。”陽淼說。在網絡空間,資源和利益更容易向頭部聚集,更多普通網民在遭遇網絡暴力時,往往缺乏維權經驗和能力。“不管你想不想,每個人都有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偶發事件遭遇網絡暴力。凈化網絡空間,並非限制普通民眾的權益,相反恰恰是為了保護更多民眾的利益。”

隨着數據處理能力極大增強,存在於網絡空間中的數字自我和存在於現實世界里的真實自我在更多維度上已經高度重合。更多時候數據比人更了解自己,能更真實地記錄下每個人的言行。

陽淼認為,正是互聯網全程留痕的特性,儘管目前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偵查取證的成本過大,一些造成危害較小的施暴者僥倖未被追責,但隨着數據治理能力的提升,任何突破底線的行為都可能在某一時刻“引火燒身”。

未來隨着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等相關法規的實施,數據作為個人資產的理念將深入人心。陽淼認為,從長遠看,肆意發布虛假信息或明顯帶有負面貶損色彩的惡意言論將造成個人數字資產的貶值,因此人們將更加珍視在網絡空間上投射出的數字自我形象,濫用網絡暴力的情況或將被扭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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