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為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我辦起草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原標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主菜單的“立法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

3.通過信函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車公庄大街11號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絡法治局,郵編:100044,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1年9月26日。

附件: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2021年8月27日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健康發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應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內容。

第三條 國家網信部門負責全國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算法推薦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提供算法推薦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和職業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科學合理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組織制定行業標準,督促指導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範、依法提供服務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

第七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算法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布審核、算法機制機理審核、安全評估監測、安全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安全保護和個人信息保護等管理制度,制定並公開算法推薦相關服務規則,配備與算法推薦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撐。

第八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審核、評估、驗證算法機制機理、模型、數據和應用結果等,不得設置誘導用戶沉迷或者高額消費等違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

第九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信息內容管理,建立健全用於識別違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徵庫,完善入庫標準、規則和程序。發現未作顯著標識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應當作出顯著標識后,方可繼續傳輸。

發現違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報告。發現不良信息的,應當按照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有關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籤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籤並據以推送信息內容,不得設置歧視性或者偏見性用戶標籤。

第十一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內容。

第十二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綜合運用內容去重、打散干預等策略,並優化檢索、排序、選擇、推送、展示等規則的透明度和可解釋性,避免對用戶產生不良影響、引發爭議糾紛。

第十三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或者虛假點贊、評論、轉發、網頁導航等,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檢索結果排序、控制熱搜或者精選等干預信息呈現,實施自我優待、不正當競爭、影響網絡輿論或者規避監管。

第十四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其提供算法推薦服務的情況,並以適當方式公示算法推薦服務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圖、運行機制等。

第十五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者向用戶提供便捷的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選項。用戶選擇關閉算法推薦服務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相關服務。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提供選擇、修改或者刪除用於算法推薦服務的用戶標籤的功能。

用戶認為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用算法對其權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有權要求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予以說明並採取相應改進或者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服務的,應當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義務,並通過開發適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服務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獲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內容。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戶推送可能引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和違反社會公德行為、誘導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內容,不得利用算法推薦服務誘導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第十七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勞動者提供工作調度服務的,應當建立完善平台訂單分配、報酬構成及支付、工作時間、獎懲等相關算法,履行勞動者權益保障義務。

第十八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根據消費者的偏好、交易習慣等特徵,利用算法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等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 國家網信部門建立分類分級管理制度,根據算法推薦服務的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內容類別、用戶規模、算法推薦技術處理的數據敏感程度、對用戶行為的干預程度等對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第二十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備案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形式、應用領域、算法類型、算法自評估報告、擬公示內容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的備案信息發生變更時,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註銷備案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后,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並進行公示;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並應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完成備案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網站、應用程序等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並提供公示信息鏈接。

第二十三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完善算法推薦服務管理機制,對算法推薦服務日誌等信息進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少於六個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算法推薦服務開展算法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限期整改。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數據等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五條 參與算法推薦服務安全評估和監督檢查的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六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受理和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用戶申訴渠道和制度,規範處理用戶申訴並及時反饋,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九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未按照要求備案或者在報送備案時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備案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依法撤銷備案,並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信息更新,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未按照要求及時辦理註銷備案手續,或者發生嚴重違法情形受到吊銷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關閉網站、終止服務等行政處罰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網信部門予以註銷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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