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類案件中,什麼程度才能稱之為“反轉”?

山東濟南警方最新調查通報的發布並沒有讓阿里女員工涉嫌被侵害事件的真相更加清晰。通報中的更多細節帶來了更多疑問:簽約當晚喝了350mL白酒的周某是否“同意”了王某文辦理房卡的要求?王某文前後四次出入周某房間發生了什麼?周某在第二天為何告知張某房間號,一個多小時里發生了什麼?周某為何在第一次報警中沒有指控張某?

眾多疑問和亞朵酒店此前的聲明讓部分網友提出“反轉說”。在性犯罪類案件中,“反轉”是高頻詞,但不完美受害人是否等同於“反轉”需要從法律定義上進行確認。針對性犯罪案件中,究竟到達什麼程度才能稱之為“反轉”以及濟南警方通報中披露的諸多尚待解答的疑點,中國新聞周刊採訪多位法律從業者,從法律層面和現實操作層面,對上述問題進行解讀。

是否構成“反轉”

案發後,周某涉嫌被侵害事件早期的討論焦點集中在阿里方和亞朵酒店。其中,王某文是如何辦理周某房間的房卡並多次出入周某房間的細節引發社會關注。

8月11日,上海亞朵商業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通過官方微博發布聲明稱,關於“阿里女員工事件”網傳“酒店違規辦理房卡事宜”,亞朵集團經過反覆內部調查確認,前台工作人員是在得到該女士(周某)確認的情況下,按照同住手續給該男士辦理的房卡,並進行了身份登記和公安信息上傳,沒有違規操作。

“女方當晚是喝了350mL白酒的。通報介紹,因她醉酒無法確認房間號,王某文持周某的房卡和身份證交由服務員確認房間號。”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荊表示,判斷亞朵酒店聲明中的“同意”一說,首先需要確定周某當時的狀態,在法律規定中,醉酒者的自主行為能力不被認可,“在王某文和陳某麗將周某送至房間的過程中,酒店前台是目睹的。”

張荊認為,按照酒店的常規做法,儘管男方持有女方的身份證,但在女方醉酒意識模糊、男方要進入女方房間的情況下,酒店有義務核實男方的身份、意圖,並同時派女性工作人員陪同。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範辰同樣認為,結合過往出行經歷和司法實踐,亞朵酒店的做法較為少見,王某文在向前台提出看望周某情況時,尚不是周某的同住者。過往若有類似要求,多數由酒店前台使用萬能卡陪同看望者前往酒店房間,而非向醉酒者電話確認是否同意辦卡。

“周某三人到達酒店的時間是22:51,周某‘同意’辦理房卡的時間是23:16。”范辰分析,以此時間間隔來看,需要有更加有力、明確的證據證明,周某在通話時達到了清醒狀態,就此應向酒店方調查當時通話的細節和內容。

對於“反轉”一說,張荊認為,無論是亞朵酒店的聲明還是濟南警方發布的初步調查,都無法認定“反轉”。在法律定義中,無論是強姦還是猥褻,都需要實施者提供充分的女方同意證據,證明其沒有違背受害者的意志,才構成“反轉”。

“很多人認為受害者只有達到完美,才有權利保護自己。”張荊用一個較為極端的案例來表達法律意義上的性同意標準,即便一個妓女完成性交易后,男方返回,並侵害了她的性自主權,同樣構成強姦罪,“所以說完全意義上的‘反轉’,除非他能拿出證據證明女方清醒同意他的行為。”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刑事律師吳俊認為,根據通報,本案出現了重大“劇情反轉”。例如,出差、喝酒都是周某自願的,王某文辦理周某入住房間的房卡,得到了周某的同意。周某作為成年人,既然認為自己被性侵了,肯定要第一時間報案和保全好證據,而非退房后才報案。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義傑表示,無論是亞朵的聲明還是警方的最新通報,都難以達到“反轉”的程度。和警方通報相比,周某在部分事實陳述上有隱瞞,爆料文章說的是被“侵犯”,傳單說的是高管強姦猥褻女下屬,警方通報說的是強制猥褻。儘管在涉嫌罪名上有所出入,但均有基本事實,即無論強姦還是強制猥褻,都屬於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的性犯罪。至於具體屬於哪種,不能苛求每個公民對法律定性都能有準確把握。

“周某爆料中隱瞞了給張某發房間號等事實,可能是該事實對其不利,也可能是另有隱情。”盧義傑分析,第一,客觀來說,告知房間號本身不一定意味着同意發生性行為或其他相關行為。第二,假設警方通報全部屬實,強制猥褻共發生三次,即飯店張某一次,酒店房間張某、王某文各一次,此次隱瞞並不影響周某被侵犯的案件基本性質,除非有其他未被披露的情況。

