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 996 被勞動解除合同 仲裁后獲賠 8000 元

現在的職場 ,996、 大小周普遍存在,那麼拒絕違法超時加班,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8 月 26 日,人社部、最高法聯合發布的第二批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對此問題給出明確答案。
一個案例顯示,張某入職某快遞公司,試用期為 3 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 8000 元。
公司工作時間為早 9 時至晚 9 時,每周工作 6 天 。2 個月後,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超時加班安排,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申請仲裁后,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8000 元,並將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案例分析指出,“工作時間為早 9 時至晚 9 時,每周工作 6 天”的內容,嚴重違反法律關於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張某拒絕違法超時加班安排,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最近幾個月不少互聯網公司宣布取消這些制度,例如字節跳動、快手 、BOSS 直聘等。

不過,根據此前媒體報道,許多員工並不願意取消大小周,因為他們在入職前就已經將大小周的加班薪資計算在內,而在取消之後甚至有些員工每年能少賺 10 萬元。

員工拒絕 996 被勞動解除合同 仲裁后獲賠 8000 元

員工拒絕 996 被勞動解除合同 仲裁后獲賠 8000 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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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1-08-26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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