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嫌疑人王某文已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中涉嫌猥褻的當事人王某文的律師鄭曉靜告訴澎湃新聞,目前濟南警方對王某文採取的刑事強制手段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8月19日,律師通過遠程視頻會見了王某文,但會見內容律師不方便披露。

“阿里女員工被侵害案”嫌疑人王某文已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王某文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據此前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通報,經查證,2021年7月27日晚至28日凌晨,王某文先後四次進入周某房間。7月27日23時16分,王某文返回酒店前台,持周某及本人身份證,經前台電話聯繫徵得周某同意后,辦理了周某房間的房卡,於23時23分進入周某房間。在房間內,王某文對周某實施了強制猥褻行為。

王某文的妻子稱,她已向濟南的檢察、公安機關遞交了一份材料,她認為丈夫是被冤枉的。她還稱,事發后,丈夫王某文給她講了整個過程,稱受害人周某存在主動,與警方通報的情況不同。

除了王某文事後的講述,王某文的妻子未提供相關證據來證實其丈夫的說法。

王某文妻子稱,7月28日周某報案當天,王某文於下午去了當地公安局接受調查,調查了24個小時。7月30日號凌晨5點多到家(安徽)。8月1日,王某文再次被叫去了濟南,這次大約詢問了四五個小時,當天夜裡回來的。8月2日晚上,王某文赴杭州接受公司調查,直至8月6日公司作出停職處理后回家。8月7日,周某的網帖爆出。8月9日早上,她送王某文到去濟南的車站,此後再未與丈夫聯繫。隨後,她接到丈夫被刑拘的通知,11日,丈夫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我國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簡單說,從拘留到作出批捕決定的最長期限有幾種,一種是10天的,一種是14天的,一種是37天的。”鄭曉靜律師說。澎湃新聞獲悉,王某文於8月10日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目前,律師已向檢方提交“不予批捕”申請書。

刑訴法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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