對於該類型犯罪中的認定程序問題,盧義傑認為,應注意,案件發生於封閉空間,一些情節可能僅有當事雙方各執一詞的說法,辦案人員應該摒棄偏見,結合周邊證人證言、鑒定意見、視頻、聊天及通話記錄等證據綜合判斷,尤其要注重言詞證據之間、言詞證據與客觀證據之間能否印證。目前案件還在偵查階段,未來是否“反轉”,核心證據之一要看相關行為是否違背周某意願。

疑點重重

“正因為這是一個輿情關注度比較高的案件,所以警方第一時間將初步查清的一些情況公布出來,通常警方不會在這個階段公布的。”張荊介紹,該案目前處於刑偵的初期階段,目前只是以強制猥褻罪立案,而刑事案件需要經歷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不到最後法院判決,都無法對案件進行定性。

從當前濟南警方的通報來看,該案仍然有頗多疑點。

關於王某文涉案疑點,盧義傑認為,第一,可根據事發前後的聊天記錄、錄音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二人關係及相關行為是否可能違背女方意願。第二,胡某敏、胡某鵬當晚均接到周某電話,均聯繫了王某文,尤其是胡某鵬甚至與王某文通過視頻聯繫,且在王某文第三次進入房間時視頻也是打開的,顯得重視程度較高。由於封閉空間常出現當事雙方“一對一”的說法,有必要結合胡某敏、胡某鵬等周邊其他人員的證言,查明事發后當事雙方的表現,再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判斷。

盧義傑表示,關於張某涉案的疑點:第一,周某為何第二天一早告知張某房間號,有必要查明對話發生時的前後語境,最重要的是,要查明張某進入房間之後,周某是否拒絕發生相關行為。第二,周某為何首次報警未提及被張某侵犯,以及第二次報警為何僅提及在飯店被侵犯,未提及在房間內被侵犯。這些均為排除合理懷疑的必要環節。

在張荊看來,周某的身份證也是本案的一大疑點。周某、王某文等三人進入酒店並辦理入住后,周某的身份證為何被王某文持有?入住酒店時女方的精神狀態如何?從通報來看,女方狀態為醉酒,與女方當晚飯局醉酒被張某強制猥褻,繼而被陳某麗、王某文送回酒店說不清楚房間號等幾個事實的關聯度是比較高的,結合后基本可以認定周某的深度醉酒狀態。在此情況下,酒店作為經營者應該對此高度關注,而不是允許他人持有醉酒者身份證開辦房卡的行為。

對於王某文涉案性犯罪發生時間,張荊通過梳理案發前後的時間線,認為可能發生強制猥褻的時間段更有可能發生於王某文第二次和第三次進入周某房間時,而這需要警方對王某文與胡某敏、胡某鵬的通話內容進行調查,但因為人證具有不穩定性,所以在案件審理中不會成為優先採用的證據。“王某文第二次進入周某房間后,購買了一盒避孕套,這個行為期待警方能夠調查清楚。”

對於張某涉案部分,張荊表示,張某7月28日早上進入周某房間后的一個多小時也是公眾的關注焦點。周某為何沒有在首次報警時提出張某涉嫌犯罪?這一個多小時發生了什麼?但張荊認為從法律角度分析,周某給張某打電話存在多種可能性,結合前一晚其曾被張某強制猥褻的經歷,存在求證或對質的可能性。

吳俊則稱,7月28日早上周某與張某之間發生的行為,周某在意識上肯定是清醒的。根據通報,前一晚張某曾涉嫌猥褻周某,這種情況下,周某為什麼要跟張某聯繫,並告知房間號碼,“並且張某還從家中取了避孕套赴酒店,是張某敲門後周某開門讓張某進入,如果是強制猥褻,周某(當時)為什麼不報警?”

吳俊認為,從目前披露的事實和細節來看,王某文和張某雖然涉嫌強制猥褻罪,但是並不滿足強制猥褻罪的犯罪構成。本案中沒有違背周某意志的證據,即缺乏“強制”的充足證據,達不到國際通行的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更達不到我國要求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

對於此次警方在偵查階段使用測謊儀的效力,范辰透露,測謊儀在法律上很難作為證據單獨使用,因為此儀器存在較高的不準確度,心理素質極好的犯罪嫌疑人也很難測出,所以在現實中並不廣泛使用,只是作為偵查的輔助手段。

關於證據問題,范辰認為,酒店房間內不可能安裝攝像頭,這給本案的取證增加了難度,且周某報警時房間已經被打掃,這同樣對取證不利。但簽約當晚酒局張某陪同周某走出包間后、第二天張某進入周某房間前後是有可能有監控記錄的,“包括警方對王某文四次進入房間和張某停留一個多小時的訊問,都是案情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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