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發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範平台經濟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我局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歡迎廣大公眾提出意見,並通過以下方式於2021年10月14日前反饋我局: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公開徵求《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一、登錄市場監管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欄目中的“徵集調查”提出意見。

二、發送電子郵件至:[email protected]。請在郵件標題加註“《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三、郵寄紙質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郵編100820。請在信封表面加註“《電子商務法》意見”字樣。

附件:1.《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2.《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8月31日

附: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一、將第四十三條修改為:“平台內經營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后,可以向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聲明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接到聲明后,應當將該聲明轉送發出通知的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在轉送聲明到達知識產權權利人後二十個工作日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起訴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平台內經營者提供相應擔保用於確保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可以暫時中止所採取的措施。

平台內經營者提交虛假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導致權利人損失擴大的,加倍承擔賠償責任。”

二、將第八十四條修改為:“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規定,對平台內經營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未依法採取必要措施的,由有關知識產權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有關部門可以限制其開展相關網絡經營活動,直至吊銷網絡經營相關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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