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3分多鐘未佩戴口罩被開除要求公司賠償6萬多 法院會支持嗎?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員工多次被用人單位警告后遭辭退,其中一個理由是,員工在辦公室有摘口罩的行為。企業不服仲裁裁決,與公司對簿公堂。日前,廣州中院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官網披露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胡某某於2016年6月6日入職廣州嘉某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被安排與廣州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但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均未變動。

一審海珠法院認定,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共計發出五封書面警告信給胡某某,內容分別涉及:

公司因胡某某在2019年10月22日刻意遮擋電腦屏幕,頂撞上司;

2019年12月12日在工作時間瀏覽與工作無關的網頁;2020年3月6日和2020年3月23日在全民抗疫期間,在辦公大廳內未按要求佩戴口罩(其中一次持續三分多鐘);

2020年3月17日下午溜崗40分鐘的行為。

胡某某卻稱,他對上述警告信的內容均提出了異議:

一、公司稱其存在遮擋屏幕和頂撞上司,均不是事實。

二、公司的人事經理多次向其發出警告,其收到后就找行政經理,但行政經理告訴其只是走個過場,不用在意的,故是有提出異議的。

三、關於沒有戴口罩的問題,是因為有段時間因家裡事情導致心情不好,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是因其沒有戴口罩。

2020年3月30日,公司向胡某某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表示胡某某已累計收到三封以上書面警告信,故依據員工手冊及勞動合同與胡某某解除勞動關係。

2020年4月2日,胡某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與嘉某公司共同支付胡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2400元。仲裁委裁決: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57203.78元。

公司不服上述裁決,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胡某某沒有對上述裁決提起訴訟。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審法院:企業處理過於嚴厲

本案中,結合公司向胡某某發出的五封書面警告信以及監控錄像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一審法院合理相信胡某某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瀏覽了其他網頁或者在工作時間短暫摘下口罩的行為。

誠然,作為勞動者,理應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在工作期間積極認真、專心負責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為,應聽從勸告,及時改正。但胡某某即使存在上述行為,行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據此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係,未免過於嚴厲,故公司解除與胡某某的勞動關係不符合法律規定,屬於違法解除,應當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7203.78元。

一審判決,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7203.78元給胡某某,向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不足以認定已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經二審法院審查,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間共計發出四封書面警告信、一封口頭警告信給胡某某,一審法院對此查明事實有誤,法院予以糾正。一審法院其他查明事實無誤,法院予以確認。

二審中,胡某某向法院提供了其與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其當時沒有故意遮擋鍵盤。經質證,公司對該證據的三性均不予確認。

另查明,公司提供的《員工手冊》第十一章第2.4.16條載明,辭退的處罰的過失包括:累計收到2封或以上的事故責任書或是累計收到三封書面警告信。該司於2019年10月22日發出的書面警告信稱,胡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冊》第十一章第3項第3.2.6條。經查,上述《員工手冊》中並不存在該條款。

法院認為,依當事人的上訴請求範圍,本案二審需要處理的問題是:公司是否應向胡某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能否適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的解除條件,關鍵在於規章制度適用的合理性審查。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是否嚴重,不能單看行為本身,更應結合用人單位行業特點、勞動者崗位、行為發生時間地點等環境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公司為證明胡某某已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向法院提供了該司向胡某某發出的四封書面警告信、一封口頭警告信以及監控錄像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材料。但其中2019年10月22日書面警告信的處罰依據並不存在,另對於勞動者在長時間工作過程中短暫摘下口罩的行為,雖存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的要求,但在該司相關規章制度中未作明確規定,從該行為的危害性、主觀過錯程度來看,尚不足以認定已達到法律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程度。公司以此為由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不當,一審認定屬於違法解除,判令公司應當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57203.78元,並無明顯不當,法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0)
上一篇 2021-09-09 14:40
下一篇 2021-09-09 14:4